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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17:3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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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推广为主要业务,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
第三条 获得批准、依法登记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改变民办科技机构的所有制性质。
第四条 各级科技、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人事、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办科技机构予以扶植、引导和监督。并制定措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
(二)私营科技机构,包括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合伙科技机构和独资科技机构;
(三)个体科技机构。
第六条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是指职工群众七人以上集体集资,共同劳动并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积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民办科技机构。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的财产属于本机构职工集体所有,本机构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机构负责,本机构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机构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专项申报,经批准后始得办理登记。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合伙机构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机构。合伙机构应当有书面协议和机构章程。合伙人对机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独资科技机构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机构。独资科技机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十条 个体科技机构是指个人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雇用人员七人以下的民办科技机构。对个人经营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二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有书面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机构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经济性质(指集体、个体、私营);
(四)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五)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六)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
(七)机构的解散条件;
(八)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十)机构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一)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进行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三)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研究、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
(四)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和充当技术贸易中介人;
(五)销售自行研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有原单位证明的非在职人员,并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非在职人员是指离休、退休、辞职、或停薪留职、待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二)有一定的从业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四)必须拥有一项或多项专利、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新技术产品、或专门技术知识:
(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六)按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七)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机构类型。
第十四条 申请民办科技机构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创办的报告书;
(二)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学历)、职称、专长证明和固定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工作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冠省、市、县(区)名称,由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开办批准书。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批准后,申请人必须持批准书及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银行申请建立帐户。异地经营的,必须办理异地经营手续。
第十七条 凡是成立属医药、卫生、建筑设计、爆破工程、军工等有特殊要求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经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名称、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有权自主决定科研、生产、销售和分配。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可以同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
在民办科技机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聘用科技人员,可以招聘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自主招收职工,但必须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条件的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申请承担国家的科研项目和单位委托的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参加各级评奖。
第二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民办科技机构自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该职务仅在本机构内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聘任的,则任职资格可同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人员一样对待。
第二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向科委、工商税务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如实报送机构资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种业务关系和利用外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应依法订立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民办科技机构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第二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由各级科委负责管理。各级科委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会同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列入各级计划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三)负责组织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申报;
(四)代为保管科技人员的党团和人事档案;
(五)协助办理人员出国、技术出口、贷款等各种申报手续;
(六)沟通科技信息。
第三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有固定的财会人员。对于合伙或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试制的新产品,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经省科委认定属于生产高技术、新技术的产品,其税收按国家和省税务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生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技术所创外汇,留成部分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民办科技机构进口自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消化的样品,经申请批准,可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当地科委批准和进行工商行政登记而经营活动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违章经营和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科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复议裁决的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民办科技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营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30日

宜春市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2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宜春市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宜春市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使用和管理好国债资金,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公路国债项目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经省计委批准,利用国债项目建设的县到乡公路。
第三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管理。
第四条 县乡公路国债资金必须按照国债项目建设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二、计划申报
第五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计委、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向市计委申报,并按公路所属管理同时报市交通局、公路局。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报请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计委。
第六条 县(市、区)对拟申请国债资金的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必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部门编制可研报告,与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对项目的可研报告进行初审。
第七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的可研报告经省计委批复后,由市交通工程勘察设计院和市公路局勘察设计院按照公路所属管理统一进行勘察、施工图设计,报市计委审批。施工图经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计委、财政、交通、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县乡公路国债项目的管理,建立职责明确、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市计委是国债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项目可研报告的初审、上报,施工图(代初设)的审批,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国债资金的及时拨付,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国债资金的管理,进行竣工决算的审查。
市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对所属的县乡公路统一勘察、设计,项目初审通过后,报计划部门;监管县(市、区)工程招投标;检查、监察工程质量,调度工程进度,委派路面工程监理。
第十条 县乡国债公路的施工单位必须实行招投标。招投标预案要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在市计委组织审查可研报告中一并审批。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市计委、财政、交通、公路派员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计委负责牵头组织财政、监察、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对县乡国债公路建设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国债资金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国债资金主要是用于路面工程,不得用于路基工程。
第十三条 县(市、区)计委要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拨付国债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资金。
四、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每条县乡国债公路都要组建项目法人,确定法人代表,负责国债公路的建设。省道由市公路局作为项目法人,原省养县乡道和市养县乡道由各县(市、区)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有建筑三级以上资质和相应的道路施工资信。路面施工监理分别由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统一委派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监理培训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在下达施工图(代初设)批文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施工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国债项目必须按照省计委审批的公路等级、路面结构、线路走向、改造里程,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线路走向,缩短里程,更不允许擅自变动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每条县乡国债公路建设都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局代表市政府对工程质量履行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工程质量负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乡国债公路在路基工程完成后,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公路局和县(市、区)计委、财政局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对路基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路面工程建设。检查要形成路基工程质量报告,参加检查人员签字以示负责。财政部门根据路基工程质量报告,拨付国债资金。
五、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国债公路项目由市计委组织验收。县乡国债公路建成后,由项目法人申请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检验,组织撰写竣工报告,汇编整理工程资料,提出工程决算。由市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市计委组织市交通、公路、财政等有关部门最后统一验收。省计委若有另外规定,按省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工作优秀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国债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乡国债公路工程档案由县(市、区)交通、公路部门统一管理。
六、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县乡国债公路管理、建设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单位、材料供应商,在县乡国债公路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立即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该乡(镇)的国债公路项目,调减所在县(市、区)国债公路项目。
⑴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或工作失职造成较大资金损失浪费的;
⑵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或者不进行招投标,指定项目承建单位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⑶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⑷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假报工程质量的;
⑸擅自更改设计,出现公路等级不够、路面结构降低标准、公路里程不足和变更线路走向的;
⑹不实行监理制度的;
⑺提供、使用达不到设计要求标准的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的;
⑻非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⑼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⑽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或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材料的;
⑾不按规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
⑿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⒀接受省以上有关部门检查,受到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老区公路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青联发[2005]43号


