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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时间:2024-07-07 00:5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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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1998年3月3日,财政部


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各千户大型企业调查城市分行:
为了落实《关于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总行拟定了关于《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省、自治区分行、各调查城市分行遵照此实施意见,做好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

附一: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实施意见
为保证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以上简称调查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现将选定的被调查企业名单、代码(见附件二)下发你分行,各人民银行调查行在收到被调查企业名单后,请通知各专业银行调查行,并落实到被调查企业。选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做变动,遇特殊情况,如企业已濒临破产等,人民银行调查行务必于1995年5月30日前将情况上报总行。
二、总行拟于1995年5月29日—6月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进行上述调查统计的试点工作,请人民银行三个试点城市分行务必做好有关调查统计的部署工作。
三、总行要求于1995年6月底实现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与全国62个城市千户调查企业计算机直接联网,人民银行调查行应于7月13日开始一期旬报上报工作;7月15日上报1995年6月及1994年12月调查企业资产负债及主要生产经营表。请按此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上报工作,以便汇总。
四、总行要求于9月底实现各专业银行调查行与人民银行调查计算机联网,各专业银行调查行应于10月13日开始一期旬报的上报工作,争取年底实现千户企业银行开户的统一代码标识。
五、有关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的计算机应用业务软件、通讯软件及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总行分期统一安排。一期主要培训内容是企业旬、月报的应用软件及通讯软件,时间约定于6月10日左右(具体时间待通知);二期培训内容包括专业银行旬报应用软件及通讯软件,时间另行通知。
总行培训工作完成后,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要组织企业调查人员、专业银行分行调查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分行自行安排。
六、人民银行各调查城市分行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开户情况指定一专业银行选派一名驻厂信贷员为本调查统计制度督导员,负责督促企业按旬、按月准时报数;各人民银行调查行在收到调查统计制度后必须安排熟悉业务的专职调查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调查行应在调研经费使用、设备配置和提供交通便利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保证该项调查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对从事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的各调查行的考核评比拟于调查制度试运行半年后展开,有关的竞赛评比制度另发;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的竞赛评比工作截止到1995年6月,总行将于年底通报评比结果。
八、关于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实施的大企业监测制度向本调查统计制度过渡的问题
(一)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自6月起停止执行原调查制度。
(二)凡纳入本调查统计制度的原工业景气调查重点联系行在接到本调查统计制度后按此调查统计制度执行。
千户大型企业调查统计制度是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建立的一项基础性调查制度,工作涉及面宽,任务重,时效要求高,所涉人民银行调查城市分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层落实,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调查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各专业银行对该调查统计制度
的落实。

附二:调查企业名单(略)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加强核电标准化管理和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工作,现将《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http://218.108.169.73/1Q2W3E4R5T6Y7U8I9O0P1Z2X3C4V5B/zfxxgk.nea.gov.cn/auto83/201208/P020120824533768260654.pdf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2012年7月25日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保证核电安全,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过程遵守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其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认可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在前言中增加“本标准已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并加挂 HAD编号。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委派专家参与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立项论证。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前,由国家核安全局确认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 标出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与国家相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对于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讨论,协商一致。

第七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阶段应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具备广泛代表性。

第八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标准审查会专家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通过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前,将标准报批稿送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国家核安全局认可通过的,提供 HAD编号,由国家能源局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下达计划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家核安全局意见。国家核安全局确认是否属于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属于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项目审查后按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国家能源局已经发布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由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成为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目录用于指导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核安全审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后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全文对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