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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25 13: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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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 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登记申报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缴费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情况于次月10日前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数、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缴费单位申报的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并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漏征、少征、多征,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缓征,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1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在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不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
(一)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尚未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经营困难,暂时失去缴费能力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的缴费担保,并提出缴费计划。缓缴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担保的财产。担保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决定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期满;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没有单位的由个人直接缴纳。
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基数,按月或者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漏核、少核、多核;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缴费个人发送上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告的缴费情况和发送的个人帐户通知单与实际缴费不符的,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共同核实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情况和其他征缴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和其他征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缴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和缴费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和稽查,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将社会保险列为审计内容。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举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统一征缴数据统计口径,建立并规范征缴数据相互通报制度,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数据共享。通报内容包括计划征缴数、实际征缴数、清理欠费数、累计欠费数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缴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采取转移、隐匿帐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内部结算中心从其存款或帐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7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重大意义..............................1

第一节 发展基础.........................................1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2

第三节 重大意义........................................3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4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4

第二节 发展目标.........................................6

第三章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8

第一节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8

第二节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10

第三节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11

第四节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11

第四章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12

第一节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12

第二节 加快电力基地和电网建设............................13

第三节 大力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14

第四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15

第五章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16

第一节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16

I

第二节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18

第三节 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19

第六章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20

第一节 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20

第二节 加快铁路网建设......................................21

第三节 完善公路干线网络...............................22

第四节 加快机场建设...............................23

第五节 提高水运、管道运输能力.........................23

第六节 推进现代物流设施建设........................24

第七章 重点地区发展..................................25

第一节 构建“两横两纵”经济带..........................25

第二节 培育城市群增长极.........................26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29

第四节 大力促进县域发展................................29

第五节 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30

第六节 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发展........................31

第八章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32

第一节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32

第二节 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34

第三节 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34

第四节 加快大江大河大湖整治........................35

II

第五节 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36

第九章 社会事业发展.....................................36

第一节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37

第二节 繁荣文化体育事业.............................38

第三节 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39

第四节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40

第五节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41

第十章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42

第一节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43

第二节 支持综合改革试点.........................44

第三节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45

第四节 加强区域经济合作..............................46

第十一章 保障规划实施......................................47

第一节 强化政策扶持..................................47

第二节 加强组织协调..........................50

III

前 言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国土面积103万平方公里,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3188亿元,占全国的19.3%,年末总人口3.6亿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快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的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着重于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比较优势,确定崛起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相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规划期为2009-2015年,重大问题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重大意义

第一节 发展基础

中部地区位于我国内陆腹地,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区位优势。区域内人口众多,自然、文化资源丰富,科教基础较好,便捷通达的水陆空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优势明显,工业基础比较雄厚,产业门类齐全,生态环境容量较大,集聚和承载产业、人口的能力较强,具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条件。

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部六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一批重大建设项目陆续开工,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下简称“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开局良好;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今后5到10年是中部地区发挥优势、实现突破、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我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的大环境下,中部地区加快发展面临着诸多有利条件:促进科学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大国内需求的政策,使得中部地区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口众多、市场广阔的优势,开拓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际国内产业调整和跨区域重组不断深化,使得中部地区可以乘势加快承接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对资源、能源和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长,使得中部地区可以进一步发挥比较优势,集聚人口和产业,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实施,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使得中部地区的发展基础、体制机制、政策环境更加完善,经济社会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同时,中部地区也面临诸多制约长远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三农”问题突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增大,统筹城乡发展任务繁重;工业化水平不高,发展方式依然粗放,产业亟待调整和振兴;城镇化水平较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扶贫开发任务艰巨;制度性约束因素多,体制改革尚需深化,开放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较重,防灾减灾能力亟待加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任重道远。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第三节 重大意义

加快中部地区崛起,有利于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优化人口和产业布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挖掘发展潜力,增强整体竞争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更好地发挥承东启西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对全国发展的支撑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区域发展分工,优化区域开发结构,加快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着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培育城市群增长极,壮大县城和中心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农业基础,切实改善农村面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重点突破。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协调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巩固和提升粮食、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地位,培育形成经济带和增长极,发展壮大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筹划长远。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扩大投资需求,激发内需潜能,促进经济增长。着眼长远发展,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和空间开发格局,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促进经济转型,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科学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在引导空间开发格局、规范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把国家支持与自力更生结合起来。

