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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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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2004年6月17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是综合国力的代表,正面临着人才竞争市场化、国际化的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赢得主动、取得优势、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企之路。这是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大力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是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创新选用方式、改进评价办法、拓宽成才渠道、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仍不能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部分领导同志人才观念陈旧,对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人才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选人用人的方式比较单一,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形成,高层次人才流失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央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宏伟事业中,要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作为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关键环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造就一大批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中央企业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人才优势,大力提升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作出中央企业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四)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动力,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强化人才激励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积极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集聚各类优秀人才,为做强做大中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层级结构分明、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结构配套的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思想政治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培养、选用、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五)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使人才工作始终着眼于促进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着眼于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固树立人才工作先行的观念,在企业各项工作中始终把人才工作放在优先考虑的战略位置,做到先行一步;牢固树立人才市场化、国际化的观念,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使各类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干;牢固树立竞争择优的观念,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拘一格选人才;牢固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观念,鼓励广大员工爱岗敬业,人人争作贡献,人人力争成才。

  (六)重点建设好五类人才队伍。一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代表队伍;二是建设一支职业素养好,市场意识强,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三是建设一支科技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人才队伍;四是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熟悉生产经营,具有丰富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五是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具有专门技能,善于解决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七)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要努力形成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开发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企业全员培训体系,开展员工终身教育活动,建设学习型企业,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才选用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通过试点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健全董事会,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实施市场化选才办法,内部选才实行竞争上岗,外部选才实行公开招聘。努力形成绩效优先的人才评价机制,科学设置各类人才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和手段,客观公正评价人才的基本要素、业绩和贡献,为科学合理使用人才提供客观依据。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工作规划。规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把人才“第一资源”与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体现科学的发展观、业绩观和人才观的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注重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要把人才工作规划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人才工作有序推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层实施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要抓好宏观指导、政策研究、重点支持和协调服务工作。

  (九)加大人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诚信、勤勉、清廉,为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多作贡献。要实行分类培训,突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出资人代表,着力提高其战略决策能力、防范风险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对经营管理人才,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对科技人才,着力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自主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着力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有效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对高技能人才,着力强化现代科技技能培训,加速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技术作业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员工职业生涯设计。

  (十)创新人才选用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制度。选用出资人代表,要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选用经营管理人才,推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选用科技人才,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专家推荐等方式;选用思想政治工作者,采取依法选举与组织选用等方式;选用高技能人才,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公开招聘等方式。广泛推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人才市场选聘,逐步扩大海内外公开招聘,建立企业人才库。对企业急需的部分稀缺人才,探索柔性使用与流动的方式,形成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建立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考核指标和测评技术。考核评价各类人才,要论能力、重业绩、看经历、听公论。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要坚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对出资人代表,主要考核其责任意识、全局观念、决策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经营管理人才,主要考核其经营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诚信守法表现以及经营效果,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对科技人才,主要考核其科技攻关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实际效果,注重业内认可;对思想政治工作者,主要考核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信任程度和企业稳定状况,评价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情况;对高技能人才,主要考核其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要深化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十二)强化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人才市场价位,加强业绩考核,规范职务消费,逐步使各类人才的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加大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为各类人才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放手让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对在资本运营、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生产技术作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强化精神激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权、相互制衡、高效运行的制度格局,充分发挥出资人监督、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监督约束功能,促进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十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人才环境。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创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创建具有时代特色和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把长期实践形成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凝练成为企业员工的共同理想和行为准则,增强各类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舆论、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用宏伟事业吸引人才、用共同理想凝聚人才、用良好环境留住人才。

  (十四)重点抓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地区中央企业的人才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要求,把人才工作纳入到加快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总体战略之中,研究制定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人才工作规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和激励力度。建立双向挂职制度,要从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中选派年轻后备人才,到发达地区的优势企业挂职锻炼;同时从发达地区的中央企业选派经营管理人才,到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交流任职。帮助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促进“产学研”结合。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五)把人才工作纳入企业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放在优先位置,认真研究、抓紧落实。按照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坚持分类指导,注重整合力量,积极提供服务,实行依法管理。要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做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认真抓好本企业人才工作。要层层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确保“人才强企”战略顺利推进。

  (十六)以改革促进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健康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观念、做法。积极推进中央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推进人才工作创新。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使企业的人才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

  (十七)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人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努力转换机制,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大力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本企业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树组工干部形象”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

  (十八)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使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重大举措深入人心。加强对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和努力成才先进人物的宣传表彰,在中央企业形成人人努力学习、努力工作、努力成才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中央企业人才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宣传,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中央企业建功立业。

  (十九)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大胆创新人才工作的方式方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把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人才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强化人才安全意识,注意加强对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的保护。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各中央企业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各中央企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1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和《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宜春市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突出消防监督重点,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城市(镇)规划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当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单位自身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城市(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城市(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五条 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和各类新区(含工业园区),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设立社区消防自防自救点。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站的装备建设,其装备必须符合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努力完成省、市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设施建设任务。
第八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管部门不得发给房产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应设置消防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合格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每2年必须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公共场所装修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修时,装修单位应当将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装修单位不得施工。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室内顶棚的装修、装饰必须使用非燃烧材料,其它装饰物必须使用非燃烧或阻燃材料。
第十六条 当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装饰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安全出口附近、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必须采用非燃烧装修材料。
第十八条 配电箱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或易燃的材料上。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的使用,不得减少疏散通道的宽度。

第五章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音乐茶座、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端或尽端。靠外墙(防火墙除外)部位必须开设无防盗网或设有可在营业时间内开启的活动防盗网的窗户,外窗的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2%。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二十二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人/平方米,其它场所为0.5人/平方米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二十四条 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地下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三、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必须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五、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必须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具有8个包房以上(含8个)的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必须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装置。

