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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铁道行业实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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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铁道行业实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 劳动部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铁道行业实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劳动部



铁路货运、客运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基础,货运、客运人员是铁路运输的主要技术工种,对确保铁路安全、正点、优质、高效地运送货物、旅客有着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决定在铁道行业高层次货运、客运人员中实
行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铁路货运、客运人员中分别设立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职务。
二、铁路货运、客运业务师是按铁路运输生产业务岗位的需要,在实行职务系列管理的高层次人员中设置的技术业务职务,不是技术业务称号,不是高层次货运、客运人员的普遍晋升。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的考评、聘任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
例限额、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政策规定办理,并结合铁路运输生产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评聘。
三、聘任货运业务师以铁路货运人员职务系列中货运值班员、货运调度员、货运安全员、货运计划员、货运检查员、货运核算员和专用线货运员七个工种(职名)的人数为基数;聘任客运业务师以铁路客运人员职务系列中客运值班员、售票值班员、行李值班员、客运计划员、售票员、
行李员六个工种(职名)的人数为基数。
四、鉴于铁路货运、客运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具有全面的技术业务能力。因此,应在二等及以上车站的货运值班员、货运调度员、货运计划员和专用线货运员中,按货运业务师考核标准考评聘任货运业务师;在二等及以上车站的客运值班员、售票值班员、
行李值班员、客运计划员中,按客运业务师考核标准考评聘任客运业务师。
五、根据铁路车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车务人员中设立技师的职务名称“车务技师”一并改为车务业务师。
六、实行货运业务师、客运业务师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铁路局应结合具体情况选货运站、客运站各一个进行试点,按照铁道部、原劳动人事部铁劳(1987)1257号联合通知公布的《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铁道部关于试点
工作的要求,坚持高标准,严格考评,加强领导,审慎行事,把好事办好。在试点的基础上做好工作总结,为货运、客运业务师聘任制工作进一步推开打好基础。



1990年11月16日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关于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的办法,待总行与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附: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营运与调度
全行资金营运与调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一)关于统一计划与分级负责
1.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与调度的中心,负责全部资产与负债的管理工作。
2.总行负责制定和平衡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贷收支计划。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详见附件二),于季度、年度开始后15天内报总行;按季、按年编制信贷收支计划(主要是存贷款及向上级行借款与还款计划等主要项目),并于季度、年度开始前20天报送总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属分、支行资产与负债的管理与考核。
(二)关于统一调度与分级负责
1.总行资金调度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负责组织辖属分支机构的资金调度和管理。总行通过省级分行实现对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
2.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总行对分行的资金调度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实行期限借款,有偿调度,到期收回,以减少资金浪费。
系统内专项借款:对因执行国家重点任务,总行借给分行的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专项资金,以及人民银行下达的专项资金,采取专项借款办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系统内短期借款:(1)对于各行于1994年6月21日按规定上划的人民银行借款,由总行通过系统内借款拨付分行继续使用。借款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对这部分借款,总行对分行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注明期限、利率。对于超过期限的借款,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收回借款计划时,总行将按比例,并结合具体情况向有关分行收款。(2)因存款下降等特殊原因引起资金困难,出现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分行,总行通过短期借款方式解决。借款对象只限于省级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资金困难时,经省分行同意也可以予以支持。对这部分借款,总行也不再办理借款合同,只办理拨款通知。借款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利率按略高于联行利率计收。
3.适当集中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逐步减少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以利于全行统一调度资金。
4.为保证全行资金调度的准确性、及时性,总行将逐步建立“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余额五日报或日报制度。
5.外汇业务配套人民币资金纳入全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范围之内,各省级分行所需外汇业务配套人民币资金,由各分行纳入资金营运计划自行解决。
6.债券资金的调度。凡由总行统一认购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均由总行下达认购计划,分行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时上划资金。总行原则上在到期后将本息归还分行。债券资金的市场运作按有关债券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办法执行,其资金纳入各行资金统一调度范围。

