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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时间:2024-05-20 01:4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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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佛拉芒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佛拉芒语区代表团:
  国际合作总局代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团长
              国际合作总局副总局长
  玛德琳·德·朗格    国际合作总局顾问
  玛丽安·波斯曼斯    国际合作总局行政秘书
  皮特·库森斯      国际合作总局礼宾官员
  佛拉芒语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范·莱贝尔格  艺术总局总局长
  埃克多·范·布拉邦   教育及常规培训局代局长
  维尔弗莱德·帕斯莱   秘书长办公室副顾问
  佛拉芒语区国外培训计划协会代表:
  米歇尔·维拉 计划处官员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二等秘书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巩固已经取得的合作成果,并确保这种合作继续不断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拉芒语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一、教育与科学
  1.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具体交流及合作方式由有关院校商定。
  2.佛拉芒语区通知中方有关佛兰德国际技术博览会的计划和目标,并就技术转让中心提出的技术转让方面的可能性提请中方注意。
  3.在佛拉芒语区和中国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之间所签署的合作协议范围内,双方每年在科学技术领域互换三名专家,每位专家的逗留期限为十天。
  交流的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4.专业奖学金
  双方于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期间,每学年互换十个为期十二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二、文化
  1.总则
  (1)双方鼓励在文化方面的合作;根据一方要求,双方鼓励交流并交换有关文学、博物馆、戏剧、音乐、舞蹈、电影、造型艺术以及国际性艺术节和比赛方面的消息和出版物。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用于第二条第1款第(1)项中提及的文化活动和专家互换。
  2.舞台艺术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最多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一周。
  3.音乐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派一个最多由十二人组成的乐队赴中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4.视听
  (1)双方鼓励并支持广播,电视及电影方面的合作。
  (2)佛拉芒语区邀请中国一名专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根特电影节,为期一周。
  5.造型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将在中国举办乔治·密纳或乔治·密纳同时代艺术家的绘画及小型雕塑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交换一名美术家,赴对方的美术院校画室或美术中心工作,为期二周。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比利时举办小型版画展,为期一个月,佛拉芒语区负责接待两周。

 三、社会文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保留三十人日的费用,用于社会文化事务及专家的交流。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五、名胜古迹
  双方互换有关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资料。

 六、通则与经费
  1.奖学金
  所有候选人的档案材料中必须包括申请奖学金的理由说明。
  专业奖学金
  (1)可获得专业奖学金的候选人必须具备大学或相当于大学学位的毕业文凭。经双方事先一致同意,并备有详细履历、研究计划及在可能情况下提供一份著作目录。
  (2)候选人由派出国挑选,但应该征得接待国的同意。
  (3)派出国于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荐候选人名单,接待国于七月一日前通知对方候选人和(或)研究计划的接受意见。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星期通知对方奖学金生抵达的确切时间。
  (4)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5)接待国承担下列几项费用:
  在佛拉芒语区:
  --每月18000比利时法郎;
  --在国家的或国家资助的教育机构中登记所需注册费;
  --支付在佛拉芒语区一次性安置费5000比利时法郎,但逗留期至少在一个月以上;
  --学习和办理行政手续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每月至多为500比利时法郎,该费用可以累计到学生离开本地区之前;
  --购买书籍及教材费用,人文科学最高为4000比利时法郎,自然科学和艺术专业最高为6000比利时法郎;
  --学生如果希望获得比利时学位,则向其提供博士论文印刷费最多20000比利时法郎;硕士论文印刷费最多10000比利时法郎;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免费提供双人一间住房;
  --每月提供195元至235元人民币的生活费;
  --免交学费;
  --每年组织一次优惠旅行;
  --免费医疗;
  --提供因所在学校制定的学习计划而需要在国内旅行的费用。
  2.人员交流
  以下条款适用于短期逗留人员(最多十五天)。
  派出国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接待国寄去候选人的履历,并通知访问要求,使用语言及抵离的准确时间。
  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国内旅费;
  --医疗保险及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3.教师交流
  (1)与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同;
  (2)讲学报告的酬金按照各自政府现行规定办理。
  4.团组交流
  (1)派出国负担
  在佛拉芒语区:
  --住房及早餐;
  --组织费用;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要的旅费;
  --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由比利时立法机关负责;
  --每天补贴1000比利时法郎。
  在中国:
  --食宿交通费;
  --急诊医疗费;
  --组织费用。
  5.电影
  (1)派出国负担影片保险费、运输费及专家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组织活动费及专家食宿交通费。
  6.展览
  (1)派出国负担下列费用:
  a)展览的设计、制作以及展览的包装和集中所需要的费用;
  b)展览运至第一个展地及自最后一个展地运回本国或运至第三国的费用;
  c)全风险保险费;
  d)编制图录必要的材料费;
  e)一名负责监督开箱、装箱、布展及拆展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责
  a)提供具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合适展厅;
  b)为布展、拆展、装箱、开箱以及展品的装卸提供辅助人员;
  c)印刷图录,海报及请柬;
  d)为印制一般广告,举办开幕式以及看管展览提供费用;
  e)提供一名监督布展、拆展、开箱、装箱的随展专家逗留期间的费用;
  f)向派出国赠送与展览有关的出版物各二十五份,如图录、海报、请柬及新闻公报等;
  g)如遇展品受损,未经派出国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修复。
  7.如有必要,接待国为应邀来访者(留学生除外)提供一名译员。
  8.其它条件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佛兰芒语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埃尔内斯特·范·本德尔           吴春德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
     代  表
  德·弗拉斯沙默·范·勃
     拉盖尔男爵
     (签字)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具有辖区点多线长、跨地区执法的特点,因此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不宜使用地区性的罚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
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使用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各级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公安部规定式样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收据一
律套印“交通部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附后),使用时加盖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作存根。
三、交通港航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仍按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



1993年6月21日

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专委会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是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的交办机关是市政协。适用本规定的承办单位指: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以及有关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机关组织力量,在大会闭会前完成建议、提案的录入、打印和分办工作,并通过电脑网络向各承办单位传送。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并向交办机关反馈接收情况。如认为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
十天内提出书面转办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应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各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交办会,正式落实办理任务。
第五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可以通过书面交办和电子文件交办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办事机构直接交给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分别办理(分办),或指定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会办(主办、会办)。被指定为主办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交办机关提出,但在交办机关未作出更改前,不得拒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八条 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建立有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组成的三级承办网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并部署办理工作。办理工作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讲求质量,注重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
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建议、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十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建议、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通过组织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一条 各分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之间在办理工作中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得推诿和扯皮。
第十二条 在办理期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主动协助交办机关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要力求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印发。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提建议、提案者。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委会的集体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市委办公厅或市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答复。
第十四条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答复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抄送交办机关,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还应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答复除通过书面形式抄送外,还应通过电脑网络用电子文件抄送。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多个单位,属分办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属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统一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寄送答复时,应附上《征求意见表》。对联名提出建议、提案的,《征求意见表》只需附给领衔人。提建议、提案者应及时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在收到答复十五天内反馈给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收集、整理。提建议、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有权责令承
办单位进一步解释或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建议、提案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完成后,应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属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该报告还需抄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将市政府系统承办建议的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其它机关和组织承办建议的办理结果综合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应将市政府系统办理提案的汇总情况书面通报市政协,市
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全市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协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应联合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重视办理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等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的建议、提案,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