——坚持机制创新,开放合作。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富有活力、透明高效、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向东融合,向西拓展,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推动区域协调互动、共同发展。

——坚持民生为本,和谐发展。积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努力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节 发展目标

到2015年,中部地区崛起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取得成效,“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地位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质量和效益有较大提高,整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率提高到48%。

——经济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公有制经济不断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地位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较大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取得积极成效,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有品牌、优势企业、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5%,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减少30%,水资源利用更加集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耕地保有量保持稳定;大江大河防洪体系基本形成,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城乡公共卫生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均超过9%。

到2020年,中部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整体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使中部地区成为彰显发展优势、充满发展活力、城乡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良好,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区。

表1: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主要规划指标

类别

指 标

2008年

2015年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17833

36000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

16400

16800

城镇化率(%)

40.3

48.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3156

24000

经 济

发 展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4428

8200

耕地保有量(千公顷)

29000

2900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4.4]

累计25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

148

10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60

80

资 源

环 境

森林覆盖率(%)

35.7

38.0

城镇登记失业率(%)

4.0

4.0

社 会

发 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

90.3

近100

注:[ ]为2006-2008年3年平均值。
第三章 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以加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切实改变农村面貌。

第一节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着力把中部地区打造成为高产稳产的粮食生产基地。到2020年,力争使中部地区粮食产量达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3,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五个粮食主产省重点通过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进农业耕作方式,提升耕地质量,健全科技支撑与服务体系,提高粮食生产科技贡献率,加快优良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完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巩固提升全国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地位。山西省要以晋中南产粮大县为重点,推进抗旱水源、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力培肥和水土保持,推广应用高产栽培、节水灌溉等技术,充分挖掘粮食单产潜力,增强区域粮食供给能力。

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现有专项资金投向,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统筹实施骨干水利、基本农田、粮食科研创新、良种繁育和农技推广、农业机械化、防灾减灾、农业环保、粮食仓储物流等重大工程,按照田间设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仓储条件配套的要求,建设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贡献率。加快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和推广。加强粮食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集成、示范、推广先进实用的高产栽培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耕种收综合机械化。

构建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物流设施,重点支持郑州小麦物流节点和武汉、长沙、九江等稻谷物流节点建设。大力推进区域内散粮运输,形成散储、散运、散装、散卸的“四散化”粮食物流体系。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支持农户建设标准化储粮装具。

第二节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稳定棉花播种面积,促进棉花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继续支持长江中游“双低”油菜带建设,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生产。因地制宜地发展水果、蔬菜、花卉、茶叶、蚕桑、苎麻等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快品种更新换代。积极发展花生、芝麻、胡麻、油葵、小杂粮等作物生产。合理利用山区资源,培育以油茶、核桃为主的木本粮油产业。

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节粮型畜牧业,积极推行秸秆养畜和种草养畜。充分利用长江和淮河流域丰富的水域资源,建设现代渔业生产基地。积极发展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生态养殖,科学发展稻田和庭院水产养殖,合理开发低洼地水产养殖。

专栏1:中部地区农产品优势产区

——棉花优势产区。豫东、豫北、晋南等黄河流域,江汉平原、洞庭湖、鄱阳湖、安徽沿江等长江流域棉花优势产区。

——油菜优势产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及河南信阳等长江中游“双低”油菜优势区。

——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包括山西晋南和晋中、河南西部黄土高原苹果优势区;赣南-湘南、鄂西-湘西柑橘带;湖南和江西油茶产区;山西和湖南核桃产区;安徽西部和南部、江西中北部、河南南部、湖北西部、湖南北部茶叶产区;山西南部,安徽南部,江西北部,湖北东部、西南部和西北部,湖南北部和西部蚕桑产区;河南西部和南部、湖南南部和西北部烟叶产区。

第三节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大力发展粮油、畜禽产品、水产品、果蔬及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强化质量和品牌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大型和特大型龙头企业向优势农副产品产区集聚,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节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提高农民饮用水质量,支持联村供水建设,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加快解决地方病、传染病多发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到2013年基本解决中部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问题。

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的目标和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提高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水平和通畅程度。到2015年,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达沥青水泥路。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实施中西部农村电网完善工程,重点对农网薄弱地区进行改造。加快农村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积极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2015年前解决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利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积极发展生物质气化、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结合畜牧业发展和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发展农村沼气,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动沼气发电和集中供气,完善沼气工程技术支撑及服务体系。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搞好村庄规划和环境治理,加强村内道路、给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人畜混居等突出问题,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推进农村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品下乡的力度,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积极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工程。
第四章 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开发、高效利用、精深加工、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工业产能、布局、结构与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巩固和提升中部地区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地位。

