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10:3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对违法行为所使用的设备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换取水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而擅自启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取水的。”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擅自扩大取水的,在没有回灌措施的严重超采区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报年度用水计划或不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度复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安装经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或者提供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六、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41号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已经2004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杨传堂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依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规章的备案,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四级备案、三级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其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的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在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或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州(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5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规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不属于备案范围、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二条 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修改,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有关制定机关自行修改;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修改通知书或有关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落实纠正决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定机关或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目录。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统计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其法制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责令其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审查。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目录、不执行备案处理决定或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予以发布。另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预算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05年9月28日开通,网址:www.owlsoft.com.cn,书面申报材料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专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承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二○○五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1.本研究报告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由确定的牵头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2.所属领域是指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六大领域。
3.各项内容请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 / ”。
4.盖章后,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领域 □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建议密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内部 □公开
参建部门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参建单位 承担单位:
参加单位:
负责人 电话
项目概述(400字)
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200字)
实施周期
经费预算(万元) 总经费 专项经费 匹配经费 其他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必要性
(二)资源现状、问题与需求分析
1.国际现状及发展趋势
2.国内资源的数量、质量与分布情况(重点描述)
3.存在问题的分析
4.需求分析
5.工作基础和共建部门、单位的资源优势(重点描述)
如:前几年相关试点项目成果情况
(三)项目内容
1.目标
(1)总目标(包括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最终成果应符合平台具备的条件)
(2)阶段目标(包括各年度取得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
2.主要工作任务和技术方案
(1)主要的工作任务
资源标准规范
资源信息化
资源整合、汇集、保存、管理
开放共享方案和相关制度建设
(2)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技术方案
3.任务分解分工和考核指标
(1)对任务进行分解,详细阐明每项任务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需求
(2)各单位分工情况
(3)明确建成后平台的依托单位和平台建设共享机制
4.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1)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项目主要人员的情况
(2)凝聚、培养平台运行人才队伍方案
5. 建设周期与进度
(四)保障措施
1.项目的组织方式
(1)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承担单位和成员单位的责、权、利
(2)项目管理协调机制
2.项目总经费需求和来源分析,年度经费需求计划
(1)该项目需要的投入经费总额
(2)本年度对专项资金的需求额
(3)部门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来源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情况
(五)其它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内容和证明材料



三、牵头与参加部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同意:1.承担约定的任务2.落实配套资金3.保证资源共享牵头部门业务主管司局(公章) 年 月 日参加部门业务主管司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