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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1 21:3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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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2〕6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浦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出让人,以下简称为出让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拍卖或挂牌公告中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拍卖公告或挂牌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的数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让土地计划实施。
年度出让土地计划由出让人根据北海市土地市场发展需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于每年初拟订,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实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或汇票限时支付的承诺,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地段)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和底价。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为房地产、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等经营性质用途的土地;
房地产项目包括: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商业项目用地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餐饮旅游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汽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质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合作经营的土地;
(三)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五)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的地块(地段)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标底或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等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出让人按照年度出让土地计划,拟订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内容应包括:出让宗地情况(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条件,标底或底价,出让方式,时间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七条 出让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整理,以使其达到出让条件。整理费用(包括成本费和业务费)列为出让成本费用在出让宗地价款中支付。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受让人的条件或资格有特别限制的。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人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少于三个被邀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程序包括:拟定招标方案,公告或邀请,资格审核,投标,开标,定标,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和标书、《中标确认书》、《出让合同》。.投标申请书、标书和《中标确认书》由招标人编制;《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样式。
第一节 公告或邀请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时间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
(二)投标人范围、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截止时间;
(五)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给付方式、数额、帐号;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及要求;
(八)评标方法;
(九)招标人,代理单位名称;
(十)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邀请投标书日期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投标书内容应包括本条第一款(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投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规定的投标申请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标书和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退回申请材料。
招标人在投标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地段),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节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手指印。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标书一经发出,招标人一般不得更改招标内容,确需更改的,必须在公告或邀请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公告更改内容或通知更改内容,并应当对更改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节 开 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代理机构公开主持,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鉴证。
第二十八条 开标程序如下:
(一)由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及标底;
(二)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招标主持人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
(三)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四)开启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由评标小组认定宣布无效。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四节 评 标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一条 评标原则
(一)在有效的投标价内,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或以综合评分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二)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程序
(一)评标小组对所有有效的投标书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小组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三)招标主持人对中标人当场宣布,并签订《中标确认书》;
(四)中标人应在签订《中标确认书》的同时交足标价20%的履约保证金。
(五)约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
第五节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对所有标书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时间。
第三十四条 标底在开标前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评标小组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原中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暂存招标人帐户。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时,原中标人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费;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时,招标人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上次招标费用后(不含利息)退回原中标人。

第四章 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四)使用划拨性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破产、撤销、合并而致使原使用的土地改作他用的。
(五)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在拍卖或挂牌前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市人民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拍卖或挂牌文件包括: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申请书和《成交确认书》。
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时限;
(八)竞买保证金;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由拍卖人、挂牌人编制。
第一节 拍 卖
第三十九条 拍卖程序包括:拟定拍卖方案、发布拍卖公告、竞买申请、资格审查、竞买编号、现场勘察、举行拍卖会、落槌确定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申请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拍卖公告需更改或撤回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作出,并在原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
更改拍卖公告,其竞买申请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向拍卖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竞买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六)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履约保证金;
(七)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拍卖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要求可以邮寄的竞买人申请文件,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五日内向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竞买编号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申请人。