第一节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加强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晋北、晋东优质动力煤和无烟煤基地重点建设特大型现代化煤矿;晋中炼焦煤基地重点建设特大型煤矿,积极整合小型煤矿,加强优质炼焦煤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两淮适度加大煤炭基地开发建设规模;河南做好煤炭基地老矿区接续工作。江西、湖北、湖南以缓解煤炭调入压力为目标,重点做好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稳定现有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强化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在具备地面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重点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实施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鼓励优势企业跨区域、行业和所有制联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支持煤、电、路、港、化工相关产业一体化发展。有序推进煤化工产业化,开发和应用新一代煤气化技术,推进煤矸石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节 加快电力基地和电网建设

优化调整电源结构。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地建设步伐,合理规划开发水能资源,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中部地区核电建设。依托山西、安徽、河南丰富的煤炭资源,建设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淘汰小火电机组,加强大型坑口煤电一体化电厂建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支持湖北、湖南、江西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给,加快开发剩余中小水电资源。

继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现有输电网的输电能力,进一步加强三峡水电、山西煤电、安徽煤电等电源基地西电东送能力,保障电力安全高效输出。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促进配电网和输电网协调发展。

第三节 大力发展原材料精深加工

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重组、提升水平,建设精品原材料基地。

优化发展钢铁工业。继续发挥中部地区作为国家重要钢铁生产基地的作用,依托大型钢铁企业,在强化节能减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钢铁产品结构优化,加快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钢材产品开发和生产。推动武钢、马钢、太钢等大型钢铁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加强政策规范和市场引导,严格产业准入,发展有色金属深加工,严格限制冶炼和一般加工能力规模增长,加快淘汰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支持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骨干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实现高精铜材替代进口,建设全国重要的铜精深加工生产基地。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铝镁深加工,配套整合氧化铝、电解铝生产能力。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铅锌、镁、钛等资源,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有色金属二次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加快发展石化工业。继续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庆、九江等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加快形成中部地区大型原油加工基地,实现集约发展。适当提高烯烃、芳烃和三大合成材料等化工原料生产能力,重点推进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长岭30万吨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扩建等工程建设。加快大型氮肥生产基地及大型磷复肥、磷化工生产基地建设。

大力提升建材工业水平。推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水泥企业联合重组,逐步提高水泥行业生产集中度。鼓励在沿江、沿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基地,支持水泥企业向下游延伸。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推广节能粉磨、余热发电等新技术。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低品位原料、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等生产建材。提高玻璃深加工水平。提升陶瓷产品技术和工艺水平。

第四节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加大国家大型煤炭基地的煤炭资源勘查力度,努力增加煤炭资源储备。开展江西、湖南等硬岩型铀矿资源勘查,为核电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做好长江中下游和山西、河南等省铁矿勘查工作,提高铁矿石自给能力。加强南岭、长江中下游、湘西-鄂西、东秦岭等重要有色金属成矿区带的勘查,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开展隐伏矿床找矿工作,评价资源潜力,力争在重点成矿区取得找矿突破,为矿业基地提供接替资源保障。积极推进德兴、铜陵、大冶等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增加后备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五章 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围绕中部地区装备制造优势行业,以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为着力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集中度,加快集聚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和水平。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推动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

第一节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

发挥重大技术装备、交通设备制造业的优势,增强自主创新、系统集成能力,提升国产零部件配套水平,发展替代进口产品,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

提高重型机械工业的竞争力。依托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制造业研发和制造水平,加快结构升级,完善产品系列,扩大产品市场占用率。促进矿山机械、工程机械发展,加快研发关键总成零部件,促进集群化发展。

扩大重大成套装备制造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按照机电一体化、多功能化的要求,重点研发先进适用、高附加值的主机产品和核心基础零部件。提升输变电设备、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电力控制设备、环保设备的技术水平。研发大型、精密、高速数控加工设备及关键功能部件和数控系统,以及高功率激光切割、中小精微激光加工设备和激光医疗设备。建设长株潭、武汉清洁高效及新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基地,许昌电力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基地,平顶山、长沙、宜昌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基地,促进芜湖节能设备制造基地加快发展。

