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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乳类卫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08:2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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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乳类卫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乳类卫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西宁市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01 实施日期:2001.12.01


西宁市乳类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乳类卫生管理,提高乳类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牛、羊等动物乳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乳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凡直接接触乳类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乳类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农牧、城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作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乳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乳类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乳畜场应设有圈舍、运动场、饲料贮存、冷藏、消毒、洗涤、兽医卫生检疫和病畜隔离设施,按规定接受兽医检疫。
第七条 乳畜、乳畜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圈舍地面应硬化,挤奶前圈舍应通风20分钟,乳畜乳房应清洗干净并消毒。
第八条 乳畜每年必须进行炭疽、结核、布鲁氏菌病等疾病的检疫和预防接种。检疫出和病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病畜乳汁必须报请有管辖权和卫生监督部门监督处理。
第九条 开始挤出的一、二把乳汁、产犊前十五日的胎乳、产犊后七日的初乳、应用抗菌素期间和停药后五日内的乳汁、乳房炎乳及变质乳等禁止供人食用。
第十条 鲜乳必须及时进行过滤、消毒、冷却,禁止生乳上市销售。消毒应当采用高温巴氏消毒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效消毒方法进行。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向乳类生产经营单位或其收购站(点)出售。
  鲜乳收购站(点),应有乳类冷藏设施,消毒乳发送前应置于10以下冷藏。
第十一条 凡与乳类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及机械设备必须专用,表面光滑易洗刷,其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使用前应彻底消毒,生产或销售结束后要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 消毒乳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可降解的一次性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外标识必须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卫生许可证号、保存期限及食用方法。
第十三第 设置乳类销售、收购站(点)必须符合卫生、城管等方面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消毒乳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掺假、掺杂,影响营养、卫生。
第十五条 消毒乳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送前应消毒,运送完后应清洗干净。
第十六条 消毒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化验室,对每批产品按规定进行卫生质量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将卫生质量检验情况按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向生产经营乳类的单位和个人采样检验,被采样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经营乳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乳类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乳类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规定直接销售生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生乳,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自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注:《西宁市乳类卫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省本级决算和200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5年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决定批准2005年省本级决算。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订的《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送达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指定的非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本级审计项目一般应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第四条 实行送达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和业务资料特别多、保密要求高、被审计单位需随时调用会计资料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非同城办公,或因交通等其他原因,实施送达审计确有困难的项目;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等规模较大且涉及面广的审计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方式,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和追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审前调查情况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局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送达审计的审计项目,其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改为就地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特别注明审计方式、送达审计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施送达审计,应与就地审计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二)资产的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现场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召开审计进点会。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应就地进行,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明确相关事项,协商应相互配合的事宜。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确定联系人员和联系时间、地点、方式,被审计单位应确定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到审计组说明。确需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审计组长指派两人或两名以上人员前往。
  第十二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应送达的资料清单。被审计单位须送达如下资料:
(一)审计期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手工和电子账簿、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备份数据或者数据库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财务会计报告、凭证;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情况和银行对账单;
(三)领用的财政票据、自印或在商业部门自购收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领用登记簿;
(四)有关预算编制和批复文件、专项资金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等;
(五)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
(六)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七)审计期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审计项目相关联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分期、分批送达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送审资料,对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填制的送审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送审单位各执一份。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必须做好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确保送审资料的安全、完整,杜绝泄密事件发生。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一)审计机关应专门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的保管、保密责任。
  (二)审计人员要将送审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整理归位,不准将不同单位的送审资料相互混淆,审计期间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审计现场。
  (三)审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送审资料,保持送审资料原状,不得折叠、涂抹、标记、修改、更换,严防送审资料的丢失、损毁。
  (四)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回资料的,应出具送审资料回调单(以下简称回调单),列明回调资料清单和回调用途、时间、责任人。到期归还时,审计组凭回调单核对资料数量和原貌,无误后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回调单。
(五)任何人员均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审计地点,不得对外出借或以复印、摘录、拍照等任何形式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准将送审资料作审计以外其他用途。除工作需要且经过审计组长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外,非审计组人员不得接触资料。
(六)出现送达审计资料丢失、毁损、失密、泄密,或违反规定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返还给被审计单位。返还时,双方应依送审资料清单和回调单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名。清单归入该审计项目案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