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行业评估管理,降低评估频率,提高评估效率,省局制订了《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
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效率、注重效益”的评估原则,规范全省增值税行业评估程序,提升行业评估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是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筛选行业,分析行业性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税源管理过程。
第三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应结合基层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掌握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不断完善增值税行业评估手段和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评估实效,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评估管理机制。
第四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包括行业确定、典型剖析、模型推导、评估实施、成果转化五个阶段。
第二章 行业确定
第五条 行业确定是指纳税评估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的行业进行科学分析筛选并确定评估行业的过程。
第六条 增值税评估行业的确定采取自下而上和上下结合的方式,即由基层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先提出拟评估的行业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行业税源、户数、风险等情况分析,对下级上报行业进行科学整合,最终确定需要评估的行业。
区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直接确定需评估的行业。
第七条 行业确定的程序一般可分为行业初选、个案分析、综合确定三个环节。
行业初选。基层国税部门定期分析申报征收、日常管理、上级公布及外部获取的各类信息,整理出年度分析数据,着重以本辖区内日常征管中掌握的征收程度可能不足的行业为筛选目标,初步确定拟进行评估的行业。
个案分析。行业初选后,基层国税部门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通过调查、个案评估等方式进行分析,收集了解行业特点、经营规律、工艺流程及存在的征管问题,印证所选行业的针对性,并将确定的拟评估行业及相关情况提供给上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综合确定。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基层国税部门上报的拟评估行业。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税源、经济结构等主要特点,按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度、纳税遵从度等标准进行分析筛选,最终确定评估行业。
第八条 增值税评估行业类别的界定。原则上以国民经济行业为准,考虑部分行业内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及经营方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降低差异,提高针对性,可通过熟悉该行业情况、了解工艺流程、掌握行业分类的方法对行业进行适当细分、归类;考虑同一大类中不同细类在具体评估中能否找到相同的关键评估指标,科学合并细类;考虑能否通过不同的指标设定对行业细类进行明确地区分,科学分解大类。
第三章 典型剖析
第九条 典型剖析是在评估行业确定后选择行业内不同规模、不同工艺的具有代表性并且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分析,通过深入剖析寻找行业评估切入点的过程。
第十条 典型剖析一般由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指定的基层国税部门负责实施,一般应包括案头分析、实地调查和行业剖析三个步骤。
案头分析。要充分利用征管系统等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围绕行业特点进行案头稽核分析。
实地调查。在案头分析基础上,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进一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最大限度地掌握企业的具体情况、产品结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特点,特别是能有效把握生产经营真实情况、最能反映实现增值税的关键环节或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找准行业评估切入点。
行业剖析。在案头稽核及实地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料,通过组织分析交流,集思广益,深度挖掘行业的共性问题,形成相应的评估思路并初步确定评估行业的关键性指标、基本方法和重点控制环节。
第四章 模型推导
第十一条 模型推导是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典型剖析的基础上,围绕已确定的关键性指标进一步采集部分企业的相关数据,完成行业评估指标的公式分解和模型推算的过程。
第十二条 在增值税行业评估模型的建立和推导过程中,应考虑到不同因素对指标数据的影响。在进行指标数据描述中,应做好指标数据获取的相应口径说明等。
第五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是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典型剖析和模型推导的基础上,形成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并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评估的过程。
第十四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总体情况及行业特点。包括该行业的基本情况与知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特征、行业主要产品及产品分类、行业主要内控机制等。
2、工艺流程 。包括按照不同的主要产品分类、不同的技术设备、不同的原材料对该行业的工艺流程进行比较详细的描述;工艺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环节对企业、行业的投入产出的影响,对增值税实现的影响等。
3、行业税收风险。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揭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风险。
4、行业评估指标及模型。包括关键性指标参数表及相应的指标计算公式等。
5、评估方法和必评项目。根据行业特点及已确定的行业评估指标及模型列出该行业的必评项目及评估的具体方法,包括案头审核项目、实地核查项目、重点核查的会计科目等。
第十五条 基层国税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根据省局评估规程的要求实施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税种间的关联性,实施联动评估。
第十六条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在充分应用已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应综合运用其他有效方法实施全面评估,通过全面评估及时发现行业指标、模型应用中的影响因素,如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存货变动因素、生产产品品种结构、售价、原料价格调整因素等,不断修正评估指标体系及模型。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是将增值税行业评估的指标、模型等成果应用于行业管理,形成行业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注重收集已完成的较为成熟的评估指标模型,及时维护、完善、充实行业指标库,实现各级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行业评估应逐步建立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出改进行业税收管理意见的管理机制。要不断拓展行业评估思路,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理念运用于其他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评估的开展,促进纳税人提高财务和税收核算水平,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不断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发〔2003〕 3号
泰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一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
为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下达安全生产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省以上驻泰企事业单位。考核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分管其他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市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或国资运营公司负责。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安委下达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重、特大安全事故数(即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经济损失率。
(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1、建立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情况。是否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是否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是否与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起钩来,奖惩是否兑现。
2、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安委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规定,年内投产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均应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情况。重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在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权益能得到保护。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职业危害能得到有效控制。
6、安全许可管理情况。管辖范围内没有无证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设备的现象;没有无证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能及时制止无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合格证)采矿和超层越界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现象。
7、“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情况。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认真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8、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安委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9、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能按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10、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情况。能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省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分解下达各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每月进行一次情况调度,每季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四)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记入档案;
(二)每年考核结束后,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工作指标经考核达到80分以上,单位考核评分在前15名及县市区政府排名在前两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的一名负责人由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三)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被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单位资格;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取消评选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被考核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