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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3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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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现将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中残联等九个单位联合发布的《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1990〕残联康字第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多种渠道筹措三项康复〈以下简称三康〉经费。为贯彻“各地应坚持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方针,除中央、市财政下拨的一部分三康专项经费外,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有三康任务的街、乡(镇),每年也要拿出一定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贫困残疾人的三项康复和保证三康工
作的顺利开展,为确保残联工作和三康的进行,目前区县残联经费(包括三康经费)和财务单列尚未落实的,应尽快落实。
二、中央和我市拨付的三康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1、儿麻矫治手术,按每人次补助30元拨给,其中,10元用于医院设备和器械更新;10元用于医务人员的津贴;10元用于三康办的组织协调。
2、白内障复明手术,按每人次补助12元拨给,其中,4元用于添置防盲治盲设备、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4元用于医务人员的津贴;4元用于三康办组织协调。
三、对于民政部门管理的贫困户中的三康对象,经民政部门和三康办批准,其医疗经费,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区、县根据自己的情况,要积极地、有计划地选择一些聋校、幼儿园,为其创造条件,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五、各区、县三康办要按时上报三康任务完成情况。即每年6月30日前,报当年1-5月的情况;6至12月和1-5月漏报部分的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三康办。
六、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三康办联系。



1990年9月1日

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2号




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津环保科〔2004〕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立足于示范园区现状,构建电子信息业、生物医药业、汽车制造业和食品饮料业等支柱产业的生态工业链,大力发展水资源和固体废物资源化等静脉产业。通过示范园区建设,全面提高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你局应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豫法办字第7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这个问题涉及公安部门的业务,请你们再和省公安厅进行研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于执行。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目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现一些已被假释和提前释放的罪犯中,有的又重新犯罪,或者表现不好,对此如何处理,有些不够明确。从已处理的情况看,也不够统一:有的办理逮捕手续,新老帐一起算;有的不办逮捕手续即收监重新起诉加刑;有的只收监执行原残刑等。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我院提出请示。我们的意见是:一、对于罪犯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不能以表现不好就随便收监执行。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即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三、各地在清理监所和复查案件中遇到一些老弱残疾和原判过重的罪犯,在刑期未执行完毕之前,曾经采取了提前释放的措施,未有明白宣布假释而提前释放一批。现在各地请示提前释放后再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意见是,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系提前释放的老残犯,在原判刑期未过,而又犯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新罪者,应当把新罪所判刑罚和原来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合并执行(刑期已过者,原判刑作为前科);如系原来判刑较重,复查案件中提前释放的,或者因在监狱中有立功表现而提前释放的,都应认为原判刑期已执行期满,原判刑应作为前科对待,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就处什么刑。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速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