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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04:1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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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办发[1984]26号)下达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纠正,有些地方仍在继续发展
。对这种现象,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制止。
我们的政权机关和党的机关,以及在这些机关任职的干部,在改革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建设中,都应该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使自己的业务工作真正服从和服务于十二大提出的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各级党政领导
机关特别是经济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更要正确发挥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发扬清正廉明、公道正派的作风,切实做到一心一意为发展生产服务,为企业和基层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
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的情况下,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利用社会上存在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客观条件,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或办企业,并用所得利润变相增加工
资,这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且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任其发展下去,不仅败坏改革的声誉,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必将严重破坏党群关系,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
同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采取鲜明态度,坚决予以杜绝。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主要为机关本身服务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设施,如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招待所、印刷厂等。所得收入,机关可以按规定留一部分,用来兴办和补助机关内部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不允许以各种形
式直接分配给职工。
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机关礼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以及为解决机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
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中分红。
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依法经营。
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


党政机关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标准只能由国家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改革只能按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工资偏低、劳酬不符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制定解决办法,即将改革旧的工资制度。有些党政机关通过兴办企业
取得收入,自定工资标准,搞自费工资改革是错误的,是不能允许的。


党政机关离休、退休的干部,应该发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在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等方面多作贡献。
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询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应聘迁居外地的,可以
保持原地户籍,允许随时迁回。
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已的劳动产品。
从事上述活动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领取应领的工资和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
离休、退休干部经商或办企业,其经营收入如不低于自己应领取或享受的工资、生活待遇,应停发其应领的工资和酌情改变其他生活待遇;如收入低于自己应领取的工资和享受的生活待遇,可酌量发给一部分,保证不低于原待遇。他们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申报批准,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决不允许离休、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国家的紧缺物资,严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和买空卖空、牟取高利,以及从事“皮包公司”性质的经营体,也不得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


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在本决定下达以前已办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对有发展前途,能促进商品生产,于国于民有利的企业,可以转交给符合办企业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去办,并应积极扶持其继续办好。但要在经济上与有关机关和干部脱钩,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资金遇有困难的可采取银行贷款的办法,将有关党政机关和在职干部投入的资金替换出来,也可以在自愿原则下,将这些资金转给银行,由银行分别对有关机关、干部和企业办理储蓄和贷款手续。机关干部在企业中任职的,或辞去企业职务,或辞去行政职务,二者不得兼任。辞去行
政职务的,应转为企业编制。
本决定同样适用于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干部。鉴于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如遇有疑难问题,望将其情况和意见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而不要简单草率地加以处理。至于新闻、出版、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
事业单位和这些单位的干部办企业的问题,以及军队机关、单位和军队干部办企业的问题,将分别由中央和中央军委研究解决办法,另作适当规定。
各级党委、政府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接此决定以后,应立即传达贯彻,组织检查,对违背本决定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精神的要坚决纠正,妥善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1984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具体案件的答复,与你院请示的问题情况不同,不适用于你院请示的问题。


谁的“武林”???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视运营

尹伟

内容摘要

  本文以河南省电视台“武林风”被抢注为例,对电视媒体商标被抢注的原因、后果及应对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针对节目制作、创意保护、品牌塑造等问题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予以论述。

关键词  商标抢注  节目移植  资源挖掘  品牌塑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愈发强烈,电视媒体借此契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在电视媒体取得良好收益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品牌被抢注、栏目被移植、盗播他人电影等。究其缘由,可能有些属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经历,但大部分却缘于对知识产权的淡漠。电视媒体作为新兴的娱乐咨询机构,核心资产就是节目的版权,其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不言而喻。

