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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2:3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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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40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
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 huanbao.huizhou.gov.cn)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工业废气达标排放;
2、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4、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的;
13、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l5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20%,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的;
4、查实有1次拒报或2次以下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查实有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
6、查实有2次以上拒报或3次以上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 市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市环保局,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 市环保局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一)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偷排、漏排、直排)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授予“惠州市环保诚信企业”称号;
(二)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减少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按规定的最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视整改情况确定;
(二)按规定的最低要求适度增加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适度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五)超标或超量排放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不予通过;
(二)按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
(五)超标或超量排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规劝企业将环保设施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对其中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八条 本市的省重点污染源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评定等级,相应等级的监督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增加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本地方、本部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现就加快发展我国技术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是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开拓技术市场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20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交易形式不断创新,服务水平日益提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的技术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2.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技术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更加普遍,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要素市场。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架构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和转化效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促进成果转化主渠道的作用,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科技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都应该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技术市场对提升我国科学技术整体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
3.我国技术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对于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实力的迅速增长而言,其功能和效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仍需加快培育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全面调整,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技术市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加快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环境。
二、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4. 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营造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和促进技术转移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5.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新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遵循“培育、引导、规范、提高”的方针。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加快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市场迅速健康发展;通过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制度,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市场对外开放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服务。
6.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十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规范有序,能够有效配置科技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年递增10%以上。
三、加快技术市场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加强政府宏观引导
7.在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地方性技术市场法规、政策,形成健全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全国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8. 进一步落实现有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研究和完善持续激励自主创新和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体现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与再创新,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研究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建立技术市场奖励制度,稳定、吸引科技人才队伍。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中,增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权重。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
9.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和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技术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赋予的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明确技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与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分工与职能,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技术市场的宣传和社会监督。
要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侵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技术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对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维护国家技术安全和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经费支持,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动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健全技术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和记录以及开展信誉机构认证等工作,推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基础工作建设。
四、发挥技术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11.技术转移是实现自主创新战略目标,推动产业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技术市场要将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移作为一项主要职能,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集成应用的主体, 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12.要结合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除涉及保密外,应在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使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的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要根据技术转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形成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管理机构,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
13.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加强对技术转移国别政策的研究,积极利用国际技术规则,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市场促进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先进技术流动和转移的市场环境。强化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有计划地建立国际技术转移窗口,加速国际间的技术转移,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利用境外技术和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内科技中介机构合作,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国际技术转移能力。
五、推动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良性互动
14.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先导作用,通过市场引导,调整科技创新目标,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的良好机制。
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建立和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根据科技创新活动从研发到产业化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风险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产权交易规则,推进全国技术产权交易行业组织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推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评估和市场评估,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交易,构建创新成果转化的绿色通道,迅速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推动技术流动与人才流动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的产学研结合方式,鼓励科技人才以知识产权参股、兴办联合实体或成立股份制企业等方式进入企业,为技术市场创新增添活力,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整合技术市场中介服务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水平
15.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评估、科技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民营企业及民营资本参股和进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
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各类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整合科技中介服务资源,根据创新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的全程服务链条,创建和发展以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机构等为主的技术市场协作服务机制。
支持和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自主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推广等试点,使其发挥技术市场主导和示范带动作用,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
16.促进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健全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资质认证和服务标准。发挥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七、加强技术市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技术市场管理经营队伍素质
17.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作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教育和培训基地,设立技术市场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对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从国内重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中筛选中青年业务骨干,分期分批输送到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或国际技术转移组织中进行定向培训,加快对复合型高素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进入技术市场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逐步提高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注入活力。
18.加强对技术经纪人资质制度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认证制度。国家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八、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市场公共服务能力
19.大力推进技术市场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区域性技术交易网络的建设。整合与优化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等的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动、标准统一、规则明确,支撑全国技术市场体系的多层次公共信息服务网络,鼓励开展网上交流、交易,完善全国技术市场电子政务管理,提供快捷的公共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20.加大对技术市场建设的投入。科技部设立技术市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我国技术市场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促进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形成保障技术市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技术市场快速、持续发展。
九、支持区域、专业技术市场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21.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强和完善区域性技术市场建设,推动大经济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联合与互动,鼓励各经济区进一步拓展技术市场功能,重点支持若干经济区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满足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市场,满足不同产业领域技术转移和集成的需要。
22.加快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在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培育与支持,鼓励东部地区技术市场管理和交易机构与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跨区域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有效地发挥技术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2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技术需求,加速推动农村综合和专业技术市场建设,疏通技术转移的通道,加快优质技术商品的流通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从规范农村技术市场秩序入手,探讨建立农村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技术流向农村,净化农村技术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加快农村技术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并在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
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
24.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党和国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大政方针。在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 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技术市场发展的推动、指导和监管职责。应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探索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制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新时期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宏观指导,及时解决技术市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国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始终把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明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稳定的工作经费,配备得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以及国际化。当今世界,谁能够充分运用和发挥要素市场功能,并实现持续地科技创新,谁就能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做好新时期的技术市场工作是现实的战略需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力量认真研究,结合各自的科技、人才、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技术市场发展战略规划、目标以及近期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纳入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59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59年第2期公报)

(1959年2月19日)

任命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