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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16:4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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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区内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后,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新建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万~1.5万人。
二、人口规模1.5万~3万人的居住区,除配套居住小区的全部公共建筑项目外,增设药店、服装店、洗染店、副食品店、糖烟酒店、水果店、日杂店、储蓄所和邮政所,共计配套项目二十八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每条行政街设一处,街道办事处规模为建筑面积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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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组团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标推算配套面积。
四、旧城改造地区公共建筑的设置,可以参考本表,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实完善。
广州市小区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1万—1.5万人规模)
┌─┬─┬─┬──────────┬───────┬─┬─────────────────┐
│系│序│项│一般规模(平 │千人指标 │所│ │
│ │ │ │ │(平方米/千 │需│ │
│ │ │ │方米) │人) │数│ 备 注 │
│ │ │ ├────┬─────┼───┬───┤量│ │
│ │ │ │建筑 │用 地 │建筑 │用地 │ │ │
│统│号│目│面积 │面 积 │面积 │面积 │处│ │
├─┼─┼─┼────┼─────┼───┼───┼─┼─────────────────┤
│ │ │托│300 │不少于 │70 │100│2│收1-3儿童。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 │总人口的3.5%,其中50%入托 │
│教│1│儿│ 至 │600 │ 至 │ 至 │至│计。共17座位/千人。建筑面 │
│ │ │ │ │ │ │ │ │积4-6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 │
│ │ │所│400 │ │100│135│3│6-8平方米/座位(每班容量25 │
│ │ │ │ │ │ │ │ │座位)。 │
│ ├─┼─┼────┼─────┼───┼───┼─┼─────────────────┤
│ │ │幼│1000│1500 │145│190│1│收3-6岁儿童。以适龄儿童占 │
│ │ │ │ │ │ │ │ │总人口的4%,其中60%入托计。 │
│ │2│儿│ 至 │ 至 │ 至 │ 至 │至│共24座位/千人。建筑面积 │
│ │ │ │ │ │ │ │ │6-8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8- │
│ │ │园│1450│2000 │190│240│2│10平方米/座位(每班容量30座 │
│ │ │ │ │ │ │ │ │位)。 │
│ ├─┼─┼────┼─────┼───┼───┼─┼─────────────────┤

│ │ │小│3200│6500 │240│480│ │8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3.0- │
│ │ │ │ │ │ │ │1│3.5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6-8│
│ │3│ │ 至 │ 至 │ 至 │至 │ │平方米/座位,学校规模约24班 │
│ │ │学│ │ │ │ │ │每班容量45座位,要求校内设 │
│ │ │ │3800│8500 │280│640│ │60米直跑道。 │
│育├─┼─┼────┼─────┼───┼───┼─┼─────────────────┤
│ │ │中│6000│12000│315│700│二│70座位/千人。建筑面积4.5- │
│ │ │ │ │ │ │ │分│5.0平方米/座位,用地面积10-│
│ │4│ │ 至 │ 至 │ 至 │ 至 │之│12平方米/座位。学校规模24- │
│ │ │ │ │ │ │ │一│30班,每班容量50座位。要求 │
│ │ │学│7000│15000│350│840│ │校内设200米环跑道和100米 │
│ │ │ │ │ │ │ │ │直跑道。 │
├─┼─┼─┼────┼─────┼───┼───┼─┼─────────────────┤
│卫│ │卫│ 30 │ │ 6 │ │2│5000人左右设一个。可与居 │
│ │5│生│ 至 │ │ 至 │ │至│委会集中布置。 │
│生│ │站│ 50 │ │ 10 │ │3│ │
├─┼─┼─┼────┼─────┼───┼───┼─┼─────────────────┤
│文│ │文│ 50 │ │ 10 │ │2│5000人左右设一个。可结合 │
│ │ │化│ │ │ │ │ │室外运动场地一起设置,供老人 │
│ │6│活│ 至 │ │ 至 │ │至│人和少年儿童活动。 │
│ │ │动│ │ │ │ │ │ │
│娱│ │站│100 │ │ 20 │ │3│ │
└─┴─┴─┴────┴─────┴───┴───┴─┴─────────────────┘

┌─┬──┬─┬───┬───┬────┬──┬─┬─────────────────────┐
│ │ │综│ │ │ 20 │ │ │1-1.5万人设一个。以经营副 │
│ │ │合│300│ │ 至 │ │1│食:糖果、烟酒为主,兼营小百 │
│商│7 │商│ │ │ 30 │ │ │货和日用杂货。服务半径不大 │
│ │ │店│ │ │ │ │ │于300米。 │
│ ├──┼─┼───┼───┼────┼──┼─┼─────────────────────┤
│ │ │理│ │ │ 6 │ │ │1-1.5万人设一个。 │
│业│8 │发│100│ │ 至 │ │1│ │
│ │ │店│ │ │ 10 │ │ │ │
│、├──┼─┼───┼───┼────┼──┼─┼─────────────────────┤
│ │ │肉│300│ │ 30 │ │ │1-1.5万人设一个,服务半径不 │
│ │ │菜│ │ │ │ │ │大于300米。 │
│服│9 │分│ 至 │ │ 至 │ │1│ │
│ │ │销│ │ │ │ │ │ │
│ │ │店│500│ │ 35 │ │ │ │
│ ├──┼─┼───┼───┼────┼──┼─┼─────────────────────┤
│务│ │粮│200│ │ 12 │ │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 │
│ │ │油│ │ │ │ │ │(1.5万人)。服务半径不大于 │
│ │10│食│ 至 │ │ 至 │ │1│300米。 │
│ │ │品│ │ │ │ │ │ │
│ │ │店│300│ │ 20 │ │ │ │
│ ├──┼─┼───┼───┼────┼──┼─┼─────────────────────┤

