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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房地产信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5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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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房地产信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房地产信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武汉、西安、南京市分行:
1994年农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金与规模的矛盾特别突出,需求差距扩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保证农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房地产信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行下达的房地产信贷计划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全社会信用规划,不并入主管行的信贷规模,单独进行考核。房地产信贷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此,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必须层层落实房地产信贷计划管理责任制,强化监控机制,做到责任分明,哪里
出问题就追究哪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资金无规模或有规模无资金均不得发放房地产贷款。如商业性住房资金有余,可转入主管行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经济建设。不允许用拆借资金搞住房贷款。目前,房地产贷款实行的是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比例管理要服从于限额管理,决不
能实行没有限额控制的比例管理。
二、各级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传〔1994〕1号)和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银机电〔1994〕15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和考核。
三、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支持单位和职工个人购建商品住房以及与商品住房生产、消费有关的其他贷款;不准用房改贷款炒买炒卖房地产和支持高级别墅、高级宾馆、高级公寓、写字楼、度假村,以及专业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
四、房地产信贷业务划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商业性住房信贷业务,两类业务以其资金来源为区别。凡以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凡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为商业性住房信贷业务。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信贷业
务要分帐管理、分别核算。
五、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委托和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六、各级房地产信贷部门要搞好房地产信贷工作的统计。统计工作是房地产信贷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掌握情况和加强监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



1994年8月12日

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览会专项经费,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博览会常设工作机构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以下简称博览局)开办费、专项工作经费和博览会配套专项经费。
第三条 博览会专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博览会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用款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博览会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博览局开办费是指博览局筹建初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用于支付博览局工作人员工资及补贴、博览局公用经费和购置专项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博览局专项工作经费是指博览局服务于博览会所需的各项经费补助。其使用范围是:
(一)招商展务推介经费,用于在东盟10国和其他国家、港澳台地区及内地开展博览会推介活动以及组织广西企业开展招商招展活动;
(二)招商展务资料经费,用于印制博览会宣传推介资料;
(三)展位和人员补助经费,用于部分东盟国家展位费补助以及部分参展参会人员食宿费和交通费补助;
(四)涉外专项经费,用于博览局组织出国出境招商招展及接待外宾等外事活动;
(五)商业宣传及广告经费,用于博览会整体形象设计和在国内外开展各类商业宣传及发布广告;
(六)礼品及纪念品经费,用于购买礼品或纪念品赠送(分发)出席博览会的重要客商(客人);
(七)网站建设费用,用于博览会网站的建设开通和运行维护;
(八)顾问经费,用于聘请博览会顾问;
(九)其他经费,用于与博览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博览会配套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博览会服务所需的专项设备购置经费及有关工作经费补助。其使用范围是:
(一)口岸通关设备购置配套经费,用于广西口岸人员出入境专用便利通道、博览会参展展品快速通关通道及口岸硬件设施(设备)的配套更新改造;
(二)接待经费,用于接待自治区邀请参加博览会的国内外客商(客人);
(三)安全保卫经费,用于博览会的安全、保卫、消防、反恐设施配套和博览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四)公共卫生安全经费,用于博览会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保障、食品卫生监控、副食品供应等工作;
(五)航班航线补助经费,用于新增航班航线培育期间的亏损补助;
(六)商务与投资峰会经费,用于承办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所需的相关经费补助;
(七)博览会志愿者服务经费,用于服务博览会的志愿者、礼仪人员招募、培训与管理;
(八)其他配套专项经费,用于涉外饭店业务培训、东南亚小语种培训、规范旅游城市英文标识、博览会重大课题研究以及涉及博览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和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三)博览会工作任务的安排。
第九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由博览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期限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和要求,对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办理有关经费拨付手续,同时将博览会专项经费预算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博览会专项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开设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资金拨付规定及工作进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应及时将资金拨入博览局专户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帐户,由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其抵顶本局或本部门的其他经费开支,或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第十三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或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资金的,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博览会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时应抄送博览局。
第十七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应全面反映博览会专项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对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博览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局经费支出使用的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博览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博览会专项经费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对博览会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对博览会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并对经费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博览会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白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假肢厂:
为了方便农村广大革命残废军人和社会肢体残缺者安装和维修假肢,我们为各省属假肢厂配备了假肢工程车。一年来,已有十五个省、市假肢厂定期下乡为肢体残缺者服务,扩大了假肢安装面,也为国家和肢体残缺者减轻了外出装配修理假肢的交通食宿费用负担,深受农村残废人的欢
迎。在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步入正轨后,各假肢厂必须积极推广和使用标准件,加快假肢装配速度。我们要求一九八二年凡配有假肢工程车的假肢厂,都要把下乡为肢体残缺者服务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真正做好定期下乡的服务工作。
假肢工程车设有固定专用设备,是社会救济福利部门为残废人服务的专用车,必须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山东、陕西、天津、湖南、安徽、江西、广东、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的交通部门,对此给予积极支持,批准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免收养路费。但也有一些省、区
对假肢工程车下乡服务尚未免收养路费,影响这一工作的开展。
最近,交通部公路局对假肢工程车养路费问题复函我部城福司,认为应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计交 1981233号文的精神,由假肢工厂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联系解决。现将上述文件印发你们,请与当地交通部门联系解决
这个问题。



198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