二、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人民银行再贷款是总行对分行短期借款的资金来源,由总行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款以后,以系统内借款方式拨付各分行使用。因此,各行要在总行拨付的系统内借款额度内,统筹安排,周转使用,按期归还。对于借款超过期限的部分,总行实行扣款和加收利息制度。

三、汇差资金的管理
联行汇差资金是一种清算资金,在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汇差资金的及时清算与缴拨,是关系到商业银行能否做到统一调度资金的基础,因此,各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拖欠联行汇差资金。考虑到我行目前汇差资金的实际情况,对汇差资金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规定限额,区别对待。考虑到汇差资金在清算过程中占用的时间差,为减少在途,在原办法基础上,总行对各分行汇差资金占用的最长期限和最高限额作适当调整,占用汇差资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计划单列市分行为2000万元),最长占用期限为5天。
(二)建立汇差资金五日监测制度。总行对各分行清缴汇差资金情况,由十日考核改为五日考核,以保证全行汇路畅通,实现汇差资金的规范管理。
(三)对汇差资金占用实行分档计收利息制度。“信贷资金调拨”与“汇差资金划拨”两科目相抵后的差额与合理占用额度(总行历年累计分配给各行的信贷资金加允许占用的汇差资金)相加减后的差额,表现为存、欠联行汇差资金。联行汇差资金清算利率目前为月息8.85‰。欠缴的联行汇差资金,按高于正常联行清算资金的利率水平计收利息。目前暂定为:对于1994年9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欠缴汇差,从9月1日起,总行将按超占额度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从1995年1月1日起,新增欠缴联行汇差资金,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100%。1994年底前已欠缴的汇差资金,总行核定清缴进度,实行计划管理,逐步压缩,分期偿还,对于未完成清缴计划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加收利息。实行分档计息后,由财务会计部门按日计算,按季计收。

四、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拆借资金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拆借资金的授权额度与期限。工商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为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工商银行信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对拆入、拆出资金实行授权制度。各行拆入资金余额(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行属公司拆入及系统内跨辖拆入)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同业拆出、金融性公司拆出、行属公司拆出及系统内跨辖拆出)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对系统外单笔拆出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案。拆出资金的期限、用途严格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凡超占联行汇差资金的分行不得对外拆出资金。
(二)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分支机构,因头寸紧张或多余,均可拆入或拆出七天以内的头寸借款。
(三)对于资金营运过程中的稳定结余资金,省级分行可向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拆出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
(四)内部融资中介组织的资金是工商银行资金的一部分,其来源、运用、统计、核算、考核均应纳入全行资金统一管理范围,中介性组织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资金营运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临时性头寸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利率按同业拆借利率执行。
(五)各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独立核算的融资中心和资金市场的入网资金均为工商银行所有,必须由管理行控制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系统内头寸不足。对同业拆借的对象、期限、用途,严格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规定执行。
(六)各行要继续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对违章拆借资金要建立台帐,逐笔核实登记,制定分月清收计划,1994年内要求以1993年末的违章拆借余额为基数收回60%。
(七)1988年以前总行对分行的老拆借,并入系统内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八)撤消总行牵头主办的融资网,各成员行入网基金予以退回。

五、支付准备金的调控
支付准备金包括备付金和二级存款准备金。
(一)备付金的调控
备付金是保证全行存款支付和信贷计划实现的重要标志,也是调控资金的重要基础。在全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情况下,备付金的多少对全行的资金营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根据人民银行对我行核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总行对省级分行核定备付率指标。在执行中,凡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标准的,不得发放贷款,只能保支付和完成各项指令性上缴资金任务。对因合理因素影响,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标准,其资金支付困难的,由总行调度资金予以解决;凡备付率超过总行核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总行有权直接调度。
根据工商银行点多、面广、网点分散的特点和全行统一调度资金的要求,为保障全行支付和实现调度计划,总行和省级分行作为管理行,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
(二)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调度
1.为加强系统调控,总行集中的二级存款准备金,1994年继续执行原比例,即按各项存款当年增加额上缴10%(少数民族地区分行按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各项存款(各项存款包括:工业企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三资企业存款、商业企业存款、外贸企业存款、集体工商企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私营及个体工商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委托存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10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
对各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2.为鼓励各行将暂时多余的资金上存,以确保全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总行继续开办定期存款业务。总的原则是分行上存资金价格高于联行利率的资金价格。目前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别为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后,由总行一并还本付息。今后联行利率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定期存款利率。
总行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行保支付。