│ │ │柴│150│ │ 10 │ │ │供应户数一般不超过4000户 │
│业│11│煤│ 至 │ │ 至 │ │1│(1.5万人)。服务半径不大于 │
│ │ │店│200│ │ 13 │ │ │300米。 │
│ ├──┼─┼───┼───┼────┼──┼─┼─────────────────────┤
│ │ │饮│100│ │ 20 │ │2│5000人左右设一个,供应冷热 │
│ │12│食│ 至 │ │ 至 │ │至│饮品、点心、粉面等。 │
│ │ │店│150│ │ 30 │ │3│ │
│ ├──┼─┼───┼───┼────┼──┼─┼─────────────────────┤
│ │ │废│ 60 │ │ │ │ │1-1.5万人设一个。 │
│ │ │品│ │ │ │ │ │ │
│ │13│收│ 至 │ │ 6 │ │1│ │
│ │ │购│ │ │ │ │ │ │
│ │ │店│ 80 │ │ │ │ │ │
├─┼──┼─┼───┼───┼────┼──┼─┼─────────────────────┤
│行│ │书│ 30 │ │ │ │ │1-1.5万人设一个。 │
│ │ │报│ │ │ │ │ │ │
│ │14│销│ 至 │ │ 3 │ │1│ │
│ │ │售│ │ │ │ │ │ │
│政│ │亭│ 50 │ │ │ │ │ │
├─┼──┼─┼───┼───┼────┼──┼─┼─────────────────────┤

│ │ │居│ 30 │ │ 10 │ │3│每3000人左右设一个。 │
│ │15│委│ 至 │ │ 至 │ │至│ │
│ │ │会│ 50 │ │ 16 │ │5│ │
│ ├──┼─┼───┼───┼────┼──┼─┼─────────────────────┤
│ │ │自│ │ │ │ │ │车房可在住宅底层设置或单独 │
│公│16│行│ │ │280 │ │ │设置。 │
│ │ │车│ │ │ │ │ │ │
│ │ │房│ │ │ │ │ │ │
│ ├──┼─┼───┼───┼────┼──┼─┼─────────────────────┤
│ │ │变│ 60 │ │ 15 │ │3│800-1200户(3000-5000人)│
│ │17│电│ 至 │ │ 至 │ │至│设一个。 │
│用│ │房│ 75 │ │ 20 │ │5│ │
│ ├──┼─┼───┼───┼────┼──┼─┼─────────────────────┤
│ │ │垃│ │ 50│ 5 │ │1│5000-10000人左右设一个,服 │
│ │ │圾│ │ │ │ │ │务半径300-500米。同时1000 │
│ │18│集│50 │ 至 │ 至 │ │至│人左右需设置垃圾桶或垃圾 │
│ │ │散│ │ │ │ │ │池。服务半径不大于100米。 │
│设│ │点│ │ 80│ 10 │ │3│ │
│ ├──┼─┼───┼───┼────┼──┼─┼─────────────────────┤
│ │ │公│ │ │ │ │2│5000左右设一处,在流动人口 │
│ │19│ │ 50 │ │ 10 │ │至│较多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大于 │
│ │ │厕│ │ │ │ │3│300米。 │
│ ├──┼─┼───┼───┼────┼──┼─┼─────────────────────┤
│施│ │合│ │ │1213│ │ │ │
│ │ │计│ │ │1433│ │ │ │
└─┴──┴─┴───┴───┴────┴──┴─┴─────────────────────┘



1988年2月8日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和土地,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以及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新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经批准设立的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土地、矿管等部门办理用地和取土手续,按核定的取土范围和标高取土,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恳。

  第七条±0.00以上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和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围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遮挡围栏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凡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国家规定可以减免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由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排渣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废渣的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废渣利用企业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条件的排渣单位可给予废渣利用企业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凡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但不计工程综合费率。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在砌体尚未粉刷之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专项资金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资金。返还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返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2005年5月12日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四、各司局厅,下同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司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六、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七、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八、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九、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十、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纠纷调处,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有关涉及事项要充分听取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国家级矿产督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司局要根据部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部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八、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部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各司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并就部门规章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


二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部名义发布,在发布前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主办司局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经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的名义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国土资源部令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四、政策法规司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司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部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司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国务院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八、认真对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司局要积极配合办公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三十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三十三、部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国务院讨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国务院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报送国务院,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部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部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厅适时通报。


三十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部工作部署和部领导的批示、指示。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部报告;落实情况要按部领导要求限时向部报告;完成情况要在事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部报告。办公厅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六、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限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适时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八、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 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 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四) 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 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六) 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九、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 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审议财务预算;


(三) 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重点调研工作、重要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 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研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及重要的职责配置、调整方案;


(五) 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 审议部发布的规章废止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司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一、提交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部长确定。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部专题会议召集人确定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需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秘书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或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四十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四十四、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十五、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管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七、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部长审批。


除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经部转呈国务院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四十八、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或协助分管的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四十九、以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部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局和协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部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部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十七、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要从严掌握,报道内容需经部领导审定。


五十九、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部值班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向部长报告。部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报送方式等告办公厅办公室和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六十、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事先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司局告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六十一、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认真落实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部同意。


六十三、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


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


六十四、部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带领所属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