竞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拍卖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竞买申请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竞买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拍卖举行前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发给与竞买申请登记一致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资格。
在拍卖进行中,竞买人一经举牌视为应价,在新开价之前,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应更高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四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记录人员对拍卖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拍卖主持人必须具有土地拍卖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节 挂牌出让
第四十九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申请书及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五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中标人或竞得人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让人。出让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中标价或拍卖价的,原中标人或原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一)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竞得人在投标或竞买过程中恶意串通或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的;
(三)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约人已按《出让合同》交付部分或全部出让金,出让人除按第五十二条处理外,还应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但必须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赔偿之后。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退还保证金,中标人或竞得人还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五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羁押采取审慎态度和严格法律控制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不同情形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和审查启动主体有所区别。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是该项制度的关键问题,辩护律师充分参与是该项制度的保障。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高羁押率、超期羁押等现象,并由此引来一系列的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长期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所关注。但在我国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中,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2012 年 3 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了拘留和逮捕条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1]体现了立法对未决羁押的限制意图,可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笔者试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三个主要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

一、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和启动主体

羁押作为拘留和逮捕两个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伴随羁押措施的实施也应当持续存在于这三个诉讼阶段。从时间层面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即为初期决定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又可区分为拘留必要性审查和逮捕必要性审查;事后审查是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决定正当性以及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1)对拘留必要性的审查;(2)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3)在羁押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对羁押期间内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4)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审查。此外,公安司法机关解除和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首先要解决“谁来审查”以及“谁来启动审查”的问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是具体实施审查的权力机关,它依法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者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或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是该审查的发动者。为了进一步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该主体范围应当更广,可以是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权力部门,可以是其他监管部门,也可以是被羁押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或者依建议启动;当其依职权启动的时候,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即为审查的启动主体。

(一)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因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事前审查主体

羁押必要性的事前审查是对拘留必要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其一,拘留的必要性审查主体就是具有拘留决定权的侦查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拘留决定权,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享有拘留决定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各自作为拘留必要性审查的权力主体。其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主体因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区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逮捕必要性审查主体是享有逮捕批准权的人民检察院,由其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判阶段,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是具有逮捕决定权的人民法院。

2. 事后审查主体

羁押必要性的事后审查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决定进行审查,即审查已经实施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对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限内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三是对是否具有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后两者也要区分拘留羁押和逮捕羁押两种情况。

对于拘留继续羁押必要性和拘留延长羁押期限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作为审查主体。逮捕羁押必要性的事后审查,包括逮捕决定正当性审查、羁押期限内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审查。(1)逮捕羁押延长羁押期限必要性的审查依据不同的延期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审查主体,“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延期审查。(2)关于逮捕决定正当性审查、逮捕羁押期限内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主体,新《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按照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逮捕决定正当性审查、逮捕羁押期限内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的法定主体。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具体审查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进行,存在一定争议。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那么,由哪一部门来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更为合理呢?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监所检察部门主导、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辅助,检察长对羁押必要性享有最终建议权的工作机制。这是因为:第一,监所检察部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监督审查是其职责的应有内容。同时,监所管理部门特别是驻所检察官,对被羁押人的羁押状况、个人表现和情势变更等内容有最充分的了解并具有收集相关材料的便利,亦因不存在利益冲突而能够更加客观、中立地对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情况的变化掌握较多的信息,由其辅助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更有利于作出准确的判断。第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处理建议涉及到被羁押人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由更具权威性的检察长作出最终建议较为合理,而且为避免部门职能的局限性,由检察长最终把关也体现了对羁押更加审慎的态度。