第六章  儿童活动场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确需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二层、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七条 儿童活动场所、学校应布置在安全、适当的地点,不得设置在易燃建筑内。与易燃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第二十八条 儿童活动场所内部的厨房、液化石油气储存间、杂品库房、烧水间应与儿童活动场所或儿童用房分开设置;毗邻设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材料与其隔开。
第二十九条 儿童活动场所、学校宿舍不得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蚊香应放置在非燃烧材料制成的器皿内,四周不得有可燃物。

第七章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必须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中的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的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三条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米,紧靠门口1.40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三十五条 安全出口的门必须为推闩式外开门,不得采用卷帘、转门、吊门或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八章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中电气线路必须穿阻燃套管或金属管保护。
第三十七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气线路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防火、防爆电气设备。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类、分项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第四十一条 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现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其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四条 在灌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不得使用超期未检、严重腐蚀或变形的容器。
第四十五条 可燃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瓶装供应站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
二、空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以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得小于35米、15米、25米。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及压力容器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为生产区和辅助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采取泄压措施,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四、按有关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电气设备应为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并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器材;
六、必须取得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加油站的消防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贮罐必须为地下直埋罐;
二、选址距明火散发地点不应小于30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米,并应符合有关要求;
三、加油站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四、电气设备应为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并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必须按有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六、必须取得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第四十九条 易燃易爆生产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二、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三、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四、电气设备应为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并必须取得具备法定资格的电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必须按有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六、必须取得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第十章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集贸市场必须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防火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集贸市场在消防安全方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二、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三、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六、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负责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对市场内的固定消防设施定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切实贯彻公安部61号令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自觉接受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五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五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公安部61号令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无偿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必须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五十七条 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必须组织员工接受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订阅有关消防书籍、报刊,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专门培训。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
二、企业专职、兼职防火人员;
三、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特种行业、特殊工种人员。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六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许可证(照)。
第六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对难以及时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做到:
一、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二、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实行整改责任制;
三、落实整改专项资金;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十二条 在设有厂房和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防火分隔物、破坏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谎报火警、干扰灭火求援行动。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性场所内的小阁楼严禁用于住人。
第六十六条 公共民用建筑(含生产、经营、办公等)进行隔层时,其净高不得小于2.2米。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未及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为确保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具体如下:
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二、严禁在营业时间内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上锁。
三、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封闭封堵外墙窗户或采用固定铁栅栏。
四、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
五、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夜间留宿人员(值班人员除外)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严禁人为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严禁公众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八、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或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九、严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离岗。
十、严禁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集体宿舍使用蜡烛照明。
公共聚集场所是指:1、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2、旅馆、宾馆、饭店;3、商场、超市;4、礼堂、演播室、大型展览场馆;5、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6、医院;7、其他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
违反上述“十严禁”规定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2000-20000元的罚款,累查不改的予以关闭;依法对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2000元的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为确保消防安全,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具体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容器或包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和擅自动火。
五、严禁机动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液化气站和油库。
六、严禁在民用建筑内附设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
七、严禁擅自倾倒、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装、混存。
九、严禁人为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严禁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1、油库、汽车加油(气)站;2、各类燃气库(站);3、氧气、乙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4、其他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2000-50000元罚款,累查不改的予以关闭;依法对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2000元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潮府[1999]40号 1999年6月28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竞投,选择承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潮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市建委设立潮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日常工作,为进场交易的双方提供各项服务。

各县建设局应相应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各自辖属范围内建设工程交易工作,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工程交易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交易中心应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

负责项目报建、建设监理、合同鉴证、工程类别核定、质量安全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进入交易中心设点办公。

第六条 交易中心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实施招标投标登记,为承发包双方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

  (二)为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洽谈等活动提供场所服务。

  (三)为承发包双方提供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窗口服务。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行交易的双方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违反规定的场外工程交易依法进行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市城区范围内下列工程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工程的土建、水电设备安装、消防装饰工程和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工程);

(二)中央、省属及外地驻潮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

(四)总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以外列为市重点工程的,应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登记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请报建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二)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规划要点和工程设计任务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总承包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计划部门签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建设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登记之日起5天内,交易中心应在信息厅内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载明: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建设监理等不同类型的招标活动及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报名日期等。

  



第四章 投标单位的选择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报名期限内接受承包单位报名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提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报名资格: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其他工程中标后弃标受到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其他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工程受到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违反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不少于6个,其中1/3由建设单位推荐,其他投标单位由交易中心从审查合格的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受工程条件限制,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经市建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建设单位及市交易中心应优先从近一年中获市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单位中选取6家投标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足6家时,不足部分由市交易中心在登记的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受工程条件限制,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经市建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建设单位及市交易中心应优先从近一年中获市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单位中选取不少于2家议标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足2家时,不足部分由市交易中心在登记的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经确定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书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单位在送达投标书时,应按规定向承办交易活动的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工程概算总造价的2%计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不宜采用上述办法的,经同级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后,可选择以下评标方法:

(一)评分评标法:以调点数法及工期、质量、信誉等综合因素综合评分的招标投标(简称“综合法”招投标);

(二)平均值评标法:以调标点数为主要依据进行的招投标(简称“点数法”招投标);

(三)造价总量包干招标,即最佳方案中标评标法;

(四)建设规模总承包招标,即最佳方案中标评标法。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在交易中心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员占2/5,另外3/5由交易中心从评标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后,评标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经评标小组成员签字。中标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和交易中心确认并经同级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生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