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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30 17:1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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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采范围
第三章 采矿权的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矿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我省的矿产资源分配实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对于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禁止无证开采。
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五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取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相应的协会组织,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采范围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未列入国家和省近期建设规划的矿床的边缘零星矿体;
(五)国家允许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
第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内矿产资源,禁止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开采:
(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床、正在进行详查以上地质勘查的矿区和已列入本省近期建设计划的矿区;
(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三)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四)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重要设施的一定距离以内;
(六)主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七)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 采矿权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及说明书。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除外;
(四)有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五)具备与所申请的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采矿设备和技术力量;
(六)具备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个体采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开采方案;
(二)有明确的开采范围;
(三)有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四)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须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床跨县(市)的,由市(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
床跨市(州)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床跨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对申请的开采范围进行现场踏查后,给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河道或航道内淘金、采挖砂石的,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河道、航道的清淤、清障工作,按《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采矿登记申请后,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七条 取得采矿权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凭采矿许可证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和使用土地、林地、草地等手续。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持证人认为需要延长开采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自领到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施工或者停采超过六个月的,采矿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遇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矿种变更情形之一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申请登记表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采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采矿人提供矿产资源资料以及采矿设备、电力和火工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事宜由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未经年检的采矿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要按照规定的采矿程序作业,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技术水平和资源回收率。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在开采主矿产的同时,必须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暂不能利用的要妥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测绘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绘制有关生产必需的图纸,收集、整理必需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保护各种测绘、勘查标志,发现有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文化古迹等,应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因采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关闭或停止开采的,须在关闭或者停止开采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关闭矿山申请,编写闭坑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收购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矿产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设立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矿设备及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未作出是否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办理采矿许可证等变更手续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限期办理手续,可并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采矿申请登记表的,没收伪造、擅自印制的采矿许可证、采矿申请登记表及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租采矿权以及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下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将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用于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原批准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违法采矿人提供采矿设备、电力和火工材料的,没收其设备及材料,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故意为违法采矿人提供矿产资源资料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不合理的采矿方法、选矿工艺及不进行综合利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责令停产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矿量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办理闭坑手续的,责令补办闭坑手续,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违法采矿人矿产品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测绘、勘查标志,或者损坏、盗取文物的,分别按照《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指的一定距离,是指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对象范围。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7月30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局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需要,同时也为适应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局域网需要,并考虑今后联网及软件运行的统一,我们组织力量,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并将根据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进展情况,本着急用先行,软件优先的原则,陆续组织编制各种应用系统、数据库、网络设施等技术指导书。现予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进行局域网等信息系统建设。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前言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信息系统。系统可及时、可靠、安全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各类信息(数字、语音、图形、图像)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Web信息发布,并具有事故报警、抢险救灾的调度指挥、专家救灾会商、安全生产培训等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整体上是由三级四层体系结构组成。三级组成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国家局级系统)

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 (简称省级系统)

地市、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地处级系统)

四级构成为:与三级相应的三层加第四层。

第四层主要涉及重点骨干企业和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约二十多个行业和煤矿、固体矿山、气态及液态矿山的主要企业及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有关单位。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按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顺利建设,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指标体系、信息标准、业务流程、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软件、通信技术等基本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属于国家电子政务范畴,“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出台之前,根据省级系统建设的需要,编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省级局域网

1.服务器

省级局域网络采用中、低端专用服务器或中端PC 服务器,要满足电子邮件服务、Web服务、远程文件传输服务、文件服务和数据库服务等功能,并可随着业务拓展,服务器易于扩充。

2.网络结构

省级机关局域网新建的网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千兆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到服务器采用1000M/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对于已建的网络可随着业务拓展逐步改造。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同下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网络当前主要采用电话拨号、远程上网访问方式和利用省级政务信息通信平台通信。

地市、办事处级机关局域网采用星型拓扑结构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或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

3.网络操作系统

当前采用Windows 2000 Server,有能力的可采用红旗Linux。该系统必须含有TCP/IP网络协议。

4.网络布线

符合具有开放型和便于向高一级应用范围转移特点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防泄密布线的要求,必须满足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双布线系统。

5.网络功能

省级网络功能要具有VPN功能、网管功能、安全防范功能、三层交换功能和路由选择功能。

6.网络路由器

国家局、省局、地市(办事处)三级网络接口设备网络路由器,是网络互连的关键设备,功能较多,技术较复杂,调试难度较大,应具有以下特性:

