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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2 16:1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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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10月2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和持续利用,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整体效益,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自然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土地、水、森林、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海洋、水产、水利、土地、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农业自然资源保护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业自然资源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促进农业自然资源高效和持续利用。
第六条 在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七条 建立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价制度。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分为综合调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综合调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由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区域调查由县级以上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区域调查数据和有关资料应当抄送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专项调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数据和有关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监测,并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性、定量监测。
第十条 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的技术规范由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农业自然资源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十二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定期编制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区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和农业资源区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当根据农业自然资源变化状况,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第十六条 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农业自然资源合理、高效和持续利用。
禁止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过度或者掠夺式开发。
第十七条 建立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
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
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开发项目,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护的各种技术和方法,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江河湖泊水面,改造山丘缓坡地、中低产田和林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自然资源重点保护山区和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环境保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保护山区和水源涵养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当地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的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协调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主管部门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
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农业自然资源的现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充相关内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评审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中弄虚作假的,由省农业自然资源综
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或者编制区划的;
(二)不按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44号
财政部
2003-2-27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通过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受理、解答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办事程序的咨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人有权依法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咨询,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咨询人来信应真实反映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承办人员及时答复。来信原则上对外公布内容,便于群众了解对此类相似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解决办法。



第四条 “在线咨询”由各被咨询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及时答复群众咨询的问题,并将答复结果在网上回复公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市信息办不定期抽查、督促信件办理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廉洁自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政府网站“在线投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投诉”栏目由市纠风办负责管理,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投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蓄意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投诉人来信必须署真实姓名,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同投诉人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使投诉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市纠风办应对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