支持重点汽车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研发自主品牌汽车。继续推动东风、奇瑞等重点汽车企业发展轿车等汽车产品,积极开发节能、环保、安全汽车新产品,加大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产业重组。围绕整车发展,增强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推进汽车零部件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若干汽车和零部件生产基地。

积极发展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依托株洲、大同、湘潭等地的产业基础,通过整车和关键部件的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开发和制造能力。着力研发大功率交流传动机车、城市轨道车辆及控制系统、牵引传动系统等轨道交通设备产品。

壮大船舶工业实力。加快推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船用设备制造能力。依托沿江城市的产业基础,增强工程船、挖泥船等特种多用途船舶的市场竞争力。

积极开发船舶配套产品系列,延伸船舶工业产业链条。

第二节 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完善以专业孵化器和公共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核心的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

建设在国内有影响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积极发展通信网络设备、电子专用设备、计算机及应用设备、LED(发光二极管)大屏幕显示器、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集成电路、数控系统制造产业以及中文语音等软件开发和服务外包。大力发展光电子器件、激光、光显示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信息安全产业,加速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大力发展生物产业。推广应用苗木工厂化繁育、设施栽培、安全高效畜禽养殖和水产品标准化养殖技术,大力研发新型农兽药,培育林业特产资源高效利用新产业。积极发展生物育种、生物制药、诊断试剂产业。加快发展现代中药和现代生物医药产业。

壮大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加强集成创新,提升技术水平。有序发展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发电及建筑一体化技术与设备。稳步发展基于钛镁钼合金和电子玻璃的信息材料,提高基于晶体硅的新能源材料产业技术水平。加快发展超硬材料和硬质合金材料。逐步提高铝镁合金深加工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加快民用航空配套产业基地建设。依托南昌、长沙等地区产业基础,参与国家大飞机制造项目,提高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培育航空工业相关高技术产业集群。积极开发航空新材料,实现产品系列化、产业规模化,增强民用航空业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军民融合。大力开发军民两用技术,推进产业化发展。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开发生产民用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制造,形成军民产业互动发展新格局。

第三节 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

发展优质安全食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业。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应用现代生化技术,开发淀粉深加工产品类食品原料,大力发展冷鲜肉和各类熟肉精制品产业,以及精制食用油、果蔬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等深加工产业。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检验检测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提升家用电器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大力开发环保健康空调、节能冰箱、仿生节水洗衣机等绿色智能家电产品,加速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培育自主品牌,努力扩大出口。加快发展家电关键配套件产业,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

改造升级传统纺织服装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纺纱织造、针织、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高新技术纤维和生物质纤维,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服装和家用、产业用终端纺织品生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

发展现代造纸产业。利用木材、竹子、芦苇等资源优势,加强造纸原料基地建设,推进林纸一体化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加强污染治理,促进造纸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

以建设连通东西、纵贯南北的运输通道和交通枢纽为重点,优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资源配置,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综合交通体系,提高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作用,强化其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

第一节 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以郑州、武汉等省会城市为重点,抓紧编制中部地区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的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统筹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安排,注重各种运输方式在路线、节点上的匹配和衔接。

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完备、布局合理、集疏运体系完善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积极推进客货运设施现代化,改善枢纽城市的交通设施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路网功能,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将郑州、武汉等省会城市建设成为多种运输方式紧密衔接、交通基础设施完备、相关配套设施健全的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第二节 加快铁路网建设

以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区际通道、煤运系统和重要枢纽为建设重点,扩大铁路网总规模,完善路网结构,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连贯东西、沟通南北的铁路运输通道。

加强路网主通道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突出“四纵四横”客运专线、区域干线建设和京沪、京广、京九线等电气化改造,实现既有繁忙干线客货分线,形成区域间大能力运输通道。扩大路网覆盖面,加快开发性新线建设。强化煤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线、朔黄线等煤运通道扩能改造。在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等地区规划建设城际客运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适度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专栏2: 中部地区铁路建设重点

加快京沪、京广、徐兰、杭昆、青太等客运专线和沪汉蓉快速通道、大同至西安等铁路建设,完善太原、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枢纽站。

新建合肥至福州、九江至景德镇至衢州、阜阳至六安、荆州至岳阳、赣州至韶关、衡阳至井冈山、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运城至三门峡至十堰等地区开发性铁路新线。

强化晋煤东运、南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铁路4亿吨集疏运工程、朔黄铁路2亿吨扩能配套改造等煤运通道建设。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

