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予以发布。
附件: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
目 录
书式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2、代理人委托书;
书式3、特殊标志使用证;
书式4、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书式5、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式6、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书式7、特殊标志登记簿;
书式8、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书式9、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书式10、《特殊标志公告》;
书式11、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书式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的通知;
书式13、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书式14、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书式15、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书式1: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申请编号________
商品/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
(章戳)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批准机关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
登记费____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传真____________
书式1背面
-----------------
| |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卫
|将一张特殊标志黑白墨稿图 |生、科研、其他)
|样不大于10×10cm,不小于|特殊标志设计说明______
|5×5cm贴在格内,另附五张 |______________
|图样。着色的另附着色图样五 |______________
|张,黑白墨稿一张。 |______________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
| 活动名称 | |
|------|-------------------|
| 活动期间 | |
|------|-------------------|
| 活动场所 | |
|------|-------------------|
| 活 动 | |
| | |
| 内 容 |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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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式2:
代理人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我单位_______________是
___国国籍、依___国/地区法律组成,现委托
_______________代理特殊标志的如
下“√”事宜。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申请特殊标志延期登记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案
委托人_______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电传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代理人______
地 址______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电传_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3:
特殊标志使用证
编号:
________:
在____________(期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的特殊标志(标志名称及图样附后),登记号为第__号,刊登
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现准许你单位使用。
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
年 月 日
书式4: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
______期间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对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
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理,特此通知。
经办人: 处长
年 月 日
--------------------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________________期间
________(地点)举办的____________对
__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
理,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书式5: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退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收悉。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书格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退回,不予受
理。理由是:
年 月 日
注:改后再报的,请另行提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6: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特标补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需按下列“√”内容补正。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并连同本通知
一并交回我局。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我局不予受
理。
1.举办活动的组织名称和章戳不一致。
2.请补交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3.申请图样与所附标志图样不符。
4.补交特殊标志图样__张。
5.特殊标志图样不清晰。
6.特殊标志图样过大(小)。
7.请填写特殊标志设计说明。
8.活动名称不具体。
9.改动之处请加盖申请人/代理人章戳。
10.其他补正事由。
年 月 日
注:改后请将此通知书与原申请文书格式一并报来。
书式7:
特殊标志登记簿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登记号________
------------------
| 务| |
|使 第| |
|用 | |
|商 | |
|品 类| |
|/ | |
|服 | |
| | |
------------------
核准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延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变更事项
书式7背面
------------
| |
| |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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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式8:
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标证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_日向我局申请登记
_____(期间)在_________(地点)举办
__时使用的__特殊标志,经审核符合《特殊标志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延期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图样:
年 月 日
书式9: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特标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在第___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__特殊标
志的登记申请收悉。经审查,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__
规定,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书式10:
《特殊标志公告》
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标志图样
使用商品/服务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
申请人
地址
代理人
书式11: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
_________单位经你局登记,刊登于____年
___月___日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
公告》第____号_____标志申请登记无效。请裁
定。
现由如下:(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已以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
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
(附件及证据附后)
规费____元
申请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传:
章戳
一九九 年 月 日
书式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的通知
特转字( )第 号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对你单位登记编号为第
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
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第____号的____标
志提出登记无效申请。现将《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转去。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在收文十五天
内提出答辩,陈述你们的事实和理由,以便裁定。过期不答辩的,裁
定照常进行。
附《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
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_号,特殊标志有效期于__年
___月___日期满,现申请登记延期___月,请予核
准。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延期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背面
------------------------
| |登记证号 | |
| |-----|--------------|
| | 特殊标 | |
| | 志名称 | |
| |-----|--------------|
| |申请商品/| |
| |服务类别 | |
------------------------
书式14: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变更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变更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号特殊标志,因所有人地址(名义)
由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现申请变
更。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变更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5: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收文编号________
收文日期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核准登记的第_____号特殊标志,
许可________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特殊标志许可
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特殊标志:
(贴特殊标志图样,并由所有人盖骑缝章)
许可使用的类别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戳) 被许可人____(章戳)
备案费____元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997年1月24日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镇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以
下简称城镇职工),均应依照本条例实行养老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保险,每个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的义务。提倡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单位,具体经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城镇职工离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设立由劳动、财政、审计、计划、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 设立大连市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在职职工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八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劳动保险机构有权对管辖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监督查询。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据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查询本单位为其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查询养老保险档案,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应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由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计缴,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并按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可以视基金结算和职工收入情况,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缴纳比例的意见,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先清偿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期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职工流动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同转移。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用于下列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四)劳动保险机构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额2%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宣传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上缴省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费;其他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的
开支;
(五)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机构可按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积累金。积累金在有可靠的经济担保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也可按不超过积累金的30%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所得收益及本息并入基
金。
积累金主要用于职工离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允许实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二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自主决定。原则上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为全体职工或某些岗位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由单位统一上缴劳动保险机构,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劳动保险机构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可自愿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本条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亦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各项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一次性救济费。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根据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5%计发,即:
基本养老金=上一年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5%-25%)+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1.5%)×缴费年限。
离退休职工按照本条款计发的离退休费,低于国家原规定标准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职工到离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满五年的,到离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每年七月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时,应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发离退休证,领取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失去或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应向本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报告,不得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要由现行的委托单位代发,逐步转为劳动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通过银行等代发。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由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自由存取。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内余额,按《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日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或欠缴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拖欠发放、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拖欠、挪用支付养老保险金,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并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侵占、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破坏养老保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镇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