(1)可在一个平台中实现拨号访问、局域网到局域网路由服务、所需各种数据通信连接以及语音、视频和数据的多服务集成。

(2)具有模块化、可伸缩的设计提供性能、可伸缩性、灵活性和投资保护特点。

(3)具有高密度ISDN PRI功能。

(4)具有预配置的BRI和PRI调制解调器捆绑。

(5)完全支持VPN。

7.网络交换机

网络交换机应具有以下性能:

(1)具有融合语音、视频和集成数据的网络体系架构的关键性组件。

(2)具有服务质量和成熟流量管理功能的智能化网络服务功能(包括确保用一种最佳的方式对网络流量进行分类、排序和排程,有效地处理需要大量带宽的多媒体应用、对实时性要求很高的应用,以及关键任务型应用。)

(3)具有可扩展的性能、全面的安全性和简便的管理功能。

(4)所有端口都支持控制层面和数据层面的访问控制列表(ACL),以确保对每个数据流都采用正确的监管和标记。可以在端口或者VLAN上配置单独的和统一的监管器,以限制某种特定的通信流量的速率。支持1024种输入监管器和1024种输出监管器。

(5)可确保大文件传输并且不影响主语音流量的及时传输。

(6)可以实现更高的可扩展性和性能。确保能够提供对于满足将来的需求至关重要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7)可以支持互联网组管理协议(IGMP)侦听,通过交换机可以动态地为一个多播群组添加或者减少主机,提高多媒体应用的性能,减少网络的流量。可以在硬件上支持独立于协议的多播(PIM)、特定来源的多播(SSM)的服务器,从而为终端用户提供更高的可扩展性,以便更好地支持多媒体应用。

(8)可以提供一组全面的管理工具,从而提供网络中所需的可见度和控制能力。

(9)可以支持终端访问控制器访问控制系统+(TACACS+)和远程访问拨号用户服务(RADIUS)等协议。

(10)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网络流量安全功能。可以根据用于定义安全策略的访问列表,进行基于硬件的过滤。可以根据来源和目的地的IP地址,或者TCP/IP端口对分组进行过滤,从而可以限制用户对网络的一些敏感端口的访问。所有ACL搜索都通过硬件完成;在网络中实现基于ACL的安全性的同时,不会对传送和路由性能造成任何影响。

(11)核心网络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可适时到位。

8.数据库管理系统

可选用 SQL Server 2000以上企业版或oracle9i以上标准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要配备经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国产防火墙设备及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及其他安全软硬件系统。

三、网站规范

1.网站域名规范

(1)网站域名是指接入互联网的外网,按照国家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申请并批准的唯一公共网站的名称。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政府网站需依据本域名规范申请域名。

(3)本规范未涉及到的有关域名注册相关内容,按照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请的规范域名与该单位正式名称应同时在网站上体现。

(5)各政府网站在域名申请完成后,需在各政府网站首页链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主页:www.chinasafety.gov.cn。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ws.chinasafety.gov·cn

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 sdw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地市全称+ws.chinasafety. gov·cn

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jinanws.chinasafety. gov·cn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cms.chinasafety. gov·cn

如: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www. sdcm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省级缩写+地区全称+cmso.chinasafety. gov·cn

如: 内蒙古包头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www.nmbtcmso.chinasafety. gov. cn

(8)域名中地名的缩写或全称指地名的汉语拼音缩写或全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按民族语言转译后并应遵照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审定的名称拼写。

如:乌鲁木齐(urumqi)、呼和浩特 (hohohot)。

(9)政府机构的缩写应采用英文名称的缩写。

(10)行政区域名缩写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BJ北京市
SH上海市
TJ天津
CQ重庆市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
LN辽宁省
JL吉林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浙江省

AH安徽省
FJ福建省
JX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
Hl海南省
SC四川省
GZ贵州省

YN云南省
XZ西藏自治区
SA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2.政府网站基本栏目设置规范

(1)新闻类栏目:由政府信息发布部门专门负责,要与当地媒体建立联系,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采集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可直接由本部门提供新闻资料,也可以与下属政府部门网站的首页链接),突出政府网站在安全生产信息上的权威性。

(2)信息数据库类栏目:政府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系统地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资源数据库,而不仅仅是基本数据的静态网页简介。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以丰富的数据库资源为基础的本地(行业)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向全社会提供伤亡事故统计及分析、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测、企业安全资质、宣传教育专家资源、救护资源、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多种数据库查询服务。这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细致分工,针对各部门的不同特色,提供不同的数据库,并由各政府部门分工组织各自的信息资源为公众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库资源定期补充和更新的方式和周期。

