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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4-05-16 05: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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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已废止)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案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案件审批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业务领导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案件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一)个案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跨省区重大复杂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批的。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规定。
第五条 上报审批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长审签后,连同案卷一并上报。
第六条 需要审批的案件应当逐级上报,地、市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案件时,应当签署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审批案件的有关文件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
第八条 审批案件实行书面审查,但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 审批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重点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和处罚的种类及幅度。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上报审批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批准、变更或者退回重办的批复。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的批复意见,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办案机关根据批复制发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同时抄送审批机关。
第十二条 对超越权限自行定案处理以及不按审批机关批复意见处理的案件,上级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经审批的案件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案件审批完毕,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复意见,阅卷笔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等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14号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妇联信息工作,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妇女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全国妇联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妇联系统的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使妇女问题也呈多元化趋势。
进一步加强妇联信息工作,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履行妇联职能的需要,更是领导实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妇联要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从妇女工作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认识加强新时期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责任咸。
信息工作是妇联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办公室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一作用的重要体现就是做好信息调研,提供决策服务。
信息工作做得如何反映着办公室的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各级妇联办公室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信息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围绕中央和妇女工作的需要,确定信息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主动上报信息,保证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
二、明确报送信息的原则
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是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报送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中央决策和妇联工作部署的重要情况、紧急动态、工作进展;对中央和全国妇联需要了解的情况;对需要向中央和全国妇联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收集上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凡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以及要吸取的教训。
报送信息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要加强对信息的分析核实;对重要信息和有疑点的信息,务求内容确定、数字准确、情况清楚;有些信息还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比较并坚持追踪研究,以确认其真实与准确。
报送信息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坚持“两点论”,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向中央和全国妇联报送信息应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尽可能反映事物的原貌。不能断章取义,妄加取舍,更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面目全非。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的原则,必须解决报忧难的问题。报喜不报忧、多报喜少报忧的情况在信息工作中依然存在,各级妇联办公室要敢于报忧,各级妇联领导要支持信息人员报忧。对报喜不报忧,甚至阻挠报忧的,要进行教育,并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明确报送信息的内容
妇联办公室信息工作有特定的内容要求。党的工作中心和全国妇联的工作部署,是各级妇联信息工作的重点。一要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抓信息,及时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中央和各级领导关注的带有苗头性、典型性的问题;涉及政策性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要围绕全国妇联的重点工作抓信息,及时反映妇女工作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各级妇联创新、创业、创造的工作思路、进展和成效。
要围绕妇女群众的需求反映热点问题及妇女群众中重大的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要定期将妇女群众的情况、意见、建议综合上报,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要随时上报。
四、明确提高信息质量的五个环节
信息质量是信息工作的灵魂,是信息的生命力所在。提高信息质量,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围绕中心抓重点信息。党的工作中心就是信息工作的重点,抓住了党的中心工作,就抓住了信息的根本。二是拓宽视野抓热点信息。不拘泥于妇联工作本身,要用社会的大视角去观察问题,开辟挖掘热点信息,丰富妇联信息资源。三是选准角度抓特色信息。要在突出特色上作文章,做到精心选题,深层挖掘,选准角度,力求新颖。四是注重综合抓调研信息。要重视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搞好信息的加工处理。通过信息发现、捕捉有价值的课题,通过调研,使信息价值升华。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的鉴别、筛选、分析、综合和处理。五是注重时效抓敏感信息。信息的要素为“快、新、深、准”,快是首要条件,失去了时效性,再好的信息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五、明确信息建设的重点
加强信息建设,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妇联信息工作要上质量、上水平,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员设置的变化情况,整顿和健全信息员队伍。省区市妇联至少配备一名信息员专抓信息工作;地市妇联及信息直报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县区妇联也要确定一人负责信息工作。二是健全、完善信息网络。网络建设是信息建设的基础,各级妇联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妇委会、团体会员等单位,建立信息联系点,努力使信息网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建立快速灵敏的传递机制。有条件的省区市妇联要尽快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信息工作。各地也要抓住机遇,制定规划,早作安排。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和熟练运用计算机加工信息和处理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处理的无笔操作。四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各级妇联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中要有人分管信息工作,重要信息,领导要把关。要重视、关心、支持并指导办公室和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向承担信息工作的同志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有关的工作条件,让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和阅读有关的文件,为其安排调查研究和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和时间,使其及时了解领导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检查指导,不断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信息工作考核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全国妇联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妇联信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一是加强对信息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向各省区市妇联办公室及信息直报点通报中央的有关大政方针和全国妇联书记处的重大工作部署,每半年下发一次信息报送要点;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三是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每年将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信息人员,根据培训效果,发给培训证书;四是建立信息工作的检查、评比、奖励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信息采用情况,不断总结先进经验,提出新的要求,每两年对先进信息工作单位进彰,或开展好稿件、好信息的评选活动。同时,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情况也将予以通报。各级妇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做到上下结合,推动妇联系统信息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000年全国妇联调研工作重点
