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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启用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0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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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启用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报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更新启用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报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文件
国科发财字[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财务(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自“十五”开始,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引入了课题立项和预算评估、评审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863计划经费管理,提高863计划经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在总结前两年预算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863计划课题预算报表进行了简化、优化。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目前,新的863计划课题预算报表已经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报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原报表同时废止。

  为规范预算管理,提高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预算编报工作将统一使用新的863计划预算管理软件,以便为863计划课题的预算编报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为863计划经费管理提供更加全面和规范的信息基础。新的预算管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预算书.doc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书
(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类型:□A.自然人
□B.单位法人
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
法人课题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合同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预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课题预算说明书
填表说明:课题预算说明书侧重说明课题在任务特点、预算结构、内部协调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各子课题预算说明书中已说明的内容可不必重复。
一、课题的任务特点和重点,以及从各子课题经费分布、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课题预算的总体考虑 二、各子课题之间在设备使用与共享、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协调统筹及其在预算方面的反映 三、立项时依托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说明 四、课题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总表
表C1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课题责任人或课题负责人及课题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①在课题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中已确定本课题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课题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②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本表由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汇总填写,课题下设的每个子课题均需单独填报各自的预算表及其预算说明,并将子课题预算汇总后计入课题经费预算相应栏内; 3、与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预算科目 预算科 目编号 预算总数 其中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 中列支数 备 注
(1) (2)
一、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按统一表式列示 需说明累计全时工作时间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大宗和贵重材料按统一表式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14)

(续)表C1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主要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按统一表式列示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6) 按统一表式列示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三)协作研究支出 (25) 按统一表式列示
二、经费来源 (26)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7) /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28) /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29) /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0) /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1) /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打印、签名)
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子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汇总表


表C2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课题汇总填写; 2、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子课题 编号 子课题名称 子课题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支出 合计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
小计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累计
注: 本表(3)列=本表(4)列+本表(11)列+本表(12)列;
本表(4)列=本表(5)列至本表(1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14)列+本表(21)列+本表(22)列;
本表(14)列=本表(15)列至本表(2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3)列;
本表(3)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3)列至本表(12)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至本表(22)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子课题经费支出预算汇总表

(续)表C2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课题汇总填写; 2、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子课题 编号 子课题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协作研究任务个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 列支数合计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
小计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1)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累计
注:本表(3)列=本表(4)列+本表(11)列+本表(12)列;
本表(4)列=本表(5)列至本表(1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14)列+本表(21)列+本表(22)列;
本表(14)列=本表(15)列至本表(20)列之和;
本表(13)列≤本表(3)列;
本表(3)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3)列至本表(12)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本表(13)列至本表(22)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子课题经费来源预算汇总表


表C3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课题汇总填写; 2、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子课题 编号 子课题 名称 子课题 依托单位名称 子课题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来源 合计 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从企业获得的资助 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
(1) (2) (3) (4) (5) (6) (7) (8) (9)


累计 /
注:本表(4)列=本表(5)至(9)列之和;
本表(4)、(6)、(7)、(8)、(9)列累计数=预算表C1(1)列相关数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C1(2)列相关数字。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基本情况表
(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表C4
填表说明:单位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 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收款人全称、开户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财务信息须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核实。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 性质 □A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B单位法人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课题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A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的科研、教育单位 □B转制科研单位 □C国内企业、国外机构组织
单位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收款人全称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通信地址
邮编
课题组长和联系人 课题组长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课题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传真
Email
课题组 子课题个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 人年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子课题预算书
(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类型:□A.自然人
□B.单位法人
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
法人课题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子课题组长(签字):
子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本次预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子课题预算说明书