六、结算保付基金的调度
由于汇路变化,为解决管理行应付汇差在前,应收汇差资金在后,大量垫付资金的问题,总行收缴的结算保付基金仍按原比例,即按汇出汇款当年增加额上缴30%(计划单列市分行按1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汇出汇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十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对各行上缴的结算保付基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七、要合理规划内部资金的占用
目前,全行内部资产大于内部负债,形成不合理资金占用较多,主要反映在资产方的“应收利息”、“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负债方的“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上。为加强管理,总行把与存贷款关系密切且有利息收支的内部资产,如存放同业、投资、债券等,作为非信贷营运资金;把与财务收支相关联且基本上没有利息收支的内部资产,如应收利息、在建工程、应收应付款等,作为财务资金。实行明确责任,量化管理、专项考核检查的管理机制。
明确责任:凡是有利息收支的非信贷资金营运由计划部门负责;凡是没有利息收支的财务资金由会计部门负责,其中贷款应收利息的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坏帐和呆帐贷款的核销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量化管理: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分季核定非盈利资产的合理占用水平,对超正常占用部分,做出分季压缩计划,把非盈利资产的占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专项考核检查:稽核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管理实施情况的考核,各部门针对执行中的重大变化,要组织必要的自查、互查和抽查;管理行要对下级行的非盈利资产占用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计划表
年 月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上 期|本 期| |上 期|本 期|
| 资 产 项 目 | | | 负 债 项 目 | | |
| |余 额|增 减| |余 额|增 减|
|--------------------|------|------|------------------|------|------|
|一、备付金款项 | | |一、各项存款 | | |
|--------------------|------|------|------------------|------|------|
|1.现金 | | |1.对公存款 | | |
|--------------------|------|------|------------------|------|------|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储蓄存款 | | |
|--------------------|------|------|------------------|------|------|
| | | |二、调控准备金 | | |
|--------------------|------|------|------------------|------|------|
|3.购买债券 | | |三、出售债券 | | |
|--------------------|------|------|------------------|------|------|
|二、缴存款项 | | |四、系统内借入资金| | |
|--------------------|------|------|------------------|------|------|
|1.缴存中央银行款项| | |其中:向总行借款 | | |
|--------------------|------|------|------------------|------|------|
|2.调控准备金 | | |五、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三、各项贷款 | | |六、其他负债 | | |
|--------------------|------|------|------------------|------|------|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 | |1.信贷负债 | |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其中:外汇买卖 | | |
|--------------------|------|------|------------------|------|------|
|四、待清算资金 | | |2.内部负债 | | |
|--------------------|------|------|------------------|------|------|
|其中:存放同业款项 | | |其中:应交税利 | | |
|--------------------|------|------|------------------|------|------|
| 待清算汇差资金| | | 应付利息 | | |
|--------------------|------|------|------------------|------|------|
|五、其他占款 | | | 其他应付款 | | |
|--------------------|------|------|------------------|------|------|
|1.信贷资产 | | | 预提费用 | | |
|--------------------|------|------|------------------|------|------|
|其中:外汇买卖 | | |3.代理业务 | | |
|--------------------|------|------|------------------|------|------|
|2.内部占款 | | |其中:机关团体存款| | |
----------------------------------------------------------------------------
续表
------------------------------------------------------------------------------
| |上 期|本 期| |上 期|本 期|
| 资 产 项 目 | | | 负 债 项 目 | | |
| |余 额|增 减| |余 额|增 减|
|--------------------|------|------|--------------------|------|------|
|其中:应收利息 | | |七、拆入资金 | | |
|--------------------|------|------|--------------------|------|------|
| 其他应收款 | | |八、同业存放款项 | | |
|--------------------|------|------|--------------------|------|------|
| 在建工程 | | |九、未清算汇差资金 | | |
|--------------------|------|------|--------------------|------|------|
|3.代理业务 | | |十、所有者权益 | | |
|--------------------|------|------|--------------------|------|------|
|其中:缴存财政性款项| | |其中:实收资本 | | |
|--------------------|------|------|--------------------|------|------|
|六、系统内借出资金 | | | 本年利润 | | |
|--------------------|------|------|--------------------|------|------|
|七、拆出资金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小 计 | | |
|--------------------|------|------|--------------------|------|------|
| | | | | | |
|--------------------|------|------|--------------------|------|------|
|八、其他 | | |十一、其他 | | |
|--------------------|------|------|--------------------|------|------|
| | | | | | |
|--------------------|------|------|--------------------|------|------|
|资产方合计 | |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计划表编制说明
为适应工商银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组织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从1994年9月15日起,工商银行将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并据此组织资金营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资金营运计划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编制目的和原则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对国有商业银行要求,按照全行业务经营部署编制资金营运计划。目的是为了比较准确地预测资金营运趋势,合理配置和调度资金,为业务经营服务。
编制营运计划,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反映全辖全部资金运动为目的,设置编报项目。资金营运计划既要求编制传统的存、贷款计划,又要求编制内部财务性占款等计划;既考虑到人民币业务计划,又考虑到外汇买卖等一部分外币业务计划,以期对全辖全部资金运动作出预测,防止和减少资金流失。尤其是要求反映以前仅在财务收支计划中反映而未在信贷收支计划中反映的应收、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占款等,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监测全辖资金营运实际情况和各不同项目的变化。
(二)以国有商业银行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必须遵循的次序设置和排列资产负债项目。按次序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是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保持资金正常营运的首要条件。因此,在设计资金营运计划表时,要按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次序设置和排列资产负债项目。如在资金运用方,把备付金款项和缴存款项分列第一、第二项,明确各行在调度资金时,必须以信誉为本,首先保证全辖资金调度,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确有资金结余,才能适量开展融资业务。在资金来源方,把各项存款和调控准备金分列第一、二项,明确在资产负债管理体制下,对资金营运而言,最有意义的仍然是存款。同时,要建立辖内调控基金,增强自身调控能力,并注意资产流动性,适时吞吐债券,调剂余缺。在此前提下,确有必要,再向上级行借款和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三)按资金性质归属项目。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应按不同的资金性质进行不同分类和调度;资金营运计划表的项目归属,须体现不同性质资金在资金营运中的不同作用。资金营运计划即按照资金性质进行项目归属。例如,《资产负债月报》是把债券、投资归并为“债券与投资”,但资金营运计划则分别按债券、投资进行归属,而且在“债券”中,又把国债和央行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单独列出,归并在“备付款项”内,目的是力图使备付款项包含的内容更完整、更准确。又如,资金营运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反映各行汇差资金清算实际情况,因此分别归属为资产方的“待清算资金”项下和负债方的“未清算汇差资金”,以反映各行欠缴或上存资金的实际状况,这与资产负债月报表的归属也有所不同。

