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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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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2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主管部门:
现将《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省农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农业专项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农口基本建设支出等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 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水利、林业、农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按顺序排列,编列到具体项目支出内容。
第七条 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凡部门预算年初不能确定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农财专项统一管理。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上级农业专项资金,必须在项目库基础上申报。申请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或有关部委每年下发的编报项目资金计划要求,组织专家在省、市、县项目中择优上报。申请省级部门农业专项资金的,由市县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申报。省级厅属单位申请资金,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财政部门单独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市、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从2002年1月份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不得交叉申报、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评审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择优选择,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对暂不具备组织评审的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公式法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按进度及时办理资金使用相关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各项资金必须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各市、县。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中央农业资金项目,按中央文件规定确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省级农业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所在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省、市、县配套项目,按立项部门确定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财政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办理资金分配文件;中央部门通过主管部门下拨项目资金的,按项目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参照扶贫资金报账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可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农业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固定资产核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二十九条 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申报农业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督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实现农业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现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有关省级团委组织部,要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对于缓期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农牧区基层单位,要按照《纪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划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至七日,团中央组织部在内蒙古协峰市召开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省、区团委组织部和部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试点县团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实际出发,讨论制订了在团十三大前基本完成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团中央组织部部长姜大明且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在贯彻团十二大决议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中,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把实行团员证制度作为团的建设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集中颁证阶段工作任务,有的省、区的颁证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去年以来,一些边远省、区团组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开展颁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对于确保团员证制度在全团的顺利实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团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团组织完成了颁证工作,有五千多万团员已领了团员证。

  会议对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指出,去年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到团的十三大前要在全团范围内建立起以团员证为媒介的新的团员管理制度,这是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的总目标。鉴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与其它地区的差异,根据团十二大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的有关精神,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已经完成颁发团员证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建立和巩固团员证管理制度上来。[这些地区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要依据团中央颁发的《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团员证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要以年度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基本功能,努力建立起新的团员管理机制。

  第二,基本具备颁证条件但尚未颁证的地区和单位,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抓紧进行颁证工作。边远贫困地区面积较大的省、区团委组织部,要把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作为团十三大前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安排上,要把颁证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起来进行。当前,要抓住有利机,结合各地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基层团组织"双合格"建设和团员轮训开展颁证工作,确保颁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团中央组织部在前一段提出的关于颁证工种的各项具体要求,不能草率从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取得好的工作成效为最终目的,防止走过场。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所需各项经费,主要靠当地团组织开动脑筋,,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解决。团中央将对这些地区的颁证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各有关省和地、州、盟团委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少数尚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单位,经过认真划定后,在团十三大前可缓期颁证。

  1.缓期颁证的范围限于边远贫困的农牧区。

  2.缓期颁证以乡、镇团委为单位。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划定为缓期颁斑点单位;(1)地广人稀,交通极为有便;(2)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群众的温问题尚未解决;(3)基本上全民信教,团组织长期松散瘫痪。

  4.划定缓期颁证单位程序:(1)由团县委调查摸底写出报告;(2)由地、州、盟团委汇总审核;(3)由省政府级团委批准,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省级团委报团中央组织部的报告,应注明缓期颁证乡镇团委数和缓期颁证团员的准确数字。上报时间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会议还讨论了团中央对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作的资助问题。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向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无偿提供六十万本团员证,一万册《团员证管理手册》。另向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各提供一万元,用于制作两种对照文版的团员证,此次资助共计二十五万元。会议要求以上各项资助应用于省级以上的贫困县,原则上不允许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收取费用。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提升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严格标准;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四)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原则上每次评选出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 不重复计奖。对入围候选企业、组织,可设置一定数量的提名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处于全市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节能等政策;
  (二)国家、省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工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实行任期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审查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评委会成员、评审员资质条件及管理制度;
  (二)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五)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本数)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选自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也可从通过资格考试、具有质量奖评审资格的省级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街)、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辖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审标准制订,标准总分为1000分;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市长质量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若该届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本数),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应区分行业,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
  具体评审标准另行制定并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性材料,经市,区(街)、开发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受理;
(二)资格审核。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七)颁证发奖。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以鄂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者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的奖金。同时,对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和届序。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并获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获奖届内定期向评审办报送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状况等情况;评审办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不定期巡访,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同时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可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或个人,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