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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时间:2024-07-08 20:5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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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EMB”指交通厅下属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辽宁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的运转和养护;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辽宁省交通厅;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辽宁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四千五百万美元(¥45,0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按八千五百万美元(¥85,0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签定“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辽宁省政府,“转贷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和本贷款同一水平的转贷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他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2000年1月31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件和条款,提供或责成省政府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iv)省交通厅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省政府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题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等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省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规定
  第7.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李凤瑞   
       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减缓制约经济继续发展的交通瓶颈。通过提高辽宁省路网的运输能力和整体性,支持借款人国道主干线网的发展。
  本项目包括: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修建铁岭--四平全长约110公里的四车道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
  (a)土方和路基,包括排水和涵洞;
  (b)路面;
  (c)互通立交和人行通道;
  (d)桥梁;
  (e)管理、监督、服务设施;
  (f)部分立交通向贫困地区的连接线。

             第二部分 设备

  以下方面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包括:
  (a)通讯设施;
  (b)环保设备;
  (c)车辆称重站;

            第三部分 拆迁与安置

  包括:
  (a)土建工程征地;
  (b)现有建筑物的拆毁和迁移;
  (c)对约140户受影响居民的安置。

           第四部分 培训和咨询服务

  (a)设计和建设监理的咨询服务;
  (b)海外,在职及在辽宁交通学院的课堂培训。
  本项目预计于1999年7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还款表(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1999年12月1日                 827,800
  2000年6月1日                  869,200
  2000年12月1日                 912,700
  2001年6月1日                  958,300
  2001年12月1日               1,006,200
  2002年6月1日                1,056,500
  2002年12月1日               1,109,400
  2003年6月1日                1,164,800
  2003年12月1日               1,223,100
  2004年6月1日                1,284,200
  2004年12月1日               1,348,400
  2005年6月1日                1,415,800
  2005年12月1日               1,486,600
  2006年6月1日                1,561,000
  2006年12月1日               1,639,000
  2007年6月1日                1,721,000
  2007年12月1日               1,807,000
  2008年6月1日                1,897,400
  2008年12月1日               1,992,200
  2009年6月1日                2,091,900
  2009年12月1日               2,196,400
  2010年6月1日                2,306,300
  2010年12月1日               2,421,600
  2011年6月1日                2,542,700
  2011年12月1日               2,669,800
  2012年6月1日                2,803,300
  2012年12月1日               2,943,400
  2013年6月1日                3,090,600
  2013年12月1日               3,245,100
  2014年6月1日                3,407,400
  2014年12月1日               3,577,800
  2015年6月1日                3,756,700
  2015年12月1日               3,944,500
  2016年6月1日                4,141,700
  2016年12月1日               4,348,800
  2017年6月1日                4,566,200
  2017年12月1日               4,794,600
  2018年6月1日                5,034,300
  2018年12月1日               5,286,000
  2019年6月1日                5,550,300
                总  计     100,000,000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款(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
                  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三年               0.13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5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6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7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3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二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二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税赋

  2.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项目的任何当地税赋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的比例和金额

  3.除非按本附件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各类别项目将按附表栏目B所列比例或栏目C所列金额由本贷款支付。

               外汇支出

  4.类别Ⅰ所列土建工程拨款金额代表目前该土建工程预算外汇费用的一部分,其金额根据该附表栏目B的有关比例算出。在确定土建工程从该贷款帐户的拨付时以该附表类别Ⅰ栏目B比例为准。
  5.尽管有本附件第6段规定,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得用于本项目中的地方支出。

              利息和承诺费

  7.类别5所列金额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到期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8.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百分比,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当地支出

  9.允许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从1995年7月1日到生效期间第Ⅰ类、第Ⅱ类和第Ⅲ类项目下发生的合理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0,000美元。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

             (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亚行融资比例
                栏目 A     栏目 B   栏目 C
类别            分配金额(美元)    比 率   提款基础
Ⅰ.土建         68,500,000   40%  总支出比率
Ⅱ.设备         10,20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Ⅲ.咨询服务与培训       80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Ⅳ.建设期利息      11,300,000   -     到期余额
Ⅴ.不可预见费       9,200,000   -     到期余额
    总 计:    100,0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辽宁省交通厅。
  3、除了下面第5段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下面第(5)段的规定之外,土建工程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须通过资格预审。
  (b)凡属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行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从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到农村道路的连接道路的部分工作,预计费用总额相当于56,700,000美元,可由辽宁省交通厅自营进行。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b)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之任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四附录:      国内承包商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使用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面第五段的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及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上面(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Ⅱ类,则需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仅为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对Ⅱ类中的最低评标的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轮比较后,如果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最低标,那么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
  (ii)借款国公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及
  (iii)不得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条件,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条件,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i)国际咨询专家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培训、路面工程、结构工程;
  (ii)国内咨询专家施工监理。
  咨询服务大纲将由亚行和辽宁省交通厅商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辽宁省交通厅。
  3、第1段(i)中涉及的国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由辽宁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a)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送交亚行审批,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的草本、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书及其他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建议书的选择 在对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估后和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征得亚行对被选名单的批准。为此,建议书评价完成后,应立即向亚行送交三份:(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连同以前未向亚行送交的每一份建议书);
(ii)选择的理由;(iii)根据亚行需要,证明合同符合条件的证明。
  (d)合同的执行 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向亚行提交(i)已谈判待批的合同;(i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送交三份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果合同在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修改部分应在修改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第1段(ii)中涉及的国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同时有关他们从事该项目的能力和经验方面须征得亚行批准。在对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价后、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征得亚行对被选名单的批准。为此,建议书评价完成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和(ii)选择的理由。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财务事宜

