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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01:2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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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征值税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
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每套不超过98m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均属其他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今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完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会计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少数企业因某种原因7月1日尚未执行新制度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年底以前完成新制度的培训、调帐工作。
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应按照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财政部门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以后,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今年是否也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建设单位布置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等其他企业布置的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逐级审核、
汇总编制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其中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经审核直接上报财政部。
五、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布置直属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各种方式布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1993年10月6日
用离婚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避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
在的工作中,被人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的屡见不鲜,而立法中的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人原配偶为被人等等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案件被人离婚逃债如何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
1、程序后,涉及被人离婚逃债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法律文书生效后未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程序后被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构成要件,笔者、离婚逃债构成要件,主要有几点:1被人有离婚逃债的,即被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它是。2、该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3)法律文书生效后。3、该是被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财产处分的。(3)财产分割不公平。将被人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全给被人配偶,被人配偶分得夫妻财产,被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人是实施离婚逃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为标的,即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制度现状
现我国从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了打击。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定无法的”。各级法院多次强调:工作是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的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措施,加大,案件,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曝光。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人法律未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款规定:下列民事无效:(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的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在离婚逃债问题的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制度现状看,被人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规定在程序中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人,适用《合同法》及法律条款,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了不便,易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的信用环境。
三、案件被人离婚逃债如何
在程序中,被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被人是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人原配偶为被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人的配偶为被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人的配偶为被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为被人。
在程序中,强制法律法规,未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实体法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为被人,但离婚逃债实属无效民事,其应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规定:依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人。从法律规定可看出,现强制法已规定了某些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现观点超于,承认在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实体法裁判,在情况下,在程序中,可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
加被人配偶为被人,此做法已在实践中赞同,也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的监督机制,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人原配偶为被人,应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无效。
四、对离婚逃债的的立法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人离婚转移财产逃避的对策,被人离婚逃债后,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实体法诉讼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债权人“吃了亏”。要使从上,从立法上。
离婚逃债属无效民事,它既属于损害人利益的,又属于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的,因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规定的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程序中的措施,在时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的依据,经常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工作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外地法院不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在观念上分歧,则需要法院的和答复。规范是当前产生难和乱的重大原因,系统的、的操作性强制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被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