一、子课题的任务特点和重点,以及从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子课题预算的考虑
二、预算书中无预算明细表但预算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的说明(如:当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从863计划专项经费列支的预算比例超过5%,需详细列示逐项支出,并予以说明)
三、对购置或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的说明:包括购置或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及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等。(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购置和试制设备需填写补充表D3-1“大型设备申请表”;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试制设备还需提交单独的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当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的购置或试制总量较大时,需提供说明
四、对材料费的说明:主要材料、与研究任务的关系、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五、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的说明:主要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内容、单位、必要性、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六、对修缮费的说明:修缮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修缮工作量、修缮费用及其计算方法等
七、对协作研究任务支出的说明:任务名称、任务内容、与子课题目标的关系、费用、承担单位、任务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八、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说明
九、配套经费说明(在人员费和间接费用以外的预算科目若有配套经费,需说明配套经费的来源、落实和到位情况、用途,并提供证明材料) 十、子课题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子课题预算表
表D1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子课题负责人及子课题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①在子课题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中已确定本子课题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子课题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②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本表由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的子课题填写; 3、与子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预 算 科 目 预算科 目编号 预算总数 其中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备 注
(1) (2)
一、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按统一表式列示 需说明累计全时工作时间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出国考察费用、外国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按国家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大宗和贵重材料按统一表式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14)


(续)表D1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主要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按统一表式列示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6) 按统一表式列示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按统一表式列示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三)协作研究支出 (25) 按统一表式列示
二、经费来源 (26)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7) /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28) /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29) /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0) /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31) /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子课题组长(打印、签名)
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人员费预算明细表
表D2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高级研究人员需详细列示每人情况,其他研究人员只需填写合计数; 3、高级研究人员分类代码:A、课题组长 B、子课题组长 C、课题骨干 D、其他高级研究人员。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 投入本课题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 (人月) 人员费支出总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人员费 人员分类
平均标准 (元/人月) 金额 平均标准 (元/人月)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高级研究人员合计 / / / / / / /
其他研究人员 / / / / / / /
累计 / / / / / / /
注:本表(8)列=本表(6)列×本表(7)列/1000;本表(10)列=本表(6)列×本表(9)列/1000;
本表(9)列≤本表(7)列;本表(10)列≤本表(8)列;
本表(8)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10)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D3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需详细列示每台设备的情况,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只需填写合计数; 3、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4、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7)列、(8)列; 5、单价≥5万元的进口设备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 6、单价≥100万元的购置设备需填写补充表D3-1“大型设备申请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 分类 单价 (元/台件) 拟购置/试制数量 (台件) 总价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5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单价5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购置设备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试制设备 / / / / /
累计 / / / / /
注:本表(5)列=本表(3)列×本表(4)列/1000;
本表(6)列≤本表(5)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6)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业务费——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D4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大宗材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材料; 3、贵重材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材料; 4、大宗或贵重材料需详细列示每种材料的情况,其他材料只需填写合计数。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拟购置数量 材料费用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4) (5) (6)


大宗或贵重材料合计 / / /
其他材料 / / /
累计 / / /
注:本表(5)列≤本表(4)列;
本表(4)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业务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表D5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量大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数量过多,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3、价高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需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4、量大或价高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需详细列示每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的情况,其他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只需填写合计数;
序号 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内容 外协测试化验与 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数量) 数量 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用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4) (5) (6) (7)



量大或价高的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合计 / / / /
其他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 / / / /
累计 / / / /
注:本表(6)列≤本表(5)列;
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6)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业务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明细表
表D6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序号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类别及名称 预算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1 出版印刷费
2 大宗文献资料购买费
3 文献检索入网费
4 知识产权事务费
累计
注:本表(3)列≤本表(2)列;
本表(2)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3)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预算明细表
表D7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子课题填写; 2、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列入本表; 3、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需详细列示每台设备的情况,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只需填写合计数;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隶属单位 购买单价 (元/台件) 使用数量 (台件) 设备 原值 设备 使用费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生产厂家、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合计 / / / / /
单价5 万元以下设备 / / / / /
累计 / / / / /
注:本表(6)列=本表(4)列×本表(5)列/1000;
本表(8)列≤本表(7)列;
本表(7)列累计数=预算表D1(1)列相关数字;
本表(8)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相关数字。

协作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D8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本表在补充表D8-1“协作研究任务支出预算表”基础上汇总填写。
协作研究 任务编号 协作研究任务名称 协作研究任务承担单位 协作研究任务 负责人姓名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1) (2) (3) (4) (5)