二、项目说明
资金营运计划表中列明的项目,除少数外,基本与会计科目相对应。具体为:
(一)资产类
1.备付金款项
本项目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购买债券三个子项目。
现金项目是指本行库存现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与会计科目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对应。
购买债券是指购买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包括171国家债券、172中央银行债券借方余额之和。
2.缴存款项
主要包括分行缴存中央银行款项和分行上缴总行的各种调控准备金。前者与113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对应。后者则是指分行上缴总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之和两项。各分行自行建立的其他调控准备金,亦归并此项目下。
3.各项贷款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个子项。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的各项贷款一致。
4.待清算资金
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存款和应收未收汇差资金。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中的443汇差资金划拨(总行户)、451信贷资金调拨(总行户)两科目余额相抵后的差额为借方时(总行历年累计分配各行的信贷资金和允许占用的汇差资金占用额不在本表反映)。
5.其他占款
其他占款是指分行信贷资产、内部占款和代理业务三个部分。
(1)信贷资产包括103贵金属、163进出口押汇、173其他债券、176投资、481外汇买卖、482结售汇资金的借方余额之和。
汇差资金划拨、信贷资金调拨因已单独轧差反映,为待清算资金,故在此予以剔除。
(2)内部占款包括102银行存款、162呆帐准备金减项、165应收利息、166坏帐准备减项、167其他应收款、181固定资产、182累计折旧减项、183固定资产清理、184在建工程、185无形资产、186递延资产、187待处理财产损益。
(3)代理业务包括112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178中央经费限额支出、179代理兑付债券、461中央委托贷款及资金(余额轧差后为借方时)、468待结算财政款项(余额轧差后为借方时)。
6.系统内借出资金
与会计科目118系统内借出的借方余额相对应。指工商银行系统内管理行对基层行下拨的系统内借款及辖属各分支行之间借出的短期资金余额。
7.拆出资金
与会计科目117拆放同业、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的借方余额相对应。包括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
8.其他
包括上述1--7项未包括的各项资产项目和统计误差,一般作为平衡项目。
(二)负债类
1.各项存款
包括储蓄存款和对公存款两个子项。其额度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中的对应项相一致。
2.调控准备金
负债方调控准备金指总行(分行)收取分行(支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两项。对分行(支行)是资产、对总行(分行)则为负债。
3.出售债券
包括出售国库券等以保持流动性为目的的债券转让和以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及其应付利息,与会计科目295发行债券的贷方余额相一致。
4.系统内借入资金
用于反映系统内分支行之间以及分支行向总(分)行的系统内借款。与会计科目276相对应。
5.向中央银行借款
指本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与270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应。
6.其他负债
包括信贷负债、内部负债和代理业务三个子项目。
(1)信贷负债包括279汇出汇款、282本票、481外汇买卖、482结售汇资金。汇差资金划拨、信贷资金调拨两科目轧差的贷方余额已单独反映;故在此予以剔除。
(2)内部负债包括283应付利息、284其他应付款、285应付工资、286应付福利费、287应缴税金、288应付利润、289预提费用、291长期借款、298长期应付款余额。
(3)代理业务包括261中央预算收入、262地方预算存款、263财政预算外存款、264机关团体存款、265特种预算存款、266特种预算外存款、296代理发行债券、468待结算财政性存款(余额轧差为贷方时)、461中央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7.拆入资金
包括工商银行总、省、地市行向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或临时资金拆入。与275同业拆入、277金融性公司拆入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和相对应。
8.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与本行之间往来而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如国内、港澳及国外同业,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存入本行的款项和外汇清算资金。与273同业存放款项的贷方余额相对应。
9.未清算汇差资金
本项目是指本行应付未付汇差资金。包括443汇差资金划拨(总行户)、451信贷资金调拨(总行户)两科目余额相抵后的差额为贷方时。
10.所有者权益
是指工商银行301实收资本、309拨付外汇资本金(减项)、302资本公积、303盈余公积、311本年利润、312利润分配等六个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中,除年末外,其他季报中,应将会计科目中“损益类”借贷方的轧差额与311本年利润合计反映。
11.其他
是指除上述1--10项之外的其他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统计误差,一般作为平衡项目。
(三)资产方与负债方合计
1.资产方合计
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资产方余额一致。
2.负债方合计
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月报表负债方余额一致。

