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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9:0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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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字〔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集团公司:

  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今年后四个月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中心任务。为保证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举措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伤亡,促进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上来

  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等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在总结吸取一个时期来煤矿安全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对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两个文件贯穿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的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是治理"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痼疾的两剂良药,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的两把利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所有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正确认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国务院两个文件的的重要意义,认清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要从保证国务院安全生产政令畅通的政治和大局高度,增强贯彻两个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实现两个阶段性目标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变压力为动力,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不失时机地把煤矿安全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上去。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实施两个攻坚战奠定思想基础,营造舆论氛围

  (一)认真抓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的传达学习。各单位要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全体干部会,传达学习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相关文件,学习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贯彻总局9月5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掌握两个重要文件的立法精神、核心内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战略意图、工作部署和各项具体要求。总局将把有关文件编印成册,下发全系统,以便于学习贯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文件精神,为本单位干部和员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把两个重要文件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培训的主要教材,系统内部的其他各类学习培训,也都要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把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和煤矿。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达后的一周之内,通过政府发文系统、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中纪委等四部门联合《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产煤县、乡和所有煤矿,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知道。政府工作人员和煤矿负责人要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法律规定,煤矿职工要了解国家整顿关闭的基本政策,了解煤矿安全生产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

  (三)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举办专题专栏节目、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把党和政府整治煤矿安全的决心传达到全社会,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与地方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进行联系协商,力争在本《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做出安排。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就如何打好两个攻坚战、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特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本省(区、市)《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将围绕《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已作出原则性规定、尚待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的问题,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有关问题等,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就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落实煤矿事故预防各项规定,抓好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特别规定》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管辖范围内各类煤矿的安全隐患,立即布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绝停产整顿的,或明停暗开、日停夜开的要启动矿井关闭程序,提请地方政府作出决定。

  各省区要对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以及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退回申请要求停产整顿的7000多处小煤矿,提出今年后四个月停产整顿、分批实施方案报总局和煤监局,并在地方主要报纸上发布公告,逐月督促检查,保证进度。所有煤矿都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关闭。首批停产整顿的1324个、第二批4809个矿井名单,已在《人民日报》、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煤炭报》上公布,地方政府要派员对停产整顿煤矿实施全过程、全天候监督,保证停实、整顿到位。首批停产整顿煤矿到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三)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已经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对重点煤矿进行安全督导、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专家技术"会诊"后续整改工作和煤矿技术改造、煤矿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聘请和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等,都要继续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上,要切实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实际进展情况。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提出新办法、新措施,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

  (四)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地方党委、政府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统一领导,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关键。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等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必要条件。九月份,总局和煤监局机关要组织力量,分别深入重点省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10-11月,要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向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勇于牵头,善于协调,把联合执法活动迅速开展起来,尽快见到成效。通过联合执法,发挥政府行政资源综合优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震慑违法犯罪。

  四、搞好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建设

  (一)坚持过细做工作,抓好典型。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任务艰巨,政策性很强。随着攻坚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既要树立攻坚意志,不怕困难;又要重视攻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或调整对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

  要重视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和抗拒执法的坏典型,起到教育警诫作用;通过表扬鼓励依法生产、遵章守纪的好典型,起到示范引路作用。通过解剖典型,发现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完善政策措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煤矿安全工作所有的监管监察执法行为,都必须以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为依据,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做好政策宣示和疏导工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引导矿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不激化矛盾。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注意研究制定解决新问题的政策措施,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从严治内",强化执法责任。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着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现象,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入股参与办矿问题和其他腐败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要把后四个月的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整改提高、"回头看"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

  (四)加强请示汇报制度。各单位要把两个重要文件学习贯彻和两个攻坚战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作出报告。总局将逐月督促检查。全系统落实的情况,总局年内将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出报告。

  建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此文转发至市、县、乡;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文印送各监察分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9月6日发布的《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4]121号)同时废止。



代市长 艾学峰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市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不含贴息等小额补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投资,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现政府投资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目标。

第五条 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坚持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工程造价控制原则。

第八条 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备案、预算和结算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下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并上报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转报省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审批听证制度,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听证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结合城市规划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但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技术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韶关市政府投资申报表》,并附送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概算文件,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核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要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简单、建筑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通过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由设计单位或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编制的预算突破审定概算的,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本行业下年度政府投资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用地保障计划;

(三)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付金额;

(四)项目的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组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专门研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召集。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工作:

(一)申请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增加财政投资等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上报项目分管市领导。经审定为重大变更或重要事项的,由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上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批复。

(三)各有关部门按照批复的联席会议处理意见办理项目变更的有关手续。

项目超概算10%以上或单项工程造成增加财政出资300万元以上的变更,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按照韶关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季报制度,建设单位须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程进度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竣工结算(决算)以市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已竣工的重要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禁止相关责任人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严重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对制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咨询评估意见负责。经查实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其出具的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相关中介活动。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工程漏项或修改设计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范管理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9月6日印发的《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4]12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可实行留地安置。
第三条 留地安置是指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鼓励其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从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留用地使用计划。
第五条 留用地指标按征收耕地面积的8%确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指标确认书。
第六条 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核发留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留用地的位置和用途。
第七条 留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留用地使用的报批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和报批等相关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留用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留用地指标;
(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和核准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留用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加至4亩以上(含4亩)时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4亩以下留用地的,应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条 留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但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一条 留用地建设项目确定后,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核销留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经营方式可以是: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租赁等形式经营。
第十三条 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产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留用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辖区内的留用地使用和收益管理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留用地建设项目经营收益原则上应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