               公路法

  1、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公路法在借款人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及早获得通过。

               交通安全

  2、借款人应采取,或责成辽宁省交通厅在本项目下采取以下增强交通安全的措施:(i)有选择地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安设车辆称重设备;(ii)采用国内通用标志的中、英文交通标志;(iii)实施对与互通立交相连的农村道路和连接线的综合养护与改造计划;(iv)提供在交通安全与交通工程方面的相关培训。

                培训

  3、在进行本贷款下海外培训之前,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交通厅与国际咨询专家协商,准备以下材料以获亚行同意:(i)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受训候选人名单;(ii)海外培训者拟在辽宁交通学校进行的工作交流方案,以及拟在工作交流中聘用国外访问学者和国内专家之时间表与名单;(iii)培训设备清单,包括主要报告的录像、投影仪、地图、表、图、代码与标准、计算机软件、其它课堂材料以及实验室设备等。另外,辽宁省交通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参加海外培训的人员受训后在辽宁省交通继续工作三年以上。
  4、工作交流结束后,辽宁省交通厅应向亚行提交一份工作交流评价报告,其中选定拟作为辽宁交通学校常规课程的专题。

              运营及维护

  5、项目完成时,借款人应保证或促使项目设施将得到充分的运营和维护。为此,借款人应及时地向辽宁省交通厅提供或敦促辽宁省政府向辽宁省交通厅提供其自有资金以外的所需资金。

                环境

  6、借款人应保证或促使辽宁省政府通过采取环保补救措施、环境监护计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建议的措施,保证项目施工和运营中的环保问题得以最小化。
                安置

  7、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及时和高效地执行省交通厅为本项目制定的安置计划,并不断向亚行通行进展情况。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应特别保证受项目影响的个人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或至少维持项目实施前生活水平。与安置计划相关,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还应以亚行同意的方式执行一监测计划。

               道路收费

  8、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应设定和经常审查和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以保证项目设施得到满意的回报率。

             效益监测与评估

  9、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交通厅应从项目实施的实物、财务、经济与社会方面进行持续的监测、评估与报告,亚行将对以上方面予以审查。应建立监测数据的记录、收集系统并将此系统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辽宁省交通厅应在项目结束后,根据与亚行商定的时间表与大纲,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


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果或试点分类结果套换,不得降低分类标准,简化操作程序。二是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保证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年底前完成,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争取在9月底之前完成。要坚决杜绝为了抢时间、争进度而降低分类标准,影响分类质量的现象。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操作的现场辅导。各省联社要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巡查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现场、实地检查等措施,指导分类,解决操作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借调人员的作用,组织到“第一线”巡回指导分类工作。对信贷管理基础差、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增派人员进行重点辅导,确保工作的整体推进。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提供科技保障。各银监局要督促省联社加快电子化建设及联网进程,加快构建信息管理系统的步伐,减少分类结果偏差与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分类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大力度推动“2000人工程”,抓好交流学习。各银监局要切实按照要求做好协调、督促工作,对已制定派出计划的省联社,要指派专人负责尽快落实;尚未制订派出计划的省联社要积极协调,抓紧制订。同时要求参加交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要充分利用学习机会,重点学习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等经验,并做好全面系统的学习总结。


四、做好后续培训,进一步提高分类人员技术水平。一是督促各省联社将贷款五级分类纳入日常培训计划和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二是各省联社对培训未达到操作要求的,特别是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对前两年培训的人员也要按照现行的要求进行再培训。三是各银监局和省联社要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重点是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重视分类过程,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村信用社通过实施五级分类,查找和完善现有制度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把五级分类过程中客户资料收集、财务分析、分类及审批、信贷讨论到检查监督的每个环节,都纳入日常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形成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约束,使分类和信贷管理工作形成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反馈互动的整体,在真实揭示和暴露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信贷资产质量。


六、继续抓好信息交流反馈,表彰鞭策并举。各银监局和省联社要高度重视信息交流与反馈在分类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掌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进展和动态,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加大表彰先进和鞭策落后的力度,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信息工作的考核。


七、做好总结验收和分类偏离度的检查,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各省联社对分类结束的农村信用社要组织交叉验收,作出分类评价,并将验收评价报告报送当地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要在省联社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分类偏离度进行检查,对偏离度较大、分类质量较低的农村信用社,要依据有关规定强化问责,加大监管力度。各银监局要在全省偏离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分类后拨备情况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报送银监会。


为了确保偏离度检查样本抽样的科学性、检查方法和标准的统一性、检查结果的可比性,银监会将对偏离度检查工作另行部署。


八、做好主要监管指标的测算工作,为监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将参照商业银行核心监管指标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和“影子”考核,因此各银监局要精心准备,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1104工程”的培训、数据填报和试运行,督促省联社抓紧做好风险水平、风险迁徙以及风险抵补等主要监管指标计算方法的培训,为下一步开展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奠定基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措施,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组织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牵头负责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的协调;负责以工代赈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省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省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息发布、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军事需求制定经济动员规划、预案;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组织落实国防建设项目;进行动员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经济动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促进苏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管理有关苏北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完成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检测;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贯彻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参与审核股票发行方案,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负责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编制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六)外资与经贸处(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承办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七)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九)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负责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归口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一)服务业处(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编制省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的重大问题;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三)区域经济处(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全省以工代赈计划。
  (十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五)宏观体制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六)企业与市场改革处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粮棉流通体制、住宅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十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合作和参与西部开发等有关工作。
  (十八)对口支援处
  承担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拉萨、与陕西挂钩扶贫协作、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新疆伊犁州等工作。
  (十九)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省内外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
  (二十)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7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5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保留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