累计
注:本表(5)列累计数=预算表D1(2)列(25)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子课题预算基本情况表
表D9
填表说明:1、单位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 2、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3、收款人全称、开户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财务信息须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核实。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子课题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A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的科研、教育单位 □B转制科研单位 □C国内企业、国外机构组织
单位代码
子课题组长和联系人 子课题组长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子课题联系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传真
Email
子课题组 协作研究任务个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 人年


补充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
大型设备申请表
表D3-1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单价≥100万元的购置或试制设备; 2、进口设备/试制设备部件需提供报价单; 3、本表“设备共享范围”栏以下的文字内容若填不下,可另附页说明。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设备名称: 购置□ 试制□
设备型号: 生产国别: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单价: (千元)设备数量: 设备总价: (千元)
申请专项经费: (千元)其他渠道经费: (千元)注明何渠道:
设备安置单位:
设备共享范围: 全国共享□ 设备安置单位内部共享□ 课题内部共享□ 子课题内部共享□
购置/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 包括所申请购置/试制的大型设备的用途;设备与课题、相关子课题研究任务的关系;该类设备在国内外的分布和应用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发展趋势;课题和子课题依托单位的现有设备条件及与所申请设备的关系、设备使用率、与国内其他单位共享的可能性等需要说明的问题;试制设备还必须提供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并说明试制的进度安排和成功的可能性。
设备使用计划 包括与该购置/试制设备相关的子课题和单位的情况、设备拟安置地点和管理运行单位的情况、安装运行条件、管理方式和设备共享的范围及可能性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设备选型和配置以及经费预算 包括所申请购置/试制设备及其部件的名称、型号、性能指标、生产国别或地区、价格、专项经费申请额度、配套经费额度和来源渠道及落实程度、设备及部件在同类设备部件中的档次及理由、从国外进口的理由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设备主要生产厂家的情况 说明购置设备/试制设备部件的生产厂家及试制设备加工厂家的情况。
协作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说明书

1、 协作研究任务的特点和重点 二、与所在子课题的关系(任务、人员、单位、经费等方面的关系),与所在课题其他子课题的关系(任务、人员、单位、经费等方面的关系);从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协作研究任务支出预算的考虑 三、对购置或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的说明:包括购置或试制该设备的必要性、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及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等。当单价5万元以下设备的购置或试制总量较大时,需提供说明 四、对材料费的说明:主要材料、与研究任务的关系、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五、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的说明:主要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的内容、单位、必要性、费用与计算方法等 六、对预算书中其他预算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的说明,以及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协作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D8-1 子课题编号: 子课题名称: 单位:千元
协作研究 任务编号 协作研究 任务名称
协作研究任务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协作研究任务 承担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预算科目 预算科 目编号 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中列支数
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2)燃料及动力费 (14)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6)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书
(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责任人类型:□A.自然人
□B.单位法人
自然人课题责任人(签字):
法人课题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课题合同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预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课题预算说明书
一、课题的任务特点和重点,以及从各预算科目经费分布等角度对课题预算的考虑 二、对预算书中预算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的说明 三、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说明 四、配套经费说明(在人员费和间接费用以外的预算科目若有配套经费,需说明配套经费的来源、落实和到位情况、用途,并提供证明材料) 五、课题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总表

表E1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及课题依托单位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①在课题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中已确定本课题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攻关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课题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②已经认真阅读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本表由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填写; 3、与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列入本预算。
课 题 预 算 科 目 预算科 目编号 预算数 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 中列支数 备 注
(1) (2)
一、经费支出 (1)
(一)直接费用 (2)
1、人员费 (3)
(1)高级研究人员 (4) 按统一表式列示需说明累计全时工作时间
(2)其他研究人员 (5)
2、设备费 (6)
(1)购置 (7)
(2)试制 (8)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9) 出国考察费用、外国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按国家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10)
(2)外国专家费用 (11)
4、业务费 (12)
(1)材料费 (13)
(2)燃料及动力费 (14)