为了发挥全会的整体效应,更好地把2000年的工作2做好,现根据八届二次执委会确定的新一年的工作重点,我们草拟了调研提纲,供参考。
1、城乡工作
(1)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重要举措和效果。
(2)对近几年城市妇女工作的总体评估,巾帼建功活动的成功经验,城市妇女工作的新发展、新特点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3)今后5年城市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方式。
(4)妇联组织在参与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主要成效。
(5)1999年杭州农村工作会议布置的任务在各省市贯彻落实的情况。推进科教兴农和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经验。
(6)西部地区党政实施开发战略的整体部署和对妇联参与西部开发的需求。妇联参与西部开发的主要项目和有效形式。
2、妇女儿童发展与权益维护
(7)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达标情况,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
(8)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妇女、儿童新纲要的情况。
(9)《婚姻家庭法》立法涉及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中反映出的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农村妇女对该法的意见和呼声。
(10)黄赌毒的现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加大打击,查禁工作的具体措施。
(11)“三五”普法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进行电脑联网的地区,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信访,维权工作的情况。
(13)女童的教育、保健、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春蕾计划实施的效果。流动人口儿童就学情况。
(14)妇联系统自办国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组织工作
(15)“三讲”教育和机构改革的情况。
(1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妇女工作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工作内容、活动方式。
(17)女性参政的状况。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举措,成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2000年女性参政目标实现的情况。如何科学地制定下世纪前五年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
(18)妇联工作领域如何向高等院校延伸,对高层和知识女性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活动方式。
(19)妇联系统干部状况及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需求点。
(20)做好妇女统战工作的经验。
(21)做好新经济领域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妇女工作的经验。
(22)加强团体会员工作、发挥团体会员作用的探讨。
(23)群团工作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4、思想政治工作
(24)妇女不同群体的思想状况,特殊群体妇女的精神需求。
(25)群团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和方法。
(26)加强和改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举措。
(27)当前影响家庭稳定的因素。
(28)家庭文化活动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5、深化三项主体活动、推进四项工程
(29)新形势下“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的深化与创新。
(30)“女性素质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实施情况。
(31)围绕今年全国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各地开展的特色活动、特色工作。
(32)对妇联工作形势的整体评价。
(33)新世纪妇联的工作思路。城市妇女工作调研重点为贯彻落实八届二次执委会议精神,加强对城市妇女工作的研究,为二季度开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作好准备,我们草拟了城市妇女工作调研提纲,供领导和机关部门参考。
调研重点:
1、“九五”期间,城市妇女工作的新发展、新特点、新经验和总体评价。
2、城市妇女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当前面临的形势及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3、当前城市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形式、工作重点、工作方式的探索。
4、如何发挥妇联的职能,做好新形势下城市妇女工作包括女职工工作、知识女性工作及“三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和特殊群体中的妇女工作。
5、妇联组织围绕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做的工作。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及思考。
6、“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实施情况、主要做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妇联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做法与思考。
7、关于城市妇女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8、关于城市妇女权益维护问题。
9、“巾帼建功”活动及“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的成功经验及如何创新、深化、拓展。
10、城市街道基层妇委会、机关妇委会、团体会员工作探讨。

2000年5月31日

济南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依法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征税,不得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违法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下列部门代征代缴部分地方税收: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从事客货运输和外地来济从事公路施工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从事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三)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从事房地产交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四)公安部门代征代缴在市区经营停车场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五)农机管理部门代征代缴拥有并使用应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六)工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发放许可证照时,代征代缴领受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部门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代征部门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履行代征税款义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代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工商、司法、卫生和成教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许可证照的批准部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将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于开设帐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撤销、解散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清算税款,并持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批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纳税人破产终止纳税义务的,其受理机构应当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清算税款。
第十一条 依法缴纳营业税以及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鼓励消费者向收款方索取地方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地方税务发票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票据纳入发票管理,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者经营数据。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输入数据的真实性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经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采用电子申报的方式申报纳税。
前款所称电子申报是指通过信息传输网络,应用电子信息处理技术,采用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智能报税机等终端设备进行申报纳税。
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与地方税务机关商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在纳税期前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由银行按照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地方税务机关三方签订的协议从其账户上直接划转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语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责令其限期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责令其按有关规定交纳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人。
第十六条 营业税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县(市、区)承包工程的,其纳税地点的调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也不能如实提供有关收入明细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和附征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八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应税凭证,未如实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资产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核查、暂停支付以及扣缴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时,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传递信息、转移资金,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封纳税人财产所支付的保管费用、保险费用由被查封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