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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2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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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政发〔2006〕15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孝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鼓励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用地政策
  (一)客商在开发区兴办(扩能)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投资强度的控制指标、符合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地价在不低于湖北省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给予优惠。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以中介机构评估验资为准;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认定,以权威机构认证为准。
  (三)开发区提供的用地,做到“五通一平”。
  二、税费收取
  (四)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从开始纳税年度起,属“三资企业”的,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前两年所得税免收、第三到第五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不属“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二免三减半”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增值税前三年由市人民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五)企业建成投产前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与收费单位协商收取。
  三、配套服务
  (六)实行集中审批、集中办理手续制度。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统一由开发区集中报批,全程代理服务。
  (七)实行专班联系企业制度。引进的工业企业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专人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实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凡与客商投资有关的市直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结时间等。
  (九)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在检查前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告知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普遍性的现场检查活动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单个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对客商的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在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四、奖励政策
  (十一)实行中介人奖励制度。对引进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中介人实行奖励,以企业建成投产为前提,以客商当期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为依据,从投资1000万元开始计奖。每投资1000万元,奖金1万元。奖金采取计整弃零的办法,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五、其它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孝感政发〔2003〕18号)即行作废。




浅析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转移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降低被保险人因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受到利益损失,同时能保障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故其在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尽一致,诉讼中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列为第三人。诉讼地位的不同直接关系到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故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有一定探讨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要求人们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据此,共同被告应当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法律关系.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虽然合同债务的产生以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条件,第三人也不确定,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性质。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是接受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债务的第三人,保险公司是合同债务人。而受害人与肇事机动车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侵权关系。显然保险公司与肇事机动车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既非共同的也非同一种类,故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的,将本诉讼中原被告皆置于被告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讼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又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将会对涉案的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内的全部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认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而投保机动车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决定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或免赔率的高低。赔偿数额则关系到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多少。显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故保险公司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和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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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6570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挥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近几年来,我省发生了1991年的大水和1994年的大旱,水利工程在抗
灾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水利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我省由农
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经济富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水利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省水资源不足,旱涝灾害频繁,加强水利建设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群众生活用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
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水利列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的首位,要求取得明显进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建议》精神,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水优患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
遇,全面发动,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抓紧抓好水利建设,抓出更大的成效。
二、制定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制定“九五”水利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一项一项落实。从全省来说,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
长江、淮河和大湖的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2)加快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扩大排灌面积,充分发挥效益;(3)大力开展省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4)
大力加强江淮丘陵区缺水易旱地方的水利建设,首先要尽快解决好人畜吃水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奔小康创造条件。
三、深化改革,增加投入,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水利改革,尽快建立起知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管理新体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要重点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增强水管部门的经济活力,促进水利事业良性发展。
加强水利建设,关键是要增加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省级水利事业费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按照《农业法》规定的增长比例,逐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经费必须如数兑现,各县(市)的配套资金也必须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要进一步划分事权,明确投入主体,积极走分级负责、社会办水利的路子,提倡国家、地方、个人一齐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依靠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增
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尽快建立和充实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地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统一足额征收,切实管好用好。要积极利用外资、贷款和以工代赈等资金,大力发展水利事业。
四、推进水法制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各地要大力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水法》,坚持依法管水,依法治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水利经费的
,必须严肃查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监督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列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对水利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作出决议和决
定,促使水利建设走向法制轨道,推动水利建设顺利发展。




199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