三、编制要求
(一)资金营运中的资产负债各项计划增减额的平衡关系为:
1.资产方的备付金款项、缴存款项、各项贷款、待清算资金之和,应等于负债方的各项存款、准备金、出售债券及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之和。这一关系,反映的主要是信贷类收支平衡关系。
2.资产方的其他占款,应等于负债方的其他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利润之和。这一关系反映的主要是内部财务收支类平衡关系。
3.资产方的系统内借出和拆出资金,应等于信贷收支类资产负债项目轧差后的负债方余额。
4.负债方系统内借入,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在性质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信贷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在上级行下达的信贷总规模以内的向上级行借入资金和向中央银行借款;一类是因临时性头寸调度需要,在上级行核定的比例内,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向系统外拆入资金。此三项应与存贷款比例、信贷总规模和拆入资金比例相衔接。
5.负债方未清算汇差资金和同业存放款项从性质上看属于被动性低品质负债应及时结清,若出现余额,则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二)资金营运计划表为全行必报报表之一,因此,项目必须统一,口径必须一致,格式必须规范,说明必须清楚。各分行可以根据总行报表制定分辖报表,但必须首先保证总行计划表的需要。一级分行须在季度开始后15日内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三)表格数字及编制说明通过计划部电话传真(01--8217417)上报。