通过以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剖析可以看到,不同情形下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复杂性。为避免这种复杂性导致实践效率的低下,笔者建议,将事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监所检察部门统一行使各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审查启动权主体和审查启动建议权主体。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权主体有:(1)检察机关;(2)公安机关;(3)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各自针对不同种类的刑事强制措施行使决定权或者批准权,并且“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和变更”。[2]那么,无论是在决定实施、变更还是撤销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时候,都当然地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不仅要行使逮捕审查权,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3]即依职权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建议权主体有权提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但并不必然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建议权主体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辩护人;[4](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义务之规定,“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5]“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6]也就是说,保证人据此程序可以间接引起对逮捕和拘留必要性的审查。(5)当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批准机关与执行机关不一致时,执行机关具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因为执行机关掌握羁押状态和变更事由,应当有权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6)羁押场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7]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况应报送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在日常管理中,看守所要对在押人员的法定羁押期限及变更情况采取登记制度,[8]为看守所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建议权提供了依据。

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适度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公共安全和羁押措施的程序保障功能的实现。(2)确定性原则。该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是一个确定的评估体系。(3)全面原则。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不能是片面的或者单一的,而应该对案件情况及被审查对象的主客观诸方面因素全面考量,得出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客观、全面的综合性评估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规定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具体设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一)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所达到的充分程度。如前所述,羁押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较为严厉的措施,只有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程度,才证明具有羁押必要性。例如,我国逮捕的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刑罚标准

刑罚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通常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时,才表明其具有羁押必要性。例如,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刑罚标准有两种: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结合社会危险性标准审查其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二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需要结合社会危险性标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逮捕必要性。

(三)社会危险性标准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以列举的方式对社会危险性标准作了如下界定:(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要是对这五个具体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同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之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则视为不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2003.07.01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对于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实际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各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以《规划》为依据,做好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并将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钨、锡、锑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严格按统一规划、限产保值的原则进行开采。要严格办矿条件,认真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对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把准入关,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要高度重视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鼓励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立项审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确保矿产资源规划顺利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2001年至2010年,是九江市加速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九江市有关行业“十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是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二十一世纪前十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年至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九江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形势
一、经济和矿业发展概况
九江市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黄金水道与京九铁路交汇处。市界东经113°57′-116°53′,北纬28°47′-30°06′,总面积18823平方公里,占江西省总面积的11.3%,人口454.79万人。九江区位优越,交通发达,京九、合九、武九铁路在此相交,高速公路与南昌、上海、武汉、南京、景德镇等城市相通,全市等级公路1200公里,长江自西向东流经我市,内河航运水道长762公里,各类码头144个,年吞吐货物量能力3000万吨,是江西省唯一的外贸港口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九江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213.07亿元,五年平均递增7.8%,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由1995年的31:41:28调整到2000年的19:45:36。
矿业是九江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全市已建成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冶金四大矿产工业体系。到2000年全市开发矿产达40种,年产矿石总量2864.72万吨,采选业产值4.25亿元,矿业总产值13.79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6.56%,占工业总产值的10%。已建成武山铜矿、城门山铜矿、香炉山钨矿、星子花岗石矿、星子板岩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九江矿冶总公司等一批大中型矿山企业。矿业直接为建筑业、加工工业、制造工业、燃料工业提供原料,九江矿业已成为推动部分县、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九江位于长江中下游成矿带,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九大类矿产104种,矿产地680处,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68种,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52种,矿产地270处(不含砂石、砖瓦粘土矿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我市有18种180处矿产地。探明储量居全省前2位的有铜、钨、锡、金、硫铁矿、锑、碲、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石煤及水泥配料用砂岩、页岩、粘土等24种。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经济价值超过3000亿元。
我市矿产资源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矿产丰富,分布集中,利于规模开发,形成北部铜、硫、金、银、灰岩,东部石材、石英砂、矿泉水、地热,中部锡、锑、铅、锌、萤石,西部钨、金、铀、煤、石煤的分布特征;二是矿产种类多,已发现的矿产有104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数的65%。已探明有资源储量的68种,占全省已探明储量矿种的67.33%,除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外,我市矿产具有较好配套性;三是有色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开发利用价值大,有色金属矿产储量中共伴生矿产储量占32.56%。贵金属矿产丰富,金占全省的23.42%,银占全省的28.18%;四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面广量大,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砂都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较高的开发价值。
