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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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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函〔2007〕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切实做好2007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推进历史性转变的总体目标和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 要点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

2007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列为2007年经济工作的八项主要任务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环境保护新思路。环境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总局的工作部署,着力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和总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结合宣传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历史性转变宣传力度,让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和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理念广泛传播、深入人心。

  进一步加大对历史性转变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加强策划,通过组织记者采访,协调中央媒体开辟专版专栏以及进行专访等方式,积极、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地宣传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全社会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形势,深入了解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推进历史性转变创造良好氛围。

  切实组织好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跟踪报道两项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情况,宣传各地落实减排目标的新举措、新进展,既要让全社会了解环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又要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的政策措施,以鼓舞士气,增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信心。

  做好先进典型的新闻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新经验、新进展,创造的新思路、新机制,发挥典型引路的积极作用。第一季度,重点组织协调好广州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武汉等全国大城市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突出环境主题,形成声势和规模。同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种违法违规案件,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和震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发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强正面引导,牢牢掌握环境宣传的主动权,积极促进社会稳定。

  完成好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全国污染源调查等重大活动以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环境节日的新闻报道工作,扩大环境宣传影响。

(二)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推进历史性转变宣传工作。采取举办论坛、研讨会,向基层制发光盘、招贴画,赠送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历史性转变的意义、内涵与要求,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上来,把全社会力量凝聚到历史性转变的实践中来。

  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制定计划、确定主题、统一标志、注重效果、加强协调,在“六·五”前后形成具有广泛影响、促进环保工作的宣传教育热潮。

  扩大全民环境教育试点范围。在总结黑龙江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的指导性文件;筛选一批有条件的省市,逐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不断提高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水平,扩大全民环境教育覆盖范围。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中央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面向全社会的环境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实现清洁发展、科学发展的思想认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并将公众关心环境的热情引导到参与环境保护的事业中来,自觉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创建经验,继续探索深化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提高绿色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效果。

  适应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加强图书出版和文化促进工作。加强对图书选题和文化活动的引导,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在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有效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紧紧围绕推进历史性转变这一主线,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新闻报道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历史性转变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2、努力改进创新,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感染力。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根据各类受众特点,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要组织协调媒体深入实际,多采写生动、鲜活的报道,提高环境宣传报道效果。

  3、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进一步明确机关和直属宣教单位的职能,有效利用环保系统内外的宣传教育资源,加强总局与地方环保宣教部门的工作联系,各方密切配合,增强环保宣教队伍的凝聚力,共同形成环境宣传舆论和环境教育强势。

  4、严格遵守宣传纪律。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对突发环境事件报道要慎重把握,按级负责,防止误导舆论,造成不良后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执法监督
不力,建筑市场混乱,腐败现象严重,造成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
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营业执照。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
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
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
,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
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十五)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
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十八)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十九)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
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
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一)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二十三)加强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对弄虚作假和隐瞒
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
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要加
强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3
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本通知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1999年2月1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了确保节日期间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以旅游景点餐饮卫生和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为重点开展食品卫生保障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旅游景点餐饮卫生专项检查的重点为:卫生许可证合法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和实施效果情况;食品原料及其来源情况;有毒有害物和食品添加剂存放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情况;饮用水卫生情况。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检查的重点为:散装食品索证情况;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的散装食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情况;防尘材料遮盖和隔离情况;对超过保质期限散装食品的处理情况等。

二、落实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要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作为体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的一次重要行动,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加强部门间配合与协作。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政府汇报食品卫生情况,邀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参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帮助解决影响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食品卫生问题。要重视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监管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联合食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

五、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消费者举报和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监督司联系。

联系人:胡学珍、张玲萍

电 话:68792406,68792403,电子邮箱:litr@moh.gov.cn

传 真:68792408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