一、商标抢注

  近年来,商标抢注作为新兴的事物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各类媒体纷纷报道抢注现象、剖析产生缘由的时候,不曾想后院起火,抢注的黑手已经伸向了媒体:知名报刊、央视传媒、节目名称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待价而沽!《大风车》被抢注在儿童食品、服装及玩具上,《东方之子》、《焦点访谈》被抢注在白酒上、中央一套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中央二套被抢注为内衣商标、《艺术人生》被抢注为避孕用品商标、春晚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
  这股抢注之风来势汹汹,地处内地的河南省也未幸免。河南电视台的“武林风”被抢注就是一例。《武林风》自2003年开始运作以来,节目态势一直处于上升阶段。2007年“武林风”商标成功注册,然而注册该商标的并不是河南电视台,而是商丘的一位商人。在电视台与其交涉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开出了200万元的转让费,最终河南电视台无功而返。
  作为一档名牌栏目,被抢注本身已经说明节目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栏目而言,被抢注所引发的后果短时间内不会显现,但以后对栏目衍生产品进行开发时,就会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问题。
  九十年代后期,我国电视业迅猛发展,受当时条件限制,业内惯常采用移植国外优秀栏目的方式制作,形成有制作无创新,后来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消化、吸收、创新,然而,仅注重对节目人力、资金、技术等有形资产的投入,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商标一旦别抢注,在被抢注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有三种选择:1、放弃该商标的所有权,2、化巨资赎回该商标的所有权;3、向抢注者每年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根据法律规定,河南电视台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唯一花费较少而可以改变整个被动局面的选择。
  建议谨慎采用赎回的方法,一则花费巨大,二则助长了抢注的风气,变相助长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之风。即使放弃这个商标,也不要去赎回它!电视作为公共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在遇到侵权时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消极的赎回。
  一档节目从策划、到正式播出,期间投入的资金以数十万计,而一个商标注册却仅不足2千元,通过两个反差巨大的数字,可以说明抢注节目名称的丰厚利润。最近有一则这样的消息:湖南教育电视台2008年力推的拳头品牌栏目《湖湘论坛》未播先热,由于制作理念的“高层次、高起点、高定位”以及主讲嘉宾“学术超男”易中天、岳麓书院院长朱汉民、湖南省作协主席唐浩明、超级畅销书《湖南人凭什么》作者周兴旺这一阵容的强大和豪华,该节目开播前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电视湘军为摆脱“庸俗”之名向“高雅”看齐的第一档大型文化类电视专题节目,《湖湘论坛》的栏目名称已被他人抢注,这导致湖南教育台不得不紧急改名,已经录制好的几十期节目也只得重新更换背景和LOGO。
  之后,《湖湘论坛》栏目组紧急开会讨论,在听取了多名专家意见的情况下,最终从《湖湘之子》、《天下湖湘》、《芙蓉论道》、《风流人物》等数十个备选名称中确定改名为《湖湘讲堂》,由于有《湖湘论坛》遭抢注的前车之鉴,《湖湘讲堂》提早对相关商标予以了防御注册。

二、节目移植

  一直以来电视节目制作遵循这样的模式:“内地学港台、港台学日韩、日韩学美国、美国学北欧”。
1997年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模仿香港的《综艺六十分》、1998年湖南卫视的《玫瑰之约》借鉴台湾的《非常男女》、1998年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借鉴英国BBC的《GO BINGO》、2000年中央电视台的《开心辞典》借鉴英国的《百万富翁》。
  2006年底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在全国热播,再一次引发了电视节目侵权之争。作为英国BBC同名节目《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内地版权的引进方北京世熙传媒公司发出了律师声明:未经本公司的授权,不得擅自制作、播出与《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相同或者近似的电视节目。
  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论已久,但如何保护至今却没有一个现成的案例。2001年北京台的游戏类综艺节目《梦想成真》被大量剽窃、移植,制片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专利权保护,却被告知电视节目专利申请尚无先例予以拒绝。转而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再次碰壁。这是国内首次以知识产权对节目进行保护,最终以失败告终。
  知识产权由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构成,我们试以这三种法律来分析: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该法律规定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综艺节目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恰恰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综艺节目申请专利行不通。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区别于他人的一个标志,如我们的身份证一般,起区别作用。而节目被移植后只要稍加改动另起名称,就会变成另外一个节目,所以用商标的形式对节目本身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到综艺节目,对节目中的背景图案、音乐、歌舞、文字稿等可以保护,而对移植现象中最根本、最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编排等因其具有无法复制的特征,得不到著作权的保护。
  至此,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看似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侵权严重却无法维权。如果我们抛开主动保护,会发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一个被动保护的武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维护市场经营者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立法宗旨,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由于移植者违背诚信原则使用他人的节目,必然使他人收视率下降,从而导致广告收入等利益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不正当竞争这个武器对综艺节目移植现象予以保护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三、资源挖掘

  电视媒体的盈利来源于三个方面:广告、收视费、衍生产品开发(节目版权再开发的收入)。在我国,电视台主要依靠广告来维持生存,各地电视台显示业绩的唯一指标就是广告收入,其次是固定的收视费,最欠缺的就是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像、书籍、节目版权许可等收入。国外大型电视媒体衍生产品开发收入最高可达到总收入的50%。而在内地,做的最好的是央视,但其衍生产品仅占总收入的0.5%。两个数字对比,差距巨大。而差距产生的原因就是对电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视传媒业是文化产业,属于著作权范畴。笔者认为,电视台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是那些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这座金矿远未被发掘出应有的价值。
  电视媒体应当注重对自创节目的保护,电视台可以设置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建台以来所有节目予以收集、整理,对相关节目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分级,重新制作包装后由专业公司进行推广销售。
电视媒体节目制作及资源挖掘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应贯穿于节目制作始终:创意策划,所以参与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无论节目最终是否出台,对商业秘密必须保护,节目一旦确定上马,相关知识产权编制成网:在相关商品类别中商标注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节目形式版权登记。节目发行播出后,对市场进行检测,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积极进行维权。

四、品牌塑造

  电视媒体有先天的、无可替代的传播优势,本身拥有许多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业标识,只要稍加运作就会成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
  具体到河南电视台,一方面对于台标及文字(大象图形及“河南电视台”文字),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向版权局以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台标及文字作为对外通用标志,在拍摄现场、主持台、笔记本电脑、舞台、背景等广泛使用。这样以来,以优秀节目的播出来强化台标的品牌价值,从而提升电视台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对品牌因素如节目名称、标志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品牌知名度,借助品牌来吸引广告投入,使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