铜、钨、锡、锑、金、硫铁矿、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是九江的优势矿产。我市在全国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饰面用石材、铜、白钨三种,其中饰面用石材保有资源储量1.7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9.2%;铜保有资源储量350万吨,占全国的5.6%;钨保有资源储量33万吨,占全国的6%。我市在全省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铜、钨(白钨)、硫铁矿、玻璃用砂、建筑用砂五种,其中铜占全省的27.69%,居全省第二位;钨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的29.15%,居全省第二位,白钨矿在全国居第二位;硫铁矿保有储量5962.5万吨,占全省的39.26%,居全省第一位。我市具有区位优势的矿产主要有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其中建筑用砂及玻璃用砂资源量4.4亿立方米,居全省首位;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占全省的18.26%,居全省第四位。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概况
经过四十多年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九江相继发现矿产地680处,其中普查以上204处,一些重要的大中型矿床达到详查和勘探工作程度。九江—瑞昌、德安彭山、修水香炉山、武宁大湖塘、星子北部等重要成矿区,经过多轮综合地质调查与勘查工作,控制程度相对较高,已建成一批重要矿山,通过深入工作,这些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前景良好。九瑞地区铜矿远景资源量300万吨以上,是长江中下游最具潜力地区之一;香炉山、大湖塘矿田钨矿远景资源量40万吨以上,是我省乃至全国重要钨矿接替资源勘查基地。其它成矿区勘查程度较低,通过勘查有望发现一批新矿产地。
我市主要矿产总体勘查程度较高,其中铜、钨、锡、锑、金、银、硫铁矿、煤、水泥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玻璃用砂等矿产勘查控制比较系统,这些矿产储量大多数现在可以开发利用,一部分随着矿业政策调整和技术进步也将陆续进行开发利用。通过提高地质勘查程度,许多矿产资源储量将进一步增加,为我市今后10年的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山企业现状:全市现有矿山企业903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家,中型矿山企业8家,小型矿山企业892家,矿山企业从业人数26728人。大中型矿山主要是有色金属和水泥原料矿山,小型矿山主要是煤、砂石、高岭土和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矿山。
2、开发利用现状:全市已利用矿种40种,已开采矿区903处。2000年开采矿石总量2864.72万吨。其中,铜矿采选能力100万吨/年,年产矿石量88.11万吨,生产铜精矿含铜1.2万吨;钨矿采选能力48.2万吨/年,年产矿石量37.65万吨,产钨精矿(WO3>65%)3000吨,部分加工成仲钨酸铵;花岗石年开采量9万立方米,部分加工成板材和装饰品;板岩年开采量为8万立方米,主要产品为饰面用石材。
矿山“三率”指标,采矿回收率除锡、锑矿、高岭土矿在80%以下外,煤矿在70%-98%,其余矿产均在80%以上。选矿回收率锡、锑、金、钒矿在80%以下,铜矿在72%-86%,钨矿在74%-90%。“三率”水平国有矿山企业高于个体、私营矿山企业。
全市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回收利用价值大。目前,国有大型矿山综合回收率在76%-80%,但多数中小型矿山综合回收利用率偏低。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到2000年底,全市矿山累计存放废(矸)石2261.84万吨,尾矿存放总量218.22万吨。2000年我市矿山废(矸)石处理量236.36万吨,固态尾矿处理量96.22万吨,液态尾矿处理量104.26万吨。全市矿山占地总面积为75.03平方公里,矿区应复垦总面积6.23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为1.53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25%,少数矿山发生因采矿活动形成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矿山规模化开采程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点多面广,大矿小开,部分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缺乏市场竞争力。
2、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粗放式开发,大部分矿山以初级矿产品为主,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不够,产品附加值不高,综合回收率低。存在采富弃贫,优矿劣用,急功近利的现象。
3、一些中小型矿山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乱采滥挖,无序排放,“三废”治理欠帐过多,闭坑矿山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比较严重。
4、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与综合管理亟待加强。矿管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目前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5、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部分矿产缺乏接替资源。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市委、市政府提出“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给矿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预测今后十年,对铜、铅、金、银、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矿产的需求连续增长;对钨、锡、锌、锑、煤、硫、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的需求也将增长。我市主要矿种铜、铅、锌、钨、锡、钼、金(伴生)、银、硫、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具有较大资源潜力,增加地质勘查投入,将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可供能力。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业开发的影响
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国家鼓励生产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品,鼓励开采铜、金、银、铅、锌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萤石、高硫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优势矿产的开发。到2005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能力将扩大到40万吨/年,2010年实现60万吨/年,加快城门山铜矿开发,扩大武山铜矿规模势在必行。到2005年,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形成年产水泥460万吨的生产能力;同时石材工业基地的规模化建设将加快花岗岩、板岩开发,通过对钨、锡、锑、硫、白云岩等优势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使资源产业链进一步延长,下游产品品种不断扩大,实现矿产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对矿产品供需形势影响
充分利用科研成果寻找替代资源,对尾矿进行综合回收利用,使原来的废石变成矿石,使一些非传统的矿产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从而缓解了一些短缺矿种供不应求的矛盾。例如:应用超细粉末碳酸钙制作彩色水泥涂料,可使我市方解石矿产资源发挥极大作用,节省投资、降低能耗;应用玻璃用砂去杂提纯的科研成果,使我市玻璃用砂矿产资源量大大增加,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四)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预测
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市优势矿种铜矿的开采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由于我国对铜金属需求的增长和国家鼓励开采铜矿的政策以及我市铜矿床中共、伴生矿产与有益组份丰富,综合开发利用效益显著。因此,铜矿开发在受到“入世”冲击的同时,又孕育着较大的发展机遇。
钨、锡、锑、萤石属限采矿种,对钨矿资源必须加强保护,严格执行国家配额制度,严禁采富弃贫;提高资源储备能力。要在保护和限采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工业,提高附加值,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水泥、石材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关税在“入世”之后大幅下调,为适应市场供需形势,我市水泥产量到2005年将增加到5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熔剂用白云岩增加到2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3.6亿吨),花岗岩增加到7.24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5547万立方米),高岭土矿增加到30万吨,原煤增加到30万吨,建筑用砂增加到1111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增加到407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1.21亿立方米)。
(五)我市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
从开发现状和资源保证程度分析,我市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符合市情,前景广阔。但石油、能源矿产则主要依赖区外资源。到2010年,我市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矿种有钨、铜、硫、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
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能够基本满足的矿种有锡、银、铅、锌、萤石。不能保证的矿种有锑、金、高岭土、煤。短缺的矿种是石油、铁、锰、石膏、磷等。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为重点,提高矿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增强九江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九江市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实际,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原则。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创新,构筑矿业开发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企业的综合开发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注重资源节约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坚持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政府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合理配置的有机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坚持做到管理与服务同行,严格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寓服务于依法管理之中,做到政策可行,方法得当,措施有效,管理到位,使规划成为政府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的政策依据。
