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哈萨克斯坦 中国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2009年10月14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在北京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马西莫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丘季诺夫、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米尔济亚耶夫出席。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
本组织秘书长努尔加利耶夫、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苏班诺夫列席。
印度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部长德奥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副总统拉希米、蒙古国对外关系与贸易部长巴特包勒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理吉拉尼作为本组织观察员国代表,以及阿富汗副总统哈利利作为东道国客人与会并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各成员国总理。
总理们在友好和建设性气氛中研究、分析了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及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就深化本组织各领域务实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总理们满意地指出,阿斯塔纳总理会议(2008年10月30日)以来,本组织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取得长足进展,成员国睦邻友好、相互信任与全面协作进一步加强。
总理们强调,在当前的国际和地区形势下,成员国应继续落实2007年8月16日缔结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叶卡捷琳堡峰会(2009年6月15日至16日)共识,确保本组织稳定发展,维护共同利益。
二、总理们指出,本组织成员国正在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各自经济稳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迫切需要促进地区发展,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落实措施计划》,以提高各国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本组织经济职能。
总理们认为,本次总理会议期间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加强多边经济合作、应对全球金融经济危机、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共同倡议》非常及时。
总理们指出,成员国实业界交流应为加强本组织经贸和投资合作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总理们高度评价本次总理理事会会议期间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工商论坛。
三、总理们认为应深化本组织金融合作。根据叶卡捷琳堡峰会共识,成员国财金部门应就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加强信息交流。成员国将研究举行财长和央行行长会晤。
总理们责成成员国相关机构会同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尽快完成《上海合作组织专门账户组建和运作基本原则》商谈工作。
四、总理们支持本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作为重要平台,为加强本组织经济金融合作、规划落实富有前景的区域性共同项目发挥重要作用。
五、总理们责成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更有效地利用成员国现有过境运输潜力,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交通运输合作的法律基础。
六、总理们支持尽快启动“上海合作组织信息高速公路”和“利用电子数字签名进行跨界电子合作”两个示范性项目。
七、总理们强调,开展农业合作意义重大,责成加快首次农业部长会议的筹备工作,尽快研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农业合作协定》草案。
八、总理们重申,在当前形势下,开展科技合作有利于提高成员国应对全球威胁与挑战的能力。因此,应重视从成员国感兴趣的科技和创新发展的优先领域出发,采取一致步骤,制订和实施一批共同计划和项目。成员国首次科技部门领导人会晤应对形成共同立场发挥重要作用。
九、总理们支持进一步深化海关合作,简化贸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和工作效率,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区域经贸合作服务。
十、总理们认为,应加强成员国间标准、计量、技术法规、合格评定和检验监管领域合作,协调解决区域贸易中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便利区域内的商品流通。
十一、总理们指出,应采取一致措施,共同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提高应急救灾能力。
十二、总理们积极评价人文合作成果,主张不断巩固和完善合作机制。其中,应继续做好定期举办高校校长论坛和本组织成员国“教育周”的工作。
十三、总理们指出,深化卫生合作,建立本组织成员国相关医疗机构间的伙伴关系,加强共同防治传染病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总理们认为本次总理理事会会议期间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地区防治传染病联合声明》非常重要。
十四、总理们指出,本组织成员国同观察员国务实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欢迎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参加本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人文合作,促进本地区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十五、总理们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实施情况的报告》。
总理们审议了本组织常设机构财务和内部建设相关问题,批准了本组织2010年预算。
会议期间,本组织成员国海关部门授权代表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培训和提高海关关员专业技能合作议定书》。
总理们高度评价本次总理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情况,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下次本组织成员国总理理事会例行会议将于2010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马西莫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丘季诺夫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阿基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米尔济亚耶夫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行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利率管理职责
(一)各级行计划部门是主管利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如下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定发行利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
