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9 22:0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工作事关种粮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做好粮食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粮食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粮食生产、粮食总量平衡、建立地方储备、推进粮食企业改革等工作顺利推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5号)精神,制定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考核对象

  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市(州、区)长。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情况。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抓好高产农田建设,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主要考核指标:耕地面积、高产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情况。

  (二)建立对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情况。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主要考核指标: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真实配套到位情况;对农民直接补贴标准和到位情况。

  (三)搞好粮食总量平衡情况。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主要考核指标: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有无供应断档、抢购粮食情况。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情况。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库存安全;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保证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安全,保证费用和利息以及轮换价差损失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主要考核指标:地方储备粮计划完成和管理情况。

  (五)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情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主要考核指标: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执行和粮食市场管理情况。

  (六)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主要考核指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和“三老”历史包袱处理情况以及企业改制职工的分流安置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由省有关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印发各地。

  四、考核方式

  (一)省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粮食工作情况自查结果书面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抽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二)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6项考核内容综合评定。

  1、合格:6项考核内容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6项考核内容中有1项不合格。

  3、不合格:6项考核内容中有2项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处理

  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每年将考核结果向全省公布。对检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2 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保障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 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和2002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与斯里兰卡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与斯里兰卡发表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于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二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斯里兰卡总统还会见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国务委员陈至立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并访问了上海。

  三、8月29日,斯里兰卡总统在北京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会议上发表主旨讲话,并与吴仪副总理就1995年具有历史意义的《北京宣言》发表后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了交谈。

  四、双方对所有问题的讨论均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达成广泛共识,显示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斯里兰卡前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惨遭暗杀深表哀悼。双方强烈谴责这一恐怖主义行径,决心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邪恶势力作坚持不懈的斗争,并加强在地区和国际反恐行动中的协商与配合。

  六、斯里兰卡总统向中国国家主席简要介绍了斯外长被暗杀后的国内局势,表示尽管恐怖主义给斯和平进程带来困难,但斯政府仍将致力于确保国家稳定、持久和平,以实现全体人民的福利、安全和自由。中方对此表示赞赏,相信上述努力定能成功,并重申对斯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和解的全力支持。

  七、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八、双方对中斯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政治、经济和其它各领域均取得积极进展感到满意。

  九、斯里兰卡总统代表斯里兰卡人民感谢中方在海啸灾后向斯提供的慷慨援助,包括业已启动的修复渔码头和“中斯友谊村”项目。中方表示愿为斯提供防灾减灾领域的人员培训。

  十、斯方感谢中方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于双方商定的斯方优先发展并将与中国公司合作实施的项目。斯方提出了拟优先发展的项目:汉班托塔油品罐区和加油设施、普特拉姆燃煤电站、机场快速铁路项目以及科伦坡至机场高速公路项目,希望中方对上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中方将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认真研究上述项目的融资问题。

  十一、中方向斯里兰卡提供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项目,斯方对这一慷慨行为表示感谢。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2005年4月签署《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关系协议》后,根据协议所成立的辅助委员会已经确定需要通过磋商和交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中斯经贸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经贸合作联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访华期间,斯里兰卡总统参加了斯方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共同举办的“中国斯里兰卡贸易和投资促进研讨会”,双方对中国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斯基础设施改进及发展进程表示满意。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首都间直航的开通有助于促进两国相互往来,包括两国游客的往来。两国航空公司将继续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均认为应鼓励和支持双方的航空公司、旅行社、酒店和其它旅游产业加强互利往来和接触,并通过在旅游领域的投资促进合作,双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旅游局通过中国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十四、双方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强调亚洲各国需要和平、稳定和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促进本地区发展。斯方欢迎中国为关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六方会谈所作的努力。双方欢迎中国与南亚国家通过高层政治交往和其它交往加强关系,并探讨了南盟与中国建立机制化联系的可能性。

  十五、双方还就两国元首即将参加的联合国60周年会议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最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斯里兰卡和中国一致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就包括千年发展目标、人权和反恐在内的双方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重申,下任联合国秘书长应从亚洲国家中产生。

  十六、根据两国外交部关于双边磋商的议定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下一次外交磋商的时间。

  十七、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斯里兰卡在上海开设领事馆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合作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3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总协议

  (七)斯里兰卡国家艺术剧院项目设计合同

  (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斯里兰卡电力局关于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八、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她本人及斯里兰卡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库马拉通加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方便时候访问斯里兰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感谢库马拉通加总统的邀请,并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问斯里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