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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5:2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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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06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木材 产品 管理 通知
伊春林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8日印发



伊春林业管理局
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合理造材,提高原条出材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木材生产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林业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产品质量和合理造材及培训工作,应设立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指导稽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条 量材员、造材员和检尺员必须经过林业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生产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量材、造材岗位实行专职制。各单位应配备工作认真负责、技术业务水平高、熟悉量材设计理论和木材检验技术及标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要配齐人员。
第五条 各林业局应统一使用标准量材、检验工具,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校核。
第二章 技术指标

第六条 合理造材的原则:遵循该长必长,该短必短,该墩必墩,根根增效,尺尺有账算,锯锯见效益的原则;遵循“三优先”(优先造特殊材、高价材、优质材)、“三杜绝”(杜绝超长短尺、躲包让节、三伤)、“三提高”(提高出材率、等径率、售价)原则,充分合理利用木材,做到材尽其用。
第七条 产品指标
原木产品质量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7%以上。
(一)长级准确率为98%。
(二)“三伤”合格率为98%。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合理造材和产品质量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在贮木场抽检200根原木,按楞区内的楞头和材、树种及大、中、小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楞号。加工原木100根,坑木、小径木50根,次加工50根。没有的项目,检查加工原木。
(二)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管理综合得分达到97分(含97分)以上的为优秀,奖励生产单位10000元;得分在97—95分的为合格,不奖不罚;低于95分的为不合格,处罚生产单位10000元,并在全管局通报批评。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好检查的原始记录,经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罚款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对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生产机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0日


浅谈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构建

刘文辉 冯兴吾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信访工作,体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体例完整,内容丰富,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信访为民,严格信访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构建领导责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㈠实行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委会,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及时部署,定期检查,精心指导。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主动解决难题,确保目标实现。
㈡领导批阅重要来信制度
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经常批阅群众来信,地、市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地区、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是的20%以上,县级党政领导批办来信数应占本县、本部门直接受理来信总是的30%以上。凡阅批信件,都应有具体的批办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
㈢领导接待重要来访制度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要做好接访工作,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即将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弄清;涉及法律、政策找准;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如果涉及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问题,亦应约请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日,以便共同商讨解决问题。宣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开门接访,与上访群众直接对话,对上访群众做到不推、不拖、不压、不训,热情接待,坦诚相见,认真解决问题。同时,坚持约访制度,带案不访,由领导约误集体访代表和信访老户,直接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促进集体访,老上访问题的解决。
对信访量较大,群众上访频率较高地区,地、市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半天;县级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1天;乡、镇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2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到底。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较大规模去京集体上访的,由市、县和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劝返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不得重复上访。
㈣信访工作汇报制度
信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群众性的政治工作,因此,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和责任感,不断从大量来信、来访中寻找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加以总结,以便向党委、政府汇报信访工作。
㈤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要进行目标管理,力争做到无越级集体上访,无去京重复上访,无信访老户;对中央、省两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督查,保证落实,按期结案率达到80%,年终结案率达到100%。如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规定:“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年来省去京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综合指数列前5名的市和前面10名的县(市),作为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每逢双月,请有关市、县主要负责同志来省会商信访问题,研究措施,限期改变面貌。”
二、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行为
㈠拓宽信访渠道,着力保护信访人
1、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资料。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供信息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了便利。由于信息化带来了信访形式的变化,构筑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将成为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又有利上级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3、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㈡信访人依法实施信访行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越俎代疱。如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形势下涉法信访的特点,构建联合信访工作机制。他们通过构建联合基层法院的属地办理机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结要求和定办结时限,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依法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危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如有的地方信访部门通过构建信访联合地方党委、人大协调机制,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联系,取得党政领导、人大代表的支持,加强了信访信息的交流,拓展了信访案件的解决渠道,并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㈣尊重司法机关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确立司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法治内容,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要改变有的地方存在的涉诉信访案件完全按行政模式的方法处理的现状,要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同时,要让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与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制定接待、信访处理的系列规章制度,以制度促进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行政复议指导,通过行政复议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复议指南、行政复议监督卡等“三书一卡”指导行政复议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人民法院要落实寻诉员制度,避免诉讼当事人在办公区四处寻找,方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办事。
三、构建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信访案件的落实
㈠信访人的责任
1、信访人的“六不得”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 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违反走访形式及其他行为的责任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责任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㈡信访机构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㈢行政机关的责任
1、受理信访行政机关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⑵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⑶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2、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⑵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