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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

时间:2024-07-08 09:1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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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的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16日乌鲁木齐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27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1996年12月14日自治区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2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计划和预、决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编制。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中的数据,要以统计、财政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总预算、总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汇总的下一级预、决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并包括下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本级对下级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以及本级向上级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对本级返还或补助的数额。
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市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六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 本市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第八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应与本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决算的编
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本市预算按本市当年财力预算总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市的计划草案和市本级的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依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市年度计划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对本市中长期计划草案,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在计划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应包括:
(一)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及其综合性简表;
(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期计划安排的报告;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代表团审议;
(二)系统联组专项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或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
(四)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就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
大会主席团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报告后提出计划和预算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计划和预、决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本市计划和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市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如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变更时,应事先提出变更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变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变更的方案应包括:
(一)调整变更的具体项目、数额;
(二)调整变更的原因及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计划和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和财政体制的变化或属于上级政府下达项目、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计划、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计划、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市本级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和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其决议、决定要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计划和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和预算草案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计划草案和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计划和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计划、预算执行中或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答复询问或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计划、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和下级政府计划、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变更计划、预算的;
(二)计划、预算执行报告,财政决算草案虚假的;
(三)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行政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依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4日

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近期我办组织对13个省份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进行了考核验收,卫生部规财司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2010年农村改厕项目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项目在建设质量和管理方面还存在问题。为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农村改厕项目任务,现就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考核评估,确保建设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医改重大项目管理要求,全面考核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严禁虚报、假报事件发生。已建成的无害化卫生厕所,要做到专家认可、群众满意,质量达到农村户厕卫生标准要求;已完成中央资金投资建成地下部分的要抓紧建设厕屋部分,保证尽快投入使用;正在施工和尚未动工建设的要确保施工质量,严防出现偷工减料、建设标准不达标等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发挥项目效益。各地要切实做到“建管并重”,宣传指导、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基层、服务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正确使用和管理卫生厕所,切实发挥农村改厕项目在改善环境、预防疾病和转变意识等方面的效益。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加强卫生厕所使用效果的跟踪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责任意识,如期完成任务。由于一些省份超额完成任务,2009年度、2010年度医改农村改厕项目目标在总量上已提前实现,但项目进展不均衡,三个省区尚未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多数省份未完成2010年度项目任务。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切实落实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在2011年3月份前完成全部任务。开展卫生创建的城镇,要将改厕作为创建的重要指标,切实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头作用。

四、规范项目管理,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对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培训督导和考核验收等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总结项目经验,对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医改办等部门做好医改近期实施方案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19960101

煤安字(1996)第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经过全煤炭战线共同努力奋斗,199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局面好转,死亡人数和

死亡率均较1994年下降。但发展不平衡,重大恶性事故未得到控制,安全生产任务依

然十分艰巨。为了巩固发展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重大、特大瓦斯

煤尘事故大幅度下降,现对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1996年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

”,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深化改革,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

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防治重大事故工作和事故多发单位工作有较大起色。

2、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1.4,奋斗目标1.0;国有地方煤矿:百

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5.0,奋斗目标4.5;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9.5

,奋斗目标9.0(全国煤矿1996年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

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国有重点煤矿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

亡事故。

3、总体思路

继续坚持突出一个重点、搞好两个整顿、坚持三个原则、狠抓四个强化。即:突出防

治瓦斯煤尘、水灾等重大恶性事故的工作重点;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两个整

顿;坚持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

隐患不生产,不落实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狠抓强

化现场管理、强化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强化培训教育。

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稳定好转。

二、安全工作要点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乡的行政主要领导以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

政府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各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局、矿长及其它各类所

有制煤矿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煤炭系统各级

领导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

、安全与改革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思

想松、管理松、纪律松和质量标准化滑坡的问题。

2、认真落实防治瓦斯煤尘、水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方面的管理和技

术措施,努力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煤炭系统从上到下要从领导、管理、装备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把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尤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

瓦斯煤尘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全国各类所有制的煤矿必须坚决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指令,落实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三个“十条”规定

,按照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编制防治瓦斯煤尘灾害

的年度计划。围绕控制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落实好十项管

理制度。

五个方面的工作是:

