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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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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城市建设方面的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为主线,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重点,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的落实

  1、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研究制订《供热能耗定额》,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启动北方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推动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推动全国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首先在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突出一个目标,构建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三项基本制度:即以治污减排、削减COD为中心,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核查和督察制度、评估和通报制度。以COD削减量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地信息上报情况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配合财政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3%。

  3、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继续开展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评估机制。研究制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无害化普查。总结和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研究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的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7%。

  4、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制订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收缴率,严格收费的使用管理。加强宣传,增强群众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5、继续抓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工作的落实。研究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城市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以“让公交快起来”为重点,引导各地加大对公交运行优先的支持力度,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倡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举办第二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推进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6、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拟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进一步深化前期的规划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推广先进技术,抓好试点,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

  7、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降低管网漏失率。以绿色奥运为契机,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全面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工作。

  8、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组织修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研究编制《道路照明节能技术规定》,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绿色、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查研究LED应用于城市照明政策措施,并加以推广应用。贯彻落实全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大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9、努力抓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以“节地、节水、节约投资、节约管理费用”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深入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屋顶绿化(花园)及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范》,修订现行城市园林绿化标准规范,推动节约型园林绿化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和城市湿地建设、管理的指导。

  二、努力做好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

  10、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继续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公开,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研究制定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1、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以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抓手,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水质督察制度的创新为手段,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测的方式,对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12、加快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应急技术研究为支撑,深入研究城市供水系统去除污染物应急净化技术,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13、总结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继续推广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经验。督促各试点城市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框架体系,提出系统建设节约型投资方案。建立城市管理科学评价体系,制订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指标标准,制定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方案,做好全面推广的基础性工作。

  14、加强城管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深入研究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下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城管监察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加强观摩与学习,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实现城市的和谐管理。

  15、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研究制订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研究制订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16、全面提高城市公厕的设施水平。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加大公厕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完善公厕布局。加快旧厕、旱厕改造,改善卫生状况,逐步增加无障碍设施,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合理确定公厕等级,鼓励免费开放公厕。研究建立公厕管理长效机制和服务评比机制,提高公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环保、节水、节能和生态型公厕建设,开展循环用水等节约型公厕示范项目。

  17、强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市政桥梁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安全运行与供给。抓好供气、公交、下水道作业和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落后地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管网改造,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8、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协调机制。重点抓好地铁、供水、供气、城市桥梁等重要行业应急预案的落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19、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各地供水、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镇间共建共享和向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进一步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20、统筹城乡和区域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指导各地将城乡结合部和部分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广“村收集、镇(乡)中转、市(县)区域处置”的镇、村垃圾处理管理模式,逐步解决城市近郊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21、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按照规划法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管理,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继续总结和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22、加强对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结合旧城改造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心区绿化,重点抓好居住区绿化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中绿化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推动西部地区以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行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近期绿化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城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辐射带动。

  四、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23、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强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着重回答和解决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改革的统筹性、协调性,进一步规范改革行为,提高政府的控制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24、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系统地总结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区别行业特点与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研究不同的改革模式和操作方式,指导地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25、推进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进一步研究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形式和方法。总结推广各地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经验,建立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五、全面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

  26、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推进各地对《条例》的贯彻落实。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尽快出台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和门票管理等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7、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指导各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并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进一步强化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管理,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速度。

  28、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按照规划,严格监督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切实规范各项建设行为。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的发生。

  29、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整改工作。切实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后续工作,督促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景区认真开展整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提高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管理水平,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30、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积极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不断提高保护监管和管理运行的工作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1、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等部门做好三清山、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中国南方喀斯特”扩展项目等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管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保护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申报审定工作。

  六、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与法规

  32、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与报批工作。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起草和上报工作。抓紧制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定与制度。研究起草《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颁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33、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建设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抓好中国人居环境奖标准体系、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体系、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等新标准规范的制订。组织修订《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4、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办理制度,完成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查核准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加强对城建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七、进一步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6、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把握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效果。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讨,引导干部职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

  37、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增强公仆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客观规律,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3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两同时”为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加强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查堵漏洞,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39、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深化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文明,做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会同有关方面重点抓好公交、出租车、公园、景区的文明服务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服务明星和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


(200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树蔸(含树根,下同),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本规定所称树木,是指野外采挖的天然乔、灌树木,包括幼树和树桩。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树蔸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树蔸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区域为树蔸树木禁挖区:

(一)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二)石山和全封的封山育林区;

(三)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一定区域;

(四)25度以上的山坡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易流失的其他山坡。

禁止在禁挖区内采挖树蔸树木。因更新造林确需采挖的,必须报经地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禁止采挖属于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树木,但属于苗圃培育和更新性质的除外。

采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树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执行。

第七条 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

(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第八条 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取得采挖许可证。但是,采挖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和采挖迹地更新需要挖掘的树蔸的除外。

因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需要采挖树蔸树木的,采挖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挖树蔸用作薪炭的,采挖许可证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核发。

第九条 申请采挖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

(二)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三)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地点、树种、数量;

(四)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前款所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采挖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采挖树木用作薪炭,禁止采挖树蔸用作薪炭出售。

第十一条 采挖人必须按照采挖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树种、数量和采挖方式、技术要求采挖树蔸树木。

第十二条 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必须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第十三条 运输树蔸树木必须持有运输证。运输胸径5厘米以下的生产用苗的除外。

托运人申办树蔸树木运输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一)野外采挖的树蔸树木,提交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

(二)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三)采伐迹地更新挖掘的树蔸,提交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核发树蔸树木运输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运输树蔸树木依法应当进行检疫的,必须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四条 收购、经营(加工)树蔸及其制品,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禁止收购、经营(加工)无采挖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树蔸树木。

第十六条 鼓励人工培育各种绿化树种,提倡人工种植、培育各种用于盆栽的树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挖许可证采挖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采挖株数3倍至5倍的树木,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挖区内采挖树蔸树木或者采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采挖的树木的,以及采挖的树蔸树木株数较大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人未按照采挖许可证核定的地点、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采挖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挖人未按照采挖许可证核定的树种或者超越采挖许可证核定的数量采挖树蔸树木的,视为未取得采挖许可证采挖树蔸树木,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29日 财企〔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2004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国家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5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于2005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于2005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在两部下达相关企业本年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知后15日内,由商务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附件3)。
  五、为做好2004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qi04252f1_200507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