(3)政务公开类栏目: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政府公告应当强调全面性和时效性。对政府提出的重大措施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通知应当强调实时性,在一段时间后可转入政府政策法规数据库等栏目中以便查询。政府网站应当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检索功能,能对政策法规制度进行方便的条目式全文检索。同时,在统一规划和信息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一些会议资料、政府文件等可公布资料也应用于检索。

(4)办事指南类栏目:政府部门结构,职能介绍,政府办事程序和具体联系方式。政府办事程序的介绍,会极大地方便普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在条件成熟时,应与政府网上在线服务相结合,实现一站即可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大部分问题的综合功能。

(5)导航链接:政府网站的导航作用应当重点体现政府安全生产职能,应成为提供地区(行业)政府网址或网页的权威网站。一方面能够按照规范提供下属部门的主网站或网页,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网页的链接。同时,当地的有关大型活动、当地的有关党政群工重要情况也在政府网站上得以体现。

(6)领导信箱类栏目:应当建立接受网上来函的工作程序,根据网上群众来函的不同性质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证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得到反馈。

(7)民意调查和政府论坛类栏目:在适当的时候,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题或行业专题进行针对性的主题讨论,引导群众在网上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8)政府信息下载栏目:提供政府的宣传性电子刊物便于内部和外部网络用户下载;提供政府机构办事使用表格的电子版,分类提供“填写有效”的和“仅供参考”的表格,便于用户下载使用或参考。

提供政府采购需求和技术需求:如网上招标,采购信息查询等。

四、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网站或有独立的网站而没有邮件服务器,邮件功能由国家局网控中心提供,电子邮件按以下规则命名;若有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地址命名可参考以下规则。

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电子邮件命名规则。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局名缩写+处室名缩写(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局名缩写+姓名缩写。例如hexx@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中心的电子邮件地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邮件地址为bjbj@chinasafety.gov.cn 。)

(2)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处室名缩写。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姓名缩写。

例如,fhebg@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各类名称缩写规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表1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河北煤矿安监局
he
河南煤矿安监局
ha
山东煤矿安监局
sd

山西煤矿安监局
sx
湖南煤矿安监局
hn
江苏煤矿安监局
js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nm
四川煤矿安监局
sc
安徽煤矿安监局
ah

辽宁煤矿安监局
ln
重庆煤矿安监局
cq
江西煤矿安监局
jx

吉林煤矿安监局
jl
云南煤矿安监局
yn
陕西煤矿安监局
sn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hl
贵州煤矿安监局
gz
甘肃煤矿安监局
gs

宁夏煤矿安监局
nx
新疆煤矿安监局
xj

 

(2)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设的处室及信息中心名称缩写

办公室 bg;人事培训处 rp;监察一处 j1;监察二处 j2;技术装备处 jz;信息中心 xx。

 

(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表2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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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j
双鸭山
sy
宜宾
yb

邢台
xt
七台河
qt
广元
gy

邯郸
hd
淄博
zb
达州
dz

唐山
ts
济宁
jn
重庆
cq

张家口
zj
枣庄
zz
綦江
qj

西山
xs
泰安
ta
万州
wz

大同
dt
淮南
hn
曲靖
qj

阳泉
yq
淮北
hb
大理
dl

长治
cz
徐州
xz
红河
hh

临汾
lf
铜陵
tl
林东
ld

吕梁
ll
萍乡
px
水城
sc

乌海
wh
宜春
yc
盘江
pj

包头
bt
景德镇
jd
遵义
zy

赤峰
cf
郑州
zz
铜川
tc

海拉尔
hl
洛阳
ly
渭南
wn

沈阳
sy
鹤壁
hb
榆林
yl

铁法
tf
平顶山
pd
咸阳
xy

阜新
fx
商丘
sq
兰州
lz

锦州
jz
郴州
cz
平凉
pl

辽源
ly
衡阳
hy
大武口
dw

白山
bs
娄底
ld
灵武
lw

延吉
yj
常德
cd
奎屯
kt

鸡西
jx
攀枝花
pz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jb

鹤岗
hg


库尔勒
ke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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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程;

  5、医疗卫生;

  6、农业;

  7、公共工程;

  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举办合营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上述条款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在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证、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顺利地实施所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中、科混合委员会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确保本协定的执行,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一方最后接到另一方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书面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亦不影响为这些项目开具的保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于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历一三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科威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将由本协定取代。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回历一四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科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