(续)表E1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15)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费 (16)
(5)会议费 (17)
5、修缮费 (18)
6、其他直接费用 (19)
(二)间接费用 (20)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1)
2、房屋占用费 (22)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23)
4、其他间接费用 (24)
二、经费来源 (25)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6) /
2、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27) /
3、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28) /
预算编制人(打印、签名) 预算编制价目表日期
课题责任人或课题组长(打印、签名)
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打印、签名)
注:本表(2)列≤本表(1)列;
本表“经费来源”=本表“经费支出”(1)列。

人员费预算明细表
表E2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金额单位:千元
填表说明:1、本表由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填写; 2、高级研究人员需详细列示每人情况,其他研究人员只需填写合计数; 3、高级研究人员分类代码:A、课题组长 B、子课题组长 C、课题骨干 D、其他高级研究人员。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 投入本课题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 (人月) 人员费支出总数 申请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人员费 人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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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名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精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和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出口额5934亿美元,是1978年的61倍,出口额世界排名也从第32位跃升至第3位。在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加工制造水平稳步提高,以消费品为代表的部分商品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份额,产业结构升级步伐明显加快,配套能力不断增强,已经成为世界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出口商品和贸易主体结构逐步优化,初步涌现出了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国地位日益稳固。

  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出口增长质量不高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突出表现为自主品牌建设薄弱。目前,国际市场上名牌所占比例不到3%,但市场占有率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个别行业超过90%,国内市场上,2003年80多种主要消费品销量前十位名牌的市场份额高达65%,最高的家电行业达到80%,而同年全国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低于10%,称得上世界名牌的更是寥寥无几,部分企业虽然已经开始出口自主品牌商品,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缺乏核心技术,品牌的附加值偏低。企业大量从事贴牌出口,主要是在加工制造环节参与国际分工,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等高增值环节基本上还不掌握,既影响了贸易收益,也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企业名牌意识不断增强,实施出口名牌战略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实践表明,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出口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势在必行。为此,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贯彻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培育出口名牌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广大出口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培育出口名牌,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战略目标:通过各级政府政策扶持,中介组织密切配合,出口企业自身实践,争取到2010年,有40%以上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0%,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自主知名品牌,每个地区、每个行业都有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出口名牌。

  二、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

  结合我国自主品牌建设地区间、行业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一方面,广泛发动,鼓励和支持广大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进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全面提高我国自主品牌建设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选准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批自主世界名牌,使广大出口企业学有榜样、学有方向、学有动力,通过示范效应引导带动全国自主品牌建设工作。适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对农产品出口企业适当倾斜,支持其培育出口名牌。

  建立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出口名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形成出口名牌的国家队;各地区可以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出口名牌,有针对性的出台扶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对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出口名牌,坚持动态管理,根据培育效果,定期调整,优胜劣汰,始终保持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三、积极扶持,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出口名牌竞争力

  国家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各级政府在各类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出口名牌;鼓励名牌出口企业以名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

  支持名牌出口企业提高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不断提高出口名牌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积极支持其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四、培育渠道,增强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名牌出口企业在内外贸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快“走出去”步伐

  鼓励出口名牌到“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及知名商业企业中销售;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专业店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的出口名牌销售渠道;利用外贸发展基金等多种手段,通过在重点出口市场定期举办出口名牌展,在广交会设立品牌展区,支持名牌出口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方式,帮助名牌出口企业逐步建立自主国际营销渠道,直接进入终端目标市场。

  鼓励名牌出口企业“走出去”,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优先用于支持名牌出口企业;采取境外投资和用汇便利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名牌出口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优惠贷款和各项扶持政策,到受援国加工、生产、组装出口名牌;在一般物资援助安排中,努力推动出口名牌出口;在制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政策时,向出口名牌适当倾斜;通过培育和建立海外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等渠道,为名牌出口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科技服务平台。

  五、转变观念,加强服务,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免检,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名牌出口企业予以适当倾斜,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名牌出口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客户”,为其量身定做开发新产品和承保模式,在费率等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优先提供各项增值服务;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自主品牌出口统计方法的研究工作,为相关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积极作用,对驻在国产业、市场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对名牌出口企业开拓驻在国市场给予指导和帮助,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积极向驻在国商界宣传推介出口名牌,拓展经济外交空间。

