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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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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教育部 中央综治办 共


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教育部 中央综治办 共青团中央
司发通〔20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委、综治办、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
局、教委、综治办: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高瞻远瞩,振聋发聩,发人深省,对于振兴我国的教育事业,正确引导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认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和法治观念增强,尤其要抓好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和意识,这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法制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向广大中小学生传授一些必要的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经过三个五年普法,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也已初步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依法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能力还比较弱,违法犯罪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一些家庭、学校和地方注重学生的知识教育,忽视思想品德、纪律法制教育的倾向依然存在;此外,法制课教材针对性不强、师资缺乏系统的法律培训、教学方式落后陈旧等,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思路,采取新措施,推动工作上新的台阶。
(二)探索有效的教育方法,健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首先是突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联系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去宣传、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其次是要突出实践性,除课堂教学外,要充分运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播放录像、电影,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征文、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以及参观和旁听法院公开审判活动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自护教育中,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第三是突出法制教育的综合性,学校、家庭、全社会都来做,学校通过开设法制课进行经常的、系统的教育,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活动,使家长为学生作出表率,社会各界要努力创造适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常设性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为青少年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提供条件。学校、家庭、社会三方联动,形成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切实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把学校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开展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在学校的生动结合。要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宪法》、《国旗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教师教学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法制观念。要重视搞好教师队伍法制教育,使全体教师在教书育人、依法办事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要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把学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适时对学校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搞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需要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各有关部门对此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抓紧大、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在大中城市举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工作。今年是实施“三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各地应借助本通知下发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继续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共青团组织要为学生广泛参与法制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要积极推广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家长法制学校、普法小先生、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维权岗等经验和做法。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学校法制教育进行理论研究,促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000年3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2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总工会、人事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
自治区总工会 人事厅
(2006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自治区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第三条 对企业职工、农牧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的先进人物,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中的先进人物,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以下统称劳动模范)。
  第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表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模范表彰工作,按照各部委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总工会会同自治区人事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每次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筹备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期间,自治区成立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筹备)委员会,并在自治区总工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每5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自治区总工会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第八条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表彰自治区劳动模范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解决。
  第九条 推荐评选和表彰劳动模范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自治区劳动模范名额控制在全区总人数的万分之一以内,其中,工人、农牧民劳动模范不得少于表彰总名额的百分之六十。
  具体方案由自治区总工会会同自治区人事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筹备)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西藏中成绩显著,群众公认。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表彰可以制定不同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推荐评选和表彰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农牧民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地(市)、县(市、区)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审核推荐评选人选及其先进事迹材料,并在所辖范围内公示。其中,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自治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筹备)委员会审核,在全区范围内公示;
  (四)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报考成人院校时,全国劳动模范可免试入学,自治区劳动模范增加20分投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劳动模范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和国有企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出租公有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并可在其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上浮20%;劳动模范以房改方式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时,在其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可上浮20%,并可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农牧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困难企业、倒闭企业的职工劳动模范每两年由地(市)工会组织进行一次体检,费用由所在地(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进行体检和就医就诊时,医疗机构应积极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农牧民劳动模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以享受荣誉津贴,其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年1200元,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每年960元。荣誉津贴由地(市)财政承担,由地(市)工会按年度发放。
  第十九条 评为自治区和全国劳动模范的,按照最高一级享受待遇。全国劳动模范已享受全国统一待遇的,不再享受自治区的同类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上级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地(市)工会和产业、
  系统工会管理为主。劳动模范晋升、调离、退休、死亡或者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所在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总工会。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对其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爱护,及时了解其情况,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劳动模范的事迹,总结推广其经验、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
  (三)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其待遇,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给予批评和制止;
  (四)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考核,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评定程序的;
  (四)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者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原申报机关按照申报程序报请批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同时收回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