(六)坚持发挥本地优势,加快优势矿产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工业配置程度高的优势,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同时搞好其它矿产协调发展;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矿产品的贸易流通,繁荣矿业经济。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为九江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矿业经济新体系,实现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公益性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结合,以铜、钨、锡、锑、铅、锌、萤石、石灰岩为重点矿种,加强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提交新发现矿产地7-8处。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锡资源储量10万吨、金资源储量20吨、锑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60万吨,提交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资源量2亿吨。非金属矿产勘查取得较大进展,力争在矿种、工艺和技术方面有新的突破,提交一批品质高、规模大的建材非金属矿产地。
2、矿业经济总量目标:到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达4000万吨(金属矿石400万吨,非金属矿石3600万吨),全市采选矿业产值10亿元(金属矿5亿元,非金属矿5亿元),较2000年增长135%,年平均增长27%。矿业总产值达30亿元(采选10亿元,矿产品加工业20亿元),年平均增长22%。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矿产两大支柱产业起到龙头作用,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业有较大发展,支撑地位逐步提高。
3、矿业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目标:建成4个市级矿业经济区和8个矿产工业基地。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重点建设武山、城门山铜矿基地,香炉山白钨矿基地,彭山锡矿基地和萤石矿基地,瑞昌码头黄岭水泥用灰岩基地,住岭、黄岭熔剂用灰岩基地,星子石材基地和鄱阳湖及周边建筑用砂基地。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继续做大做强江西亚东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赣宁钨加工厂和武宁有色冶炼厂,改建和新建武宁锑矿冶炼加工厂、星子板材加工企业。同时要使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4、矿产资源开采综合利用与保护目标:矿产资源开采“三率”水平有明显提高。开采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尾矿、低品位矿,难选矿中有用组份综合回收技术有新的突破,加强对非传统矿产和暂不能利用矿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矿山数量减少1/3,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矿山,促进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矿山“三废”排放必须稳定控制在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之内,矿山土地复垦率达25%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25%以上。在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不审批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采矿权。申请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武山铜矿为试点,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广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封闭静电除尘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城门山铜矿全管路封闭式废水治理技术。建立和健全矿山环境监控网络,监测矿山地面沉降、塌陷,防止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体系,动态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使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始终按规划要求进行。
7、矿产资源管理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矿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2010年远景目标
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成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供若干处可供现有大中型矿山的接替资源基地。
2、到2010年采选业产值和矿业总产值较2005年翻番,建成以铜、钨、锡、花岗岩、板岩、石灰岩、大理岩等矿产为依托的矿产工业体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矿产品深加工产值比重有较大提高,逐步建成若干个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矿产工业基地。
3、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规范矿业权市场,促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得到落实,矿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矿业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轨道,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战略性矿产勘查投入同时,开辟社会投资领域,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寻找一批新矿产地,探明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主攻矿种与重点勘查区
(一)主攻矿种
1、金属矿产:主攻铜、金、银、锡、铅、锌、钨、锑等矿产;
2、非金属矿产:主攻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优质花岗岩,兼顾特色大理岩、玻璃用砂(硅质岩、石英砂岩)、地热、萤石、高岭土和矿泉水等。
(二)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区
1、九江—瑞昌重点勘查区:主攻铜、金、银、铅、锌、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兼顾重钙粉体原料矿(优质石灰岩、方解石)、地热。
——开展城门山铜矿区边缘、武山铜矿深部、邓家山矿区普查,争取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伴生金20吨,银500吨。开展通江岭—东雷湾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矿产勘查,提供三处大型非金属矿基地,提交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2亿吨,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储量500万吨。
2、彭山—云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锡、铅、锌,兼顾锑、萤石、地热等。
——彭山地区锡、铅、锌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培家垅、曾家垅、张十八、葛洪山等矿区及其外围锡、铅锌矿调查评价,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50万吨,提交2-3处可供勘查开发的矿产地。
——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通过对邓家山、易家河(桐木坑—余白田)、庵塘等矿点或异常区开展预查,并择优普查,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
3、大湖塘—香炉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钨、锑、金、银,兼顾锡、铜、钼。
——加强大湖塘矿区及外围钨矿、锡矿和共生铜、钼矿调查评价,提供2-3处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矿产地,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并提交铜、钼、金资源储量。
——开展清江、石渡锑矿勘查,提交锑矿接替资源储量5万吨。
——加强香炉山矿区及外围预测验证和普查,争取新增钨(白钨矿)资源储量5万吨,银资源储量1000吨,铅锌资源储量10万吨。
4、星子—湖口重点勘查区:主攻花岗岩、板岩、建筑用砂,兼顾地热、矿泉水、高岭土。
——加强星子县及庐山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加强环湖区石英砂及建筑用砂的商业性勘查,为本市建材工业发展提供大型资源基地。
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㈠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十五”期间安排九岭——障公山铜金矿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项目为: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大湖塘锡(钨)资源调查评价和土龙山——杨梅尖金矿资源潜力调查,清江—石渡锑矿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成果,提交2-3处锡金矿新发现矿产地,提交远景资源量锡20万吨,钨10万吨,锑5万吨,金20吨。
2、“十五”期间开展百福脑——培家垅锡金矿普查,张十八铅锌矿详查和城门山边缘铜银矿普查。宝山西缘刘家锑矿、四方余锑矿普查,小溪山萤石矿普查。预期成果提交3处勘查评价基地,提交333资源量铜50万吨、银500吨、锡5万吨、锌4万吨、萤石50万吨、333+122b资源储量铅锌50万吨。
㈡地方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由省、市、县筹资用于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建材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星子、瑞昌、修水、德安及环鄱阳湖地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优质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大理岩、优质水泥用灰岩勘查评价,力争在这些矿产评价上取得重要进展。
2、开展重点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监测网络。
3、系统进行全市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
以资源濒临枯竭的老矿山和保有储量不足的矿种为考虑重点。前者主要由矿山筹资,后者主要是引资投入,政府采取鼓励措施,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项目如下:
(一)九瑞地区:开展洋鸡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勘查,提交金基础储量及资源量5吨;丁家山边缘铜硫金矿勘查,提交基础储量:铜2万吨,硫300万吨,金2吨。
(二)修水西部地区:土龙山深部及东缘金矿勘查,新增金矿储量3吨。
(三)星子地区:星子地热勘查,新增1000吨/日供热水能力。
四、矿产资源勘查对外开放与合作
(一)全面开放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加强招商引资勘查优势矿产资源,以勘查带动开发。
