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淠史杭——巢湖地区开发项目)

时间:2024-05-19 07:3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淠史杭——巢湖地区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淠史杭——巢湖地区开发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同一天所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重要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协会另外对本项目提供资助,并且通过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总金额为相当于七千五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5,700,000)的这种资助;
  (C)本项目A至D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安徽省(以下简称安徽)来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安徽提供本贷款;
  (D)借款人和银行愿在可行范围内,对用于项目A至D部分的支出,应先用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支付,再用本协定提供的贷款支付;和
  鉴于上述情况,银行同意以下文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作了解释的一些词汇,在本协定中均有同等含义。“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就本项目在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并且,这一词包括1985年1月1日实施的适用该协定的《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也包括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一千七百万美元($17,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贷款数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条款,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已发生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的和由本贷款所资助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一可以随时修改。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照年利率按时付给利息,此项利率应为年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1)“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2)“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银行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按银行合理规定,以年百分比表示。
  (3)“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依据本节(b),将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b)、3.01节(a)(1)和(b)、3.02节(1)和3.04节及该信贷协定附件1、2、3和4,纳入本协定,而这些节和除附件4外的附件中的“协会”一词应改写成“银行”。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的任何部分仍有未提取的款项:
  (1)协会根据本节(a)段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章节、附件和开发协定2.02(a)段,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协会所给予的批准,都应被认为是以协会和银行双方的名义所采取或给予的,并代表着协会和银行。
  (2)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章节,向协会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都应被认为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在此同意,《通则》9.04、9.05、9.06、9.07、9.08和9.09节(关于保险,货物及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方案,记录和报告,保养和土地征用)中规定的关于本项目A至D部分的责任,应由安徽省根据安徽项目协定2.05节(b)来执行。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依据《通则》6.02节(k)段,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的条件:
  (a)安徽省没能履行安徽项目协定下的任何责任;及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使得安徽省不适合于按照项目协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4.02节 为执行《通则》7.01节(h)段,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条件,即:如果本协定4.01节(a)段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给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仍然存在。

  第五条 有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b)除了本协定生效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5.02节 为执行《通则》12.04节,在此明确规定所要求的日期为本协定签订后的九十天。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S.S.柯麦尼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小浪底移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小浪底移民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河南省和山西省(项目省)的协助下,由借款人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由具有以下定义:
  (a)“环境管理计划”是指一九九三年十月编制的环境管理计划,该计划在世行的同意下可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b)“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c)“项目实施协议”是指水利部和河南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及水利部和山西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就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问题而签定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条款包括附属在项目实施协议中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d)“项目省”是指河南省和山西省以及它们相应的继任者。
  (e)“移民标准”是指本协定附件5所规定的移民和安置标准。
  (f)“移民规划”是指大约181000人(约171000人来自库区移民,约9940人来自大坝建设区移民)的移民和安置规划。由于小浪底大坝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影响,这些移民将分四个阶段在项目省搬迁,其详细情况见一九九三年二月本项目《简明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综述报告。该报告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和咨询单位CIPM黄河联营公司共同为小浪底大坝项目准备的。上述移民规划将按照移民标准和协会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该移民规划包括已有的协议和将要在居住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恢复,项目省移民的补偿和搬迁,收入的重新建立和移民的生活以及移民所带来的其他问题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为按移民标准实施,该协议可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g)“专用账户”是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h)“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是指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描述的项目,该贷款协定是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世行就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通过借款人和世行达成的协议进行修改。“小浪底贷款协定”是指上述的贷款协定。
  (i)“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指水利部所属的黄河水利委员会,它负责黄河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洪。
  (j)“黄委会移民办”是指黄河水利委员会的移民办公室,它将按照本协定附件4第D.1(a)段的要求维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维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的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及(c)段,借款人从二00四年十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四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移民办公室,和促使项目省协助黄委会移民办,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和财务惯例执行该项目,应及时提供和促使项目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局限于本节(a)段条款的规定及借款人与协会另外达成协议,借款人应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实施计划通过黄委会移民办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和各有关项目省,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料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4.02节 借款人应:
  (a)按协会可接受的方式实施移民规划;
  (b)除非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与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的A部分建设计划保持同步,否则围堰不得合拢,为此,如果大坝的建设进度比移民计划的建设进度快四个月以上,借款人应修改移民和建设计划,并使协会满意;
  (c)保证后期移民(二0一0年至二0一一年)拟用安置措施最终详细规划在送达协会并经协会批准之前,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大坝运用水位不超过265米高度。
  4.03节 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应:(a)在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立并保持库区支持基金,其数量应足以向项目中的移民,或因项目而使收入受不利影响的人,和无力取得或维持他们项目前收入水平的人,提供最小限度的收入。
  (b)基金的运用应按协会满意的程序进行,直到在协会的同意下,借款人(通过水利部)决定潜在的受益不再需要基金的资助时为止。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项目实施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定其应尽的义务。
  (b)借款人没有履行小浪底贷款协定中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或(b)段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及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小浪底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 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代   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卡奇
    (签字)               (签字)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办理工作,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信箱》设置在“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所有受理的来信内容和答复内容均予公开。本规则所指《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包含《省长信箱》批转件的办理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
第三条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各市(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切实重视《市长信箱》办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各市(区)统一为政府办公室]、承办工作人员,健全运作机制,落实办理责任。
(二)归口办理原则。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要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要建立工作制度,创新办理方式,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三)快捷高效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要强化服务意识,畅通民意渠道,自觉接受监督,竭诚为群众服务;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来信,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求助等。
第五条 各市(区)、各部门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收到《市长信箱》来信后,要及时、认真审阅,除以下情形外,一律予以受理:
(一)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二)不属政府管理权限范围或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定性且实行终结处理的;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三章 转 办
第六条 对需转办的来信,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根据领导批示,以《市长信箱来信转办单》的形式,转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二)对发送到《市长信箱》“其他”中的来信,由市政府办公室审阅后直接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转发至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快捷传递信息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认真办理。
各市(区)、各部门要确保每个工作日登陆网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查看信箱来信。
各市(区)、各部门从收到《市长信箱》电子信件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求助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对不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应向来信人说明解释并提供反映的途径或渠道。
第八条 对控告、检举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不得将来信及有关情况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第九条 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应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对短期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来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 对表明将以制造事端、报复他人或向政府施压等异常来信,要及时了解来信人的真实意图,随时掌握其动向,切实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五章 回 复
第十二条 来信办结后,按下列规定回复来信人:
(一)《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各市(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办理结果(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扎口回复来信人;
(二)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审核《市长信箱》来信办理结果,并在网上直接回复来信人。答复时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
第十三条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予解释说明。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市(区)、各部门及时认真办理《市长信箱》来信,每月对各市(区)、各部门办理情况予以通报(网上自动统计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对一些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办理到位。
第十五条 《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办信速度、答复质量、用语规范等。对在办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失职的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考核结果纳入人民满意机关考核范畴。
(一)重要来信领导不重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5 分,总分值为20分;
(二)制度不健全、分管负责人不明确、承办工作机构不落实、没有专人负责承办工作的,每项扣2.5分,总分值为10分;
(三)以《市长信箱》自动生成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未按时回复来信人,每件扣2分,总分值为30分;
(四)回复内容不实、解释不清、答非所问的,每件扣2分,总分值为30分;
(五)回复用语不文明、不礼貌、措词不当的,每次扣1分,总分值为10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