  六、加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为出口名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和出口名牌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争创出口名牌、发展出口名牌、保护出口名牌的舆论氛围,重点加强对出口名牌质量、信誉和安全等国际市场最为关注领域的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消费出口名牌,提高出口名牌的国际知名度;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宣传各级政府培育出口名牌的政策措施,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创立出口名牌。

  工商、海关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出口名牌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并将其作为已经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培育、发展、保护出口名牌的良好氛围。

  七、各司其职,增强企业主动性,发挥行业协调服务作用

  作为创出口名牌的主体,广大出口企业要增强名牌意识,充分认识名牌对于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名牌发展规划,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从基础性工作做起,逐步提高研发设计、加工制造、营销服务等方面的水平,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档次和附加值,长期坚持,扎扎实实推进出口名牌建设。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结合会员企业意愿,制定本行业出口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本行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出口名牌政策宣传,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业内广泛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做好服务。

  八、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出口名牌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名牌工作的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区的出口名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全面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深入实施出口名牌战略,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07〕034号

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已经市人
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
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当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城镇总体规划是指:
  (一)各区、县城镇总体规划;
  (二)新城、城镇组团、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
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应
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未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擅自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查。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不得作为城镇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上报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申请时,应
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以及发展目标等作出说
明。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
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
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编
制、修编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基础
设施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
情况,结合城镇的区位特点、资源、能源和环境因素,对城镇的
定位、发展目标、城镇功能,以及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与周边
的协调关系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纲要,
报市规划局审批,作为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方案的依据。
  第八条 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邻区、县人民政府的
意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
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镇总体规划报审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本、附件、
图纸,专家评审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转由市规划局
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查: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
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并将
原件退回申报的区、县人民政府。待补充完善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重新申报。对符合报审要求的,进入技术审查程序。
  (二)技术审查。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对报审的总体规
划方案的重点内容和规划深度等进行审查。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
提出审查意见,进入行政审查程序。
  (三)行政审查。
  1.行政审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农委、
市交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
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天津警备
区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报审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行政审查。市规
划局负责组织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规划内容的意见,并组织
与规划相关的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规划的性质、布局、用地
规模等主要内容,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为市人民政府
批复提供决策依据。涉及滨海新区范围内以及特定区域的规划审
查,可邀请市滨海委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
  2.有关方面对总体规划有重大分歧、经联席会议协商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各方理由和情况
说明,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3.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及
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应对修改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修
改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及有关材料和修改说明报市规划局。由市规
划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
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与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域城镇体系及新农村布
局规划;
  (四)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天津市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以及现状特点与发
展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内容:
  (一)性质。城镇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
科学、实际;是否符合本市对该城镇、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职
能的要求定位;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
济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二)发展目标。城镇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
出发,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条件和社会的可承受程
度;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及可持续发展;是
否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衔接;是否有利于区
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是否与国家和我市
的产业政策协调一致。
  (三)规模。
  1.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
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
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2.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
记的户籍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常
住人口。
  3.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
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方向
和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
有关规定。
  (四)区、县的城镇、村庄体系规划。是否层次合理,功能
明确,能够满足当地整体发展需求,分级结构统一平衡。
  (五)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镇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
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历史风貌、地方
特色和自然景观。
  (六)交通。城镇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
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城镇对外交通系统的
布局是否与全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目标相协调一致。
  (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
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建设的关系。
  (八)环境保护。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
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标准;是否有利于维护区域生态
平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文本中应单
独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环境影响
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
  (九)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事件处置、
防洪、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防灾减灾国民教育
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
合部署;是否与区域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
及国防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衔接。
  (十一)经济分析评价。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是否满足城镇
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十二)实施措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
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十三)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
的要求。
  (十四)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时限: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接到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二)技术审查。市规划局在初步审核通过之日起14个工作
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函复区、县人民政府。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行政审查。
  1.市规划局接到区、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并反馈到市规划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2.市规划局负责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于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
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规划成果(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
市规划局。
  3.市规划局收到修编后的规划成果和修编说明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形成审查意
见。
  4.市规划局自联席会议审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
议审查意见及市人民政府批复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办理期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限的,应说明
理由,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后,可延长5至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
行: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
划;
  (二)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四)中心城区以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乡政府所在地、农场
场部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