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5年6月29日)


  为积极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才、建功立业,促进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能力,现就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积极引导大学生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逐步形成青年立足基层、报效祖国、成就事业的时代洪流;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是西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问题,可以更好地调动大学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的积极性,可以稳定志愿服务队伍,激发志愿者服务热情,提高志愿服务质量,西部计划才能够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西部计划的重要意义才能进一步彰显。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对于积极探索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规律,积累引导大学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经验,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并将有力地配合国家整体工作安排,为鼓励引导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作好示范、导向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1.做好大学生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大学生志愿者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鼓励扎根西部、扎根基层为主要目标,以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为载体,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等主办单位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种就业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建立长效就业服务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基层就业创业,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大学生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原则是:(1)尊重志愿者的择业意愿,坚持鼓励大学生扎根西部、扎根基层的积极导向。(2)坚持中央和地方结合,以地方为主;招募省与服务省相结合,通力合作;服务省与服务地、县结合,以地、县为主的原则,确保大学生志愿者获得切实有效的高质量就业服务。(3)创造就业岗位,提供适量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4)坚持整合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帮助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5]17号)精神,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精神,确保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时,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和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的优惠政策。

  2.各地人事部门要切实落实《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的优惠政策,明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各级团组织要帮助大学生志愿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志愿者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志愿者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四、具体措施

  1.努力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和便捷的就业服务。组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收集适合大学生志愿者的空岗信息,在就业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建立大学生志愿者求职信息库,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基础上,优先做好大学生志愿者的就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代管档案、代办入户手续、代办职称评定、代办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等“一条龙”服务。

  各地团组织要联合各级青联、青年企业家协会、乡镇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各协会成员赴西部考察,加深对西部计划及大学生志愿者的了解,并为志愿者提供有效就业岗位。各地团组织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开发岗位信息。

  2.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实施网络招聘。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向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及中组部、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委人才、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优势,面向志愿者开展网络招聘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化就业信息网络的对接,及早向大学生志愿者发布有关用人单位信息,与社会公共人才招聘网协商合作模式,共享社会招聘岗位资源。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专业人员招聘网,为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一个双向、实时的信息交流平台,力争做到用人单位与应聘志愿者在网上顺利交换信息,达成录用意向。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大学生志愿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将创业的大学生志愿者纳入服务范围,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等服务。各地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有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属培训阵地,借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进行大学生志愿者创业、就业培训。

  4.加大就业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就业导向。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就业创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为志愿者就业作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典型,大力宣传党政各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各级团组织在就业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要刊发志愿者就业宣传的公益广告。组织在西部创业卓有成效的先进个人典型报告团,在西部举行巡回报告会,鼓励志愿者扎根西部就业或自主创业,为大学生志愿者就业、创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建立机制

  1.建立就业协调机制。由各地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

  2.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西部计划就业服务工作重在落实。各地要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本省(区、市)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把就业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省级项目办要建立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志愿者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

  4.建立就业服务基地。各地要与党政部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着眼长远的原则,从各地实际需求和大学生志愿者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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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