(二)大力推进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建设,加强管理与监督,引进公平竞争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勘单位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出资,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及远景评价工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
(三)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资源型企业走出去从事商业性勘查,获取资源使用权,建立资源基地。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支持矿山企业对矿区深部和外围进行商业性勘查,寻找接替资源。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05年,我市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左右,到2010年,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建成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化工原料、冶金辅料、水气类矿产开发打开新局面。
(一)能源矿产:限制开采煤,禁止开采含铀超标的石煤。对煤矿实行集约化开发,2005年内保持25-30万吨/年生产能力;对石煤加强应用技术和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二)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锌(铅)、金、银矿,限制开采钨、锡、锑,综合利用铋、钼、镓、镉、碲矿。
1、铜矿:规模开发城门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2000吨,武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3000吨,2005年城门山、武山两矿山金属铜产量2万吨/年。
2、锌(铅)矿:规模开发张十八铅锌矿,加强城门山铜矿和武山铜矿中铅锌的综合回收利用;年产锌(铅)2万吨。
3、金矿:积极寻找接替资源,保持吴家、洋鸡山、丁家山、土龙山等金矿山的生产能力,积极搞好武山、城门山铜矿伴生金的综合回收利用。
4、银矿:加强武山、城门山、香炉山等大型矿山共伴生银矿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搞好白杨畈银矿、金鸡窝银矿开发利用。
5、钨矿:严格控制开采总量(钨精矿4000吨/年以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香炉山钨矿、武宁县钨矿、阳储岭钨矿和昆山钨矿进行整合,加强资源储备保护。
6、锡矿、锑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做到统一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和限产保值。
(三)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高岭土、陶粒页岩等矿产;限制开采萤石、砖瓦用粘土(占用耕地)等矿产。
1、水泥用灰岩:以亚东水泥、庐山海螺水泥二家企业为依托,开发二大水泥用灰岩基地,2005年两大水泥生产基地形成年产46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2、熔剂用灰岩:开发瑞昌黄岭、东雷湾高钙和中镁熔剂用灰岩,稳定住岭灰岩矿开发,建设宝钢、武钢、南钢熔剂用灰岩基地,2005年形成30-50万吨/年规模。
3、饰面用板材:建设星子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大型生产基地和修水竹坪板岩、清水岩——船滩饰面用大理岩基地,形成5万立方米/年生产能力。
4、陶粒页岩: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力争2005年起步建设九江陶粒制品生产企业。
5、硫矿:在铜矿开采时综合开发利用伴生硫。
6、萤石:控制开采总量,萤石年生产出口矿石量控制在6万吨。
7、建筑用砂石:科学合理开采建筑用石料,防止高品质非金属矿降低为一般石料开采,严禁将熔剂或水泥用灰岩作为一般石料开采。规范鄱阳湖采砂,使之保持适度规模。
8、砖瓦用粘土:禁止在可耕地内开采粘土,2005年砖瓦用粘土开采总量下降到80万立方米/年,2010年达到禁用粘土制作砖瓦。
9、高岭土:鼓励开发优质高岭土。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高岭土矿严禁开采。
(四)矿泉水、地热矿产:鼓励对优质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进行开发。
1、矿泉水:我市偏硅酸矿泉水资源丰富,应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规模开发,2005年建成3万吨/年虞家河——海会矿泉水生产基地。
2、地热:合理规划星子温泉地热开发,同时开发瑞昌武蛟、永修易家河等交通、旅游条件较好地区的地热资源,为旅游业、养殖业的发展服务。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矿业经济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结合省矿产资源规划及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提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为4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8个矿产工业基地。
(一)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瑞昌市东北部,九江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铜、硫、金、银、铅锌、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饰面用大理岩等。建成三个重要矿产工业基地。
——城门山、武山铜矿原料基地:2005年实现铜金属产量2万吨/年。
——瑞昌码头——黄岭水泥和熔剂用灰岩生产基地:2005年生产水泥460万吨,建成30-50万吨/年熔剂用灰岩矿山一处。
——九江硫化工原料基地:在武山、城门山铜矿开发时,综合利用伴生硫,2005年形成硫精矿40万吨/年生产能力。
(二)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德安县西部、永修县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锡、锑、萤石、铅锌,建设二个矿产工业基地和一批中小型矿山企业。
——彭山锡矿生产基地:以香港方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尖锋坡锡矿为骨干,2005年形成产锡精矿2000吨/年生产规模。
——德安萤石生产出口基地:实行计划控制,保持6万吨/年生产出口能力。
(三)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修水县东北部,武宁县西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钨、锑、高岭土等,建设1个钨矿生产基地和2个钨、锑生产加工企业。
——香炉山白钨矿生产加工基地:到2005年建成生产钨中级产品的采选冶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计划,钨制品控制在4000吨/年以内。
(四)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星子县、庐山区及湖口县、都昌县、永修县。主要开发矿种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建筑用砂、陶粒页岩、高岭土、地热、矿泉水等,建设2处非金属矿特色产业基地。
——星子饰面用板材生产加工基地:集约化经营,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成年产10万平方米的大型花岗石板材加工企业,建成大型板岩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
——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生产基地:研究开发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联合大型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建成一处大型玻璃用砂原料基地。合理开发鄱阳湖建筑用砂资源,保持产能2000万吨/年,使之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大型供应建筑用砂基地。
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以江西省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和开发现状及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将我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进一步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一)分区划定依据
——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丰富,为国家急需、市场前景好的矿种;矿产分布相对集中,易于规模化经营;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限制开采区: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发,市场供大于求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或综合利用条件不成熟,开发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资源量有限的矿产。
——禁止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开发,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矿种;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破坏;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禁止采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限定范围区,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铁路、重点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二)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K)6处、限制开采区(X)9处、禁止开采区(J)13处、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B)3处,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Ⅰ、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
K1:码头——东雷湾水泥用灰岩、熔剂灰用岩、饰面用大理岩开采区
K2:武山——白板畈——洋鸡山——丁家山铜、硫、金、银矿开采区
K3:城门山——金鸡窝铜、硫、银(金铅锌)矿开采区
X1:新塘煤矿限采区
J1:铜岭古采矿遗址保护区禁采区
J2:涌泉洞风景点禁采区
J3:狮子洞风景点禁采区
X2:余家桥——塘山煤矿限采区
X3:泉坪——坑背煤矿限采区
Ⅱ、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
X4:彭山——宝山锡、锑、萤石矿限采区
X5:桐木坑——邓家山锡矿限采区
J4:柘林湖风景区禁采区
J5:云山风景名胜区禁采区
Ⅲ、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
X6:香炉山钨矿限采区
B1:香炉山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6:南崖石煤禁采区
X7:清江——石渡锑矿限采区
X8:大湖塘——昆山钨(锡)矿限采区
B2:大湖塘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Ⅳ、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
K4:虞家河——大排岭矿泉水开采区
K5:东牯山——玉泉山花岗岩、板岩开采区
K6: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开采区
J7:九江市城区禁采区
J8:庐山风景名胜区及地质遗迹保护区禁采区
J9:马回岭机场禁采区
J10:吴城候鸟保护区禁采区
X9:阳储岭钨矿限采区
B3:阳储岭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11:石钟山风景点禁采区
J12:龙宫洞风景点禁采区
J13:桃花岭自然保护区禁采区