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5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在那曲物流中心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
那曲物流中心重点招商领域为:投资、商业、贸易、物流、矿产品加工、农畜产品加工、高原绿色食品饮品开发和加工、民族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开发、藏药材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经营、新型能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面向南亚市场的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等各种产业。非自治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条件范围内的项目均可发展。

第二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三条 凡入驻那曲物流中心且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各类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第四条 《若干规定》中所称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于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在中央返还我区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向那曲地区财政局下拨后3个月内,由其按实际上缴数额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那曲物流中心投资的各类企业,年缴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超过20万元(包括中央和地方分享部分)的,采用超额累进办法,以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总额扣除20万元基数后,对超出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扶持:
(一)企业年缴纳流转税额超出部分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扶持比例为15%;
(二)企业年缴纳流转税额超出部分为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例为35%;
(三)企业年缴纳流转税额超出部分为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例为50%。
(四)对于单笔业务或者月度业务缴纳流转税税额超出部分已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不需要进行年度累计,可以按单笔业务或者按月即征即返,扶持比例为50%。实行即征即返的,企业只需提供扶持资金申请和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返还到位。
对于企业一年内未纳入即征即返的流转税额比较少的其余业务,仍然可按年度累计计算申请扶持,扶持比例为50%。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经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向那曲地区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经工商部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那曲地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等)。
以上扶持政策期限为自企业首次获得扶持资金起10年。
第六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凡从西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的自身生产经营所需6个月、1年、1—3年、3—5年、5年以上的一般类贷款,人民币贷款利率一律执行比全国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并随全国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扶贫贴息贷款执行1.08%的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不得随意上下浮动。
第七条 进入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性贷款用于在那曲物流中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符合《西藏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范围的,由那曲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那曲地区财政部门,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贴息年限和贴息额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在申请贴息资金时,须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固定资产净值评估报告。

第三章 鼓励利用外资及促进进出口贸易政策

第八条 投资者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资和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明文禁止的外,不受行业、规模、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在合资项目、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我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那曲物流中心内的外资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享受我区有关进出口贸易促进政策。那曲物流中心各类机构和企业进口我区自用物资可返还进口关税。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那曲物流中心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向拉萨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区,开展保税物资、保税加工等业务。
第十条 那曲物流中心建设和企业经营所需的进口物资,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享受关税返还政策的主体必须是进口自用物资的实际主体,享受进口关税返还的物资必须在拉萨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并且为《不予返还关税商品清单》以外的商品,进口物资仅限西藏地区使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那曲物流中心内各企业机构和企业进口我区自用物资可返还进口关税。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那曲物流中心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拉萨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接受海关监管。
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资的各类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等相关配套手续后,可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进口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政策的物资,可享受关税返还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财政部 中国银行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关于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392号)及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西藏进口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关税〔2011〕32号),在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并申请进口物资关税返还具体步骤如下:
(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
(二)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对外贸易批准文件,在拉萨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三)进口单位持相关单证资料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申领《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
(四)持《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资料,在拉萨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拉萨海关在纳税凭证上签盖“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并在《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背面验放签注;
(五)向拉萨海关递交、审核并签注《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
(六)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各类企业可直接向拉萨海关现场业务处咨询进出口管理政策,办理企业注册、备案及相关手续。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十四条 新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各类企业,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通知书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同时,为方便企业设立登记,对无法及时取得相关前置许可的生产型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可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核定为对某行业的投资,待企业取得前置许可手续,可以根据前置许可批准的经营项目再作具体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核定经营范围时,经营范围中除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核准。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条文》(藏工商〔2007〕167号),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可放宽到货币出资最低限额20%。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分期到位的企业,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即可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增资变更,在符合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允许以企业净资产审计评估验资后出资。可以选择货币、法定资本公积金、净资产、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技术出资设立公司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债权、矿业权等方式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0%。鼓励公司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车辆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允许其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一般性实物出资的,经全部股东确认即视为出资到位。
放宽企业出资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可以批准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十八条 新设立企业或迁移至那曲物流中心的企业,设立或变更地址登记时凭那曲物流中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注册登记。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九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资的各类企业,根据投资方向和规模,可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内一定面积的土地,20年内免收租金。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内土地的入住企业,应当与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土地面积、租赁期限和免收租金等事项。
第二十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的生产、加工的各类企业,可在生产加工区用地范围内建设一定行政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应当不超过生产加工区总用地面积的7%。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基准地价30%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先行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启动项目建设,剩余50%在1年内缴清后取得土地证。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积极为那曲物流中心入住企业提供优质的用地等服务,保证企业及时建设投产。