2.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转发国家和上级行的利率文件,并负责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根据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管理制度和法定利率,结合建设银行实际,会同有关不门提出调整建设银行经办的各项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发行的各种证券合调拨资金等利率的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辐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具体意见;并在执行种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利率政策调整变动精神,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的方案。
4.负责与人民银行联系,及出沟通情况,负责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利率政策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
5.负责出理地区性执行利率的问题。
6.调查了解所属分支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利率管理的问题和意见。
7.指导本行所辖系统利率管理工作,负责行内利率工作的业物培训。
8.负责对行内调拨资金利率和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的确定、管理和执行。
9.负责办理对有关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贴息的申报及具体办理贴息手续等工作。
(二)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是具体执行利率的职能部门。筹资、信贷、 建经、投资调查 等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加有关利率政策合具体规定负责组织相关的各种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利率的实施、检查了解所辖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利率执行情况,对需要计收的逾期罚息、浮动加息或展期等应级时通知财会部门,并协助财会部门做好对单位 、企业各项贷款利息的催收工作。具体负责银企双方签具借贷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中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加(罚)息等款项。
1、筹资部门负责各项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各种证券等利率的具体管理与执行。
2、信贷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贷款、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率、技术改造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劳改劳教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科技开发专项贷款、企业委托性存贷款、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其它贷款、特种贷款以及其他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3、建经部门负责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等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4、投资部门负责预算内“拨改贷”、特种“拨改贷”、 基本建设基金贷款、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其她委托贷款、“煤代油”贷款利率、财政性委托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5、忧资调查部门主要职责是准确掌握我行有关利率政策和具体规定,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正确执行各种利率政策和规定。
(三)各级行财会部门和储蓄业务部门具体负有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级时对存款客户进行计息、付息;按时对贷款单位进行计息和收息。对实收利息、欠收利息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各有关贷款部门以利催收。
2、财会部门负责对计算复利、挂帐利息、加罚息等问题的帐务处理。
3、负责测算分析各项存贷款利率变化对我行财务收益的影响,提供利率调整变动的基本数据资料。
(四)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各项利率执行的稽核和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和我行利率政策及具体规定,对各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的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和收息情况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
(五)各级行其他部门的利率管理:
1、各级行办公室负责提供利率执行中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的咨询,并配合计划部门做好有关利率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实务细则的制定工作。
2、国际业务部门所涉及的有关外汇存贷款利率,由国际业务部门另定。
3 、建设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 、城市信用社等附属企业其各项利率的管理工作,隶属于各管辖行的有关的职能部门。
4、房地产信贷部提出制定有关房改存、贷款业务的利率的具体意见,并负责各项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六)在日常工作中,计划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相互经常沟通情况,综合性的利率问题由计划部门负责解释。各业务经办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解答与处理。
二、利率管理的工作程序
1、国家调整利率前有关部门征求我行意见时,由计划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七出存、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意见和依据,然后由计划部门汇总整理,经办领导同意后上报。
2、国家调整利率正式通知后,凡全国统也执行的利率,如储蓄存款利率等,由计划部门即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通知所属机构执行;凡需结合实际补充调整的,由计划部门在征求行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增加的调整方案和利率调整表,及时转发建设银行所属执行,并抄送行内有关各部门。
3、行内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利率政策规定应及时检查修改经办的有关存=贷款利率,办理具体的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有关存贷款利率变动情况和利率变更通知单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
4、财会部门根据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利率变更通知,及时作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具体帐务处类手续。
5、行内对外发送的综合性利率文件一律由计划部门草拟并经行内外有关部门会签统也对外印发,其它1部门不得单独对外制发利率文件。各有关部门在经办业务中涉及到利率政策规定时(包括对经办项目贷款的加罚利息、免息等),要征求计划部门的意见,起草的有关文件应经计划部门会签。
三、各级行利率管理人员设置
1、总行计划部设专职人员,各级行处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2、省级分行计划处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
3、地市级以下行处设兼职利率管理人员。
四、利率管理保密制度
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未公布前,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制度办理,在解密以前不得泄露。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露 ,并造成重大影响果损失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依珐处理。
五、其它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