禁止开采区还包括国家和省、市划定的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区、九江港区、九江石化总厂作业区,京九、沙大铁路和建成后的铜九铁路以及昌九、九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各县(市)城区、重点城镇规划建设区。
(三)各规划分区的政策措施
各规划分区在合理开发、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开采区内整合有序,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产量;限制开采区内收缩控制,按分配指标,不得扩大产量,同时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禁止开采区内关停矿山,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内不准新建矿山企业,不准扩大现有矿山规模,从严办理采矿延续登记;在其它允许开采区内采矿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总体做到严格限制,逐步淘汰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四、矿业开发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矿业开发规模调整方向:铜矿、钨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饰面用板材采取内引外联、合资合作或组建上市公司;煤矿、建筑用砂石实行整改联合,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砖瓦用粘土因地制宜、压缩总量、限制开发、逐步实现非粘土替代。
制定我市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一律不批准设置采矿权。
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引导小矿山、矿点通过联合兼并,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比2000年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再减少三分之一。即到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600处以内,2010年控制在400处以内。压缩指标具体落实到县(市、区),制定规划矿山数量名单。压缩重点是限制开采的矿种,其中钨矿山从11处压缩到2005年9处,2010年4处;煤矿从44处压缩到2005年31处,2010年15处;建筑石料矿从425处压到2005年200处,2010年100处;砖瓦粘土矿由268处压到2005年150处,2010年基本实现砖瓦原材料非粘土化。
(二)矿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提高矿产品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计划的降低出售原矿和初级产品比例。在赣宁钨钼加工厂和武宁锑冶炼厂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新产品,在规划期内实现钨、锑由销售精矿和初级产品为主向生产钨、锑精深加工制品为主的转变;引进锡分离技术和氟产品加工技术,提高锡矿综合回收率和萤石矿产品附加值;石材加工在2010年内建成大、中规模的花岗岩、板岩、大理岩板材加工厂,以销售饰面板材为主,兼顾工艺品加工生产。粉体材料到2005年建成较大规模重钙超细粉体材料加工企业。
(三)矿业技术结构优化:引导乡镇煤矿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进行技术改造,更新采矿设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安全保障;水泥工业以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为样板,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设备,淘汰立窑生产线,以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益;淘汰落后有害污染的技术工艺;加强矿山开发中环保、安全、灾害防治、复垦技术开发,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
五、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条件: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要求,开采规模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环保要求条件。
(二)资质条件:凡新设立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与矿山开发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设备、资金保障和管理措施。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批准颁发的矿山企业安全合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方案;矿山开发技术经济指标、“三率”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对正在生产的矿山,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目标,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加强共伴生矿产和有益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非传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大型矿山“三废”利用和尾砂中有用组分二次回收;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应用;陶粒及其砌块应用开发等。
(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水平:根据规划目标,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主要矿种到2005年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较2000年提高3%-5%,锡、锑(钒和高岭土)矿应有更大幅度的提高,2005年大中型矿山采选回收率要达省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总体采选回收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为此,要提升矿业科技水平,尤其是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要学习、引进采用国际先进工艺,同时要加强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矿山采选回收率指标落到实处。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矿山规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三)监督与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选择重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选(冶)金、砷、铅锌、硫矿;禁止开采含硫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二)严格新建矿山采选设施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新建矿山必须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技术。矿山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矿产勘查阶段须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矿山闭坑阶段必须对矿山环境进行达标治理。
三、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对不执行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和破坏矿山环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控制“三废”排放
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废”治理方案,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与功能分区,绿化矿区,改革采选工艺,抓源治本,提高矿山废水循环利用率,化害为利。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废渣排放必须设立专门的场所。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实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2005年前矿山“三废”必须按国家或省、市的标准达标排放。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和矿山地质灾害预报系统。加强对因采矿活动而诱发的地面沉降、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等灾害监测与预报,制定应急预案。
(四)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科学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引导矿山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
(一)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组织全市闭坑矿山调查,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2005年前重点安排治理以下矿区:
1、洋鸡山金矿、土龙山金矿:目前基本处于闭坑阶段,重点是排土场、尾矿库治理、露天采场护坡、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2、古市砂金矿:处于大片农田保护区内,重点是复垦复耕及河道恢复与岸坡治理。
3、九江县大塘~阳西采石场:处于昌九高速公路旁以及庐山自然保护区内,必需闭坑,并进行植被恢复。
4、湖口马影采石场、瑞昌盛秀水泥厂采石场:处于国道近距离内,应闭坑进行植被恢复。
(二)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十五”期间,在全市矿山中推广先进的环保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是九江~瑞昌、修水两大矿业规划恢复治理保护区。
1、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及厂区:矿山规范开采,封闭式破碎运料,低尘作业,“绿色工厂”等系统环保措施,均为推广环保示范工程。
2、城门山、武山铜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和“三废”排放。对高阶段废石场应加强监测管理,避免发生地质灾害。对地面塌陷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对采选和“三废”加强综合治理,进行达标排放。
3、香炉山、大湖塘钨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三废”排放,防止矿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4、瑞昌~武宁~德安煤矿区:对固体废料采取集中堆放和回填方法治理,对废水采取沉砂、石灰、明矾中和沉淀方法,对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采取避让和工程治理措施,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5、星子大排岭、庐山区海会、武宁石门楼高岭土矿区:重点治理开采废石和选矿废水。对废石采取集中堆放,对选矿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减少水源污染,采取机械化作业,防治水土流失,强化植被恢复,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6、星子横塘板岩矿区:关闭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矿点,实行规范开采,引进先进的切割技术,提高成材率,有计划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7、德安县彭山锡矿区:重点治理“三废”,提高采、选技术,淘汰原始落后的工艺,采用机械化作业,加强水的治理和循环使用,对采场和废石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8、零星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区:采取规范低台阶开采,引进先进的机械空心砖生产技术,逐渐淘汰原始的砖瓦生产工艺,对采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对公路和村庄附近的高陡边坡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崩塌、滑坡灾害发生。