第六章 户籍管理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册并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凭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个人意愿,可将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1—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户口迁至那曲镇。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被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且在该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毕业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书等原件及相关落户手续,可将户口迁至那曲镇。
凡在那曲物流中心工作、经营的人员,在那曲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户口迁至那曲镇。

第七章 检验检疫及质监消防政策

第二十五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并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可执行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出口纺织服装产品降低30%收费的检验检疫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那曲物流中心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享受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等快捷通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西藏检验检疫辖区内,全面推行对那曲物流中心外向型企业实施24小时预约报检,提供全天候检验检疫服务。
获得自治区相关部门注册备案的那曲物流中心生产企业,其生产建设过程中所需的自用进口旧机电设备,可优先予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扶持有关企业建立质量监控和检测实验室建设,适时建设与资源性产品出口相关的检验检疫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全面提升检验检疫服务质量。免费提供相关认证的前期咨询服务,免费培训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加强那曲物流中心公共卫生事业、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防控和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维护那曲物流中心的生态安全。
第三十一条 那曲物流中心设立质监站,由那曲地区质监局负责管理,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各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二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请那曲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在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那曲地区消防部门将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进行分级缩减: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工程应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单体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之间(含本数)的建设工程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八章 产业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类企业,使用“低排放”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再利用技术和再循环技术,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型和集约型物流中心。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由那曲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那曲地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充分利用国家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利时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支持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鼓励企业组织科研力量攻克具有共性的关键技术。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项目,由那曲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那曲地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相融合。鼓励和支持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类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营销手段,开展产品网上销售、快递销售和代理销售等相关业务,改进售后服务方式,降低市场开拓成本。那曲物流中心和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类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那曲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那曲地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指导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财务、质量、安全、劳动等各项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学习和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夯实管理基础,推进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全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那曲地区行署要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那曲地区行署在那曲物流中心设立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作为那曲地区行署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代表那曲地区行署对那曲物流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与投资者签订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资的招商协议,积极提供市场调查、投资环境考察等前期服务,并在那曲物流中心设立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各类企业高效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各项审批业务。其中属于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集中受理;属于垂直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自治区工商、税务、质监、进出口、口岸等管理部门在那曲物流中心设立机构集中受理;需要上级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对口上报。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第三十八条 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类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对各类企业执行水费减半收取政策,剩余部分由那曲地区财政局从企业增量税收中给予补贴。
那曲地区电力公司在那曲物流中心设立营业机构,对各类企业近距离服务。
第三十九条 进入那曲物流中心的各类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申请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监管等依据《西藏自治区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国内物流百强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流通企业投资那曲物流中心,需要租用那曲物流中心仓储设施(主要指综合物流区仓库)的,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在招商协议中初步认定,然后经由那曲地区行署向青藏铁路公司提出申请,由青藏铁路公司租赁给企业使用,8年内免费,期满后4年减半收取租用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那曲地区行署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若干规定》及本细则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那曲地区行署可根据《若干规定》及本细则制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施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