矿井通风系统尤其是采区通风系统必须做到合理、安全、可靠,保证生产所需的风量

;有条件的矿井尽可能实现分区通风;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减少角联通风;

最大限度减少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及局部反风;最大限度地

减少入风排风之间平面交叉。

加强生产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设备设施管理。在技术管理上,

要保证施工设计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安监部门要对施工设计的审批和施工过程进

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继续推广使用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搞好瓦斯抽放及利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都要制订1996年

到2000年的抽放规划。1996年瓦斯抽放量要达到6.2亿立方米。逐步解决设备

利用率低,漏风大,浓度低,钻机、钻具落后,抽放效率低等问题。

加强防突工作。全面落实部贵州防突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新的防突细则,保障防突措

施全面落实。

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纳入矿井质量标准化,一起检查

、验收,进一步提高达标矿井比例。

十项制度是: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瓦斯报表审批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

理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装备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

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要保证以上工作的落实,关键是保证投入,重申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部《

关于保证治理瓦斯煤尘所需资金费用的通知》要求,保证吨煤不少于一元钱的资金,专项

用于“一通三防”的治理。

3、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罚等方面都要做到层层落实;要发

挥各种隶属关系的煤炭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基建、制造、火工、地质勘探、科教等专

业职能部门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作用;企业要发挥分管副职的领导作用和业务部门作用

,全面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和职工自主保安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

理;各煤炭企业都要有配套的安全管理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广结构工资制,要使

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安全、质量紧密挂钩,以保证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产煤的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的主管部门都

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其中各省(区、市)煤炭主管部门要设置安监局,并且要

由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安监局长;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各类专业人员,对煤矿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加强安监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

量,逐步实现安监人员资格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不仅要行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察职能

,而且要行使对行业安全的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以及对事故的调度、调查工作。按《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煤炭部已任命了两批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员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5、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

不生产原则”。各级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抓安全管理;

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下井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和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坚持现场

安全办公制度,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作风浮飘、长时间不下井,严重

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局矿长,要严肃处理。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

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局矿长责任制,要定期召开安全办

公会议,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

实。隐患排查的项目负责人对事故排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直至隐患消除。四是严格执

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都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

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各级安监部门

要把安全培训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所辖煤

矿和安全培训中心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情况和考核发证工作。要贯彻国务院两个行政法规和

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有关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部继续组织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培训班,今年要培训1000名矿级领导干部、1000

名安监人员、200名安培中心教师、200名矿山救护队员及一批“一通三防”管理干

部。重点安培中心要培训职工4.8万人。要在全国开展“一通三防”知识竞赛,继续组

织好地方煤矿矿长及煤炭局局长培训班。达标的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和标准化试验室,今

年分别新增5个和10个。

7、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全国煤矿要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依法进行安全整改。要广

泛开展《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矿

井防灭火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综合防尘标准和检查评定办法》、《矿

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煤炭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8、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全今年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

工作,作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逐步实现矿

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和装备

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把救护队建成抢险救灾、安全监察、安全装备

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9、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及煤炭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继续搞好矿办小井和

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1)矿办小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矿务局、矿办的小井,局、矿长及小

井矿(井)长为安全第一责任者。

(2)矿务局安监部门要对矿办小井实行统一的安全监察,并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

业务保安。

(3)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都必须有专人抓乡镇煤矿安全

监督检查。

(4)对危及大矿安全生产以及非法私开的乡镇煤矿要坚决取缔;对合法开采、且具

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引导其走正规办矿的道路;对暂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

要限期整顿。

(5)各乡镇煤矿的主管单位要保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改善乡镇煤矿

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五消灭”,促进安全状况的改善。

10、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攻关,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要努力提高煤矿的技术装备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做到新帐不欠,老

帐逐步补还。要在全面普及推广已经成熟的各项安全技术成果的同时,组织科研部门抓好

重大安全技术调研攻关工作。要尽快提出综放工作的安全措施办法,并要解决好防治瓦斯

、火等灾害尚存在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重点解决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率低的问题、瓦

斯突出预测预报问题、安全监测传感元件不稳定和寿命短的问题、制氮技术落后问题以及

搞好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的引进消化等,使防治瓦斯、火灾等技术水平有新的提高。

附件: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