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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3:4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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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
  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 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毕业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创业园
  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最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由创业园邀请来芜考察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财教〔2007〕3号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日



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设施是指由市政管理处管理和维护的城市道路照明的变电、路灯管网、灯具等设备以及相应的辅助配套设施。

第三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

内安排用于保证城市路灯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纳入市政部门管理的变、配电设备的正常维修与维护;

2、路灯灯具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毁损灯具的更换;

3、城市路灯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支出;

4、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的信号灯、指挥灯以及监控设备所需的电费支出;

5、与城市路灯设施维护有关的其他支出。

市政工程管理处及下属单位的正常办公用电以及其他与城市道路路灯设施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支出按如下方式确认:

1、变电以及路灯灯具的维修和维护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按相关单据审核确认;

2、路灯灯具采购等支出按政府采购中标价确认;

3、路灯电费支出以供电部门实际托收金额确认。

第五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纳入市政工程管理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并按如下程序申报:

1、根据现有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路灯设施维护维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路灯设施维护维修所需的支出预算。

2、根据所管辖路灯的数量、功率、照明时间以及电价等因素,提出电费支出预算。需新纳入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路灯设施,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并说明新增的数量、规格、功率以及预计的费用支出情况。

3、根据路灯损毁的情况,提出年度路灯损毁更新的支出预算。

4、除了电费支出外,维护、维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提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市政工程管理处上述支出预算报经市政园林局同意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后执行。

第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本着既要保证合理支出,又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安排维护、维修以及电费支出:

1、压缩采购成本,对路灯设施维护所需的各种主材及辅材纳入政府采购范 围,实施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1)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建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制定具体采购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2)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在年初编制当年维护所需各种主辅材料的集中采购计划,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3)路灯主材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辅材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等方式。拟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约电费支出。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加强电费支出管理,根据季节变化,采取科学手段,运用计算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合理安排路灯照明时间和路灯开启数量,按时开启和关闭。要明确责任制,将节约电费支出的有关责任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3、严格控制大功率照明灯具的采购和使用数量。城市道路路灯应尽量采购耗能少,寿命长的新型环保节能型灯具和光源(高压纳灯),逐渐减少金属卤化灯的使用数量。除城区重要道路路口等特殊路段外,其他道路路灯一般不使用大功率灯具。

第六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城市道路以及有关建筑物所需的一些特殊灯具以及照明用电所需电费在单独计量的前提下经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可接入城市路灯管网,有关费用按如下方式结算:

1、接入城市道路路灯管网的广告用电根据实际计量用电量,按商业用电的标准向有关单位收取,其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2、各区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夜景工程并接入城市路灯管网的,所需电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支付,但有关用电量以及相关费用应单独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与相关区按规定的比例结算。

第六条 要加强对城市路灯设施的管理,严禁与城市路灯照明用电无关的用电设备接入城市路灯管网。要建立城市路灯设施的巡查机制,将巡查和维护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相关人员巡查和维护责任。凡未经批准接入城市路灯管网的用电设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维护责任,相应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奖励,其电费应按设备功率和全年商业用电的标准收回上缴财政。

第七条 要加大对岛外边远城区路灯设施管理。对岛外部分边远城区路灯设施,可视情聘请路灯设施巡查人员,所需资金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市财政局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城市路灯维护专项资金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请字(1989)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院法(经)复〔1985〕39号、〔1988〕20号批复中所称的供需双方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在合同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栏目中填写的地点,或者在合同的履行条款或其他条款中写明的交货地点(货物交接地、交付地点)。若当事人约定在某地安装调试或验收完毕才算交货的,该安装调试或验收地即为双方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的到货地(到达站、到达港、到站地)或验收地栏目中填写的地点,不应当视为当事人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供需双方已实际交接货物的情况下,若实际交接地点与合同原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按合同履行地实施管辖时,以货物的实际交接地视为合同履行地,但不影响在交货地点上违约一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货地点的,仍按我院法(经)复〔1988〕20号批复的规定,区别不同的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