建设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圈等城际客运系统。

第三节 完善公路干线网络

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积极推进省际高速公路和城市群内城际高速公路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中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和区域高速公路通道。

注重路网改善,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为重点,提高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加强国道改造和干线公路省际断头路建设,提高路网连通能力。

专栏3: 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建设重点

加快湖南汝城至道县、吉首至通道、澧县至蓝山、岳阳至常德、江西鹰潭至瑞金、湖北麻城至武汉、宜昌至巴东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山西长治至吉县、灵丘至平鲁、江西瑞金至寻乌、龙南里仁至杨村、湖南界化垄至茶陵等高速公路建设;加强既有高速公路路网改扩建。扩容改造北京至港澳、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上海至成都等高速公路;完善地方高速公路网络。

第四节 加快机场建设

以改善中心城市航空运输条件和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为重点,通过新增布点机场建设和既有机场改扩建,完善干线机场功能,稳步发展支线机场,实现航空枢纽、干线和支线有机衔接,客货航空运输高效安全、全面协调的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武汉、长沙、郑州机场在全国的地位,实施太原、南昌、长沙、张家界等机场改扩建工程,合肥机场迁建工程和吕梁、九华山、神农架、宜春等机场新建工程。研究论证武当山机场建设问题。

专栏4: 到2020年中部地区布局新增的机场

山西省:吕梁、五台山机场

安徽省:九华山、蚌埠、芜湖机场

江西省:宜春、赣东机场

河南省:信阳、商丘机场

湖北省:神农架机场

湖南省:衡阳、岳阳、武冈、邵东机场

第五节 提高水运、管道运输能力

以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为核心,形成航道干支通畅、江海直达,港口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输船舶标准化、专业化,支持保障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与其它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内河水运体系。到2015年,建设和改善高等级航道里程5600公里,其中一、二、三级航道4100公里,四级航道1500公里。

专栏5: 中部地区内河水运建设重点

长江水系。结合长江干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快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支流航道和主要港口建设,加强以港口城市为依托的现代物流综合枢纽建设。实施武穴、瓦口子、沙市、周天、武桥、江口、枝江等中游航段的航道整治工程,完善三峡翻坝转运设施。实施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芜申运河。加强内河主要港口的集装箱、矿石、煤炭、粮食泊位建设。

淮河水系。结合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建成淮河三级航道,积极开展淮河主要支流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实施沙颍河和涡河航道整治工程、沱浍河航运开发工程、蚌埠复线船闸工程。

加快成品油、原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建设,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管网系统。建立覆盖中心城市和油气管道主干线沿线部分县级城市的管道网络,实现石油、天然气的网络化、安全化供应。重点建设河南平顶山、江西麻丘和湖北应城地下储气库,为西气东输二线配套。积极建设山西端氏-河南博爱、端氏-沁水、端氏-侯马等煤层气管道。

第六节 推进现代物流设施建设

编制区域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依托郑州、武汉等全国性和其他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园区。鼓励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企业建立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引导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推广供应链管理和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统筹建设一批保税物流中心。到2015年,使中部地区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配套完善的现代物流服务设施体系。 24第七章 重点地区发展

依托综合运输主通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为开发重点,加快形成“两横两纵”经济带,培育六大集聚人口和产业的城市群。积极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市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第一节 构建“两横两纵”经济带

发挥交通区位优势,加强运输通道建设,加快构建沿长江经济带、沿陇海经济带、沿京广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等东部发达地区的对接,密切联系成渝、关中-天水等西部重点开发地区,形成支撑中部崛起、促进东中西协调发展的重要区域。

加快沿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中部沿江地区与长三角和长江上游地区的联系,发挥长江水运优势,加快沿江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提高物流集散能力。以武汉为中心,依托黄金水道,壮大宜昌、荆州、岳阳、鄂州、黄冈、黄石、九江等沿江城市综合经济实力,打造产业集聚走廊。加快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融入长三角地区进程。

增强沿陇海经济带实力。发挥亚欧大陆桥的优势,加强与沿海和西北地区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东西双向互动、对内对外开放,发挥郑州区域中心城市的作用,培育形成郑汴洛工业走廊,壮大能源原材料、现代制造业、汽车等支柱产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

提升沿京广经济带水平。提高京广通道综合运输能力,依托沿线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巩固加强与京津冀和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构建沟通南北的经济带。