(三)重点矿山尾矿库及“三废”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安排对武山铜矿和香炉山钨矿尾矿库以及“三废”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使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
1、武山铜矿:对尾矿库进行扩容,对“三废”排放进行治理,对部分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改进选矿技术,加强废水治理及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源。
2、香炉山钨矿:实行整体规划开采,统一采选,废石按规定地点堆放,废水统一处理排放。加强对采场的监测,预防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矿山塌陷防止与治理工程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做好防止采空区塌陷的工作,从采矿技术、建筑物结构保护、预留保安矿柱防止塌陷等方面制定综合防范措施,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对已发生矿区塌陷的地方,要根据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其中武山铜矿区内黄桥农业中学、罗坑煤矿塌陷是重点治理工程。
(五)小水泥厂环保治理工程
大力推广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经验,建设花园式矿山企业,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逐步进行关停。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一)本规划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具有法定效力,规划目标纳入九江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规划的主管机关,负责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时,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根据本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上报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市、县(市、区)二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并与省、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联网,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体制和新机制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以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为目的,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型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矿产勘查管理工作,搞好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合理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矿业权市场,组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法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矿业技术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并完善矿业开发咨询中心,促进我市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积极利用外部资金、资源和市场,扩大矿业对外开放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外部资本,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进行探矿和采矿。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品精深加工,修订《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指南》等指导性文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市场准入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鼓励我市优势矿山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走联合、联大、联强的发展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矿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提高我市矿业经济整体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引导中小矿山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市矿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优化的法律政策环境。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原则,提高工作效益,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通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矿业发展。
三、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规划实施
(一)编制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目录;编制九江市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制定优先发展的矿业开发项目和技术创新引进目录。
(二)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规划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成果显著,开发利用尾矿、低品位矿,难选冶矿,开发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带动本地资源开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关停并转;对运用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利用资源,实施产品创新的矿山企业要在信贷上加强支持,技改上加强指导,规费上给予优惠,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以知识产权入股矿业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含量高、高效低耗、环保型矿产品加工项目。
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地方性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设,根据国家、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划要求,制定《九江市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九江市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九江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行。
(二)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广普及矿产资源法律知识,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宣传贯彻,提高各级领导对矿法和规划的认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形势与矿产资源国情教育,在全民中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规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开发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与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采矿权设置与审批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安排,矿区总体规划、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要列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三率”未达标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造成资源损失或破坏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环境影响准入条件,在办理采矿登记时,要交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行保证金;生产矿山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治理;闭坑矿山必须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工作。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地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资源储备能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地质勘查投入,重点查明主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潜力,把勘查资金和技术力量集中到国家紧缺、市场急需的矿种上来,加强铜、钨、金、锡、锑、铅锌、水泥用灰岩、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大力推进优势矿产勘查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加速找矿成果的转化,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实现矿产勘查新突破,保持矿业发展后劲。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限期淘汰现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增加政府和企业对科技投入。优先安排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的装备与工艺项目;重点突破低品位、尾矿、难选矿开发利用技术,资源二次开发利用技术,非传统矿产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和冶炼加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与工艺,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建立产学结合、智力密集、自主开发的高科技基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业经济发展。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大对基础地质工作的投入,重点开展重要农业经济区、城镇居民集中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技术、高精度探测技术和测试技术等现代技术的作用,全面提升地质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