培育壮大沿京九经济带。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海峡西岸地区的联系,加快东向交通通道建设,在重要的节点城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依托交通干线,加快昌九工业走廊建设。立足特色资源优势,在豫东、皖西北、鄂东、赣南等地区形成资源性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壮大商丘、阜阳、吉安、赣州等沿线城市实力,带动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节 培育城市群增长极

以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快武汉、郑州、长沙、合肥、南昌、太原的产业集聚和结构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形成产业和人口高度集聚、充满活力的城市群,成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武汉城市圈。率先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取得新进展。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宜居的生态城市圈,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成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典型示范区。

——中原城市群。以客运专线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为纽带,重点以郑东新区、汴西新区、洛阳新区建设为载体,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分工合作,推进区域内城市空间和功能对接,率先在统筹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把中原城市群建设成为沿陇海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和重要的城镇密集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及综合交通运输枢纽。

——长株潭城市群。积极探索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和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发挥既有产业优势,推进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建共保、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集群化。把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高效率、高品质的组合型城市地区,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皖江城市带。进一步提升合肥、芜湖、安庆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推动沿江城市跨江合作和联动发展,加快形成产业密集区。加强沿江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岸线资源,促进形成对接长三角、连通中西部的快速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对接和合作,将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环鄱阳湖城市群。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优化空间布局,建设环鄱阳湖高效便捷的综合运输通道,实现与国家综合运输大通道和周边省交通主通道相连通。加强分工协作,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色生态产业,保护好“一湖清水”,建设生态城镇、绿色家园,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和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太原城市圈。加快太原市城市空间扩张和功能提升,稳步推进以太(原)榆(次)为中心,公交、电信、金融、市政设施等领域 “同城化”发展,建立城市间协商协作机制,强化城市间的经济联系和功能分工。将太原城市圈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生产与技术创新基地,山西省对外开放的主要平台,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和较强辐射作用的现代化城市圈。

第三节 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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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

  各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高效率、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钢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船舶、有色金属、石化、物流等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已明确支持方向的专项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

  各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进一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当年可贷资金的一定比例留在当地使用。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春耕备耕、抗旱春管和严重干旱地区人畜饮水、森林防火以及防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融资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春耕备耕和发展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微型金融,有效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要认真抓好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完善农村扶贫贴息信贷管理机制。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发行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用合作。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并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

  各金融机构对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要抓细、抓实、抓好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新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支持地方政府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进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咨询和代客理财服务。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在银行间市场加快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研究开发以中小企业贷款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分散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加强中小企业金融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四、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人群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金融支持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融资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完善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助学贷款覆盖面,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做细、做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灾后自住房建设、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区支柱产业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加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灾后重建贷款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支持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因灾不良贷款按规定予以核销,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灾区重建的内在激励。

五、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做大做好消费信贷市场

  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集中推进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的信贷消费。系统总结近年来国内消费信贷政策的实践经验,及时消除制度障碍,研究和探索拉动市场消费、特别是拉动农村扩大消费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加强银商合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使用,提高刷卡效率,促进扩大银行卡消费。拓展和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银行卡产品。完善汽车融资管理制度,加强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扩大汽车消费潜在市场。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发展服务业、创意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新型消费,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现代物流配送服务,积极开发潜在消费市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扩大信用销售。

六、落实好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努力改进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密切跟踪把握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地产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七、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出口拳头产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建设、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国并购。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发展要求,稳步扩大总部融资模式施行范围,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区域和优势产业集群。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支持外贸出口。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和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境内企业加大对境外的战略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境外资金管理、国际保理等配套金融服务,改进和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融资和结算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做好对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加大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贸易融资支持,为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更为快捷的结算便利。

八、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发渠道,促进东西互动、产业承接,实现东中西部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 不断增强欠发达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适合区域特点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金融支持,全面做好国家重点科技开发园区、经济特区、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将民族贸易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承贷银行,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完善边贸结算政策,引导和鼓励边贸地区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认真落实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和加强实质性金融合作。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挥科技对扩大内需的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用好各类政府基金、财政贴息等补偿手段,加强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群、国家高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的信贷投入,促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非上市企业私募可转换债券,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支持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发展。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服务环境。

十、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加大信贷支持的同时,要全面加强信贷结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信贷资金投放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把握,心中有数。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和严重存贷期限错配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各经济领域发展状况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促进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结合辖区特点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