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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8:4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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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5号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7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傅志寰
二000年十月一日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 铁道部依法行使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铁路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落实情况,纠正违反铁路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铁道部授权铁路局对指定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被授权的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代表铁道部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纠正违反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应积极开展对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调研工作,总结交流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合资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和地方铁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该企业行车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其行车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行车组织办法、设备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符合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号)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照岗位职责实行标准作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五笔桥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组织指挥或其列车进入国家铁路运行时,应与有关运输企业签订行车组织及运输安全、事故救援等协议,明确行车组织指挥内容、方式和各自职责范围。

  第三章 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临管运营,开行货物列车;经其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行管内旅客列车。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正式验收,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对其固定设备、移动设备、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及人员素质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列车进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评估合格、符合国家机车车辆技术标准的,允许进入国家铁路运行。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具备条件并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长、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装载和运输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应设置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无线列调设备、有人看守道口报警装置、客车轴温报警器、机车信号的接近和站内地面发码等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和行车安全保障设施。
  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也应逐步配备上述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行车安全保障设施。

  第四章 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企业内的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及客、货运主要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标准;设备、设施的运用、检修、管理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用、检修、管理标准和要求。
  地方铁路企业行车主要设备的设置及运用、检修、管理,应基本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设备、设施的管理,按设备维修规则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运营,或租用机车、车辆,以及委托其他企业承担行车设备检修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管内运营的线路、信号等施工计划、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申请、报批、下达和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施工由行车组织系统管理,施工命令由行车调度下达,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洪、防汛等安全措施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行车办法,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 道口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合资、地方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合资铁路企业应加强对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公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4]466号)等要求,抓好道口的拆、并、改、建及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地方铁路企业要按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由主要出资人组织力量对道口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安全。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比照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二十二条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路外伤亡事故时,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协同有关部门迅速恢复列车正常行车。
  第二十三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发生行车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时,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立即向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或所属铁路分局行车调度和安全监察室报告,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被授权的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第二十四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在每半年、年度末后20日内将安全情况书面总结报主管部门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局,被授权的铁路局应在20日内将汇总资料上报铁道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从事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不符合铁道部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管理失职、没有及时调整而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安全责任制不明确,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不健全的,铁道部、被授权的铁路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车事故的,铁道部、被授予权的铁路局可给予警告处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恳请其所属单位,被授权的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可撤销其开行铁路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关于民航企业退休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请示》和五月二十九日《关于民航企业退休基金统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指示,民航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
关于民航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空地勤伙食费,基数比较大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即民航企业参加当地统筹,在计提统筹基金时空地勤伙食费可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具体办法,由民航企业与当地统筹机构协商确定。
对于参加地方统筹后增加负担过多的民航企业,可商当地采用分年(如三年或五年)逐步过渡到统一比例的办法解决。



1987年7月20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山西省审改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工作方案》(晋审改办发〔2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2011年12月22日在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纪委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市委“3581”发展战略,按照依法行政、便捷为民、科学高效的原则,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为重点,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统一、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服务佳”的要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实施流程再造;优化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健全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精简审批事项,促进政务服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要突出投资、社会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三个重点领域,通过进一步精减审批项目,力争使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精减到120项左右。

在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转移管理方式的坚决调整;(2)除资源、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项目慎重处理、从严管理外,凡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依据或法律法规只规定审核、同意、出具意见、加强监管之类的项目原则予以取消;(3)凡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法律法规废止或修订取消了的项目予以取消;(4)凡法律法规虽规定审批,但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或长期不执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不再保留审批;(5)凡属市场准入类项目,为开放市场和防止贸易壁垒予以取消;(6)凡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项目应予取消,确需保留的列为管理服务项目;(7)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具有审批权限的项目,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和便于监管,原则上下放县区审批;(8)凡最终审批权在省级的审批类项目及各类事后备案、验收类项目,确认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项目,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性质的项目,均调整为管理服务项目;(9)凡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有关联性且审批频率不高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合并。

此项工作由审改办(监察局)、编办、法制办负责。5月上旬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坚持依法行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程序、优化流程、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制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运作。坚持“审批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科学设置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步骤、运转流程,除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四个环节。对行政审批项目按即办件、承诺件进行分类管理,即办件按照“立等可取”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承诺件的流程设计要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权限、承诺时限。要切实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整合部门内部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部门内部并联审批审查机制或联合会审机制;审批事项为关联多个部门审批的,要确立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审批流程图,确定各部门实施审批的环节、步骤及办理时限。

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负责,监察局协办。

(三)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模式

要结合忻州实际,建立三个政务平台:一是行政审批平台。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各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项目进驻服务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的原则,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原则上所有市直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派驻、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立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重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企业登记注册、投资建设项目要进行一条龙审批服务。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招拍挂等事项纳入平台管理,建立规范统一的有形交易市场。三是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低保等政府服务事项纳入平台办理。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监察局、政务大厅、编办、法制办协办。

(四)优化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市、县统一、集中、实时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已建成运行的忻州市阳光农廉网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传统业务审批与电子政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网上审批功能,逐步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审批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审批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部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牵头,监察局协办。

(五)建设电子监察,加强效能督查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问题自动红灯报警、语音提示,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示信息。电子监察系统覆盖所有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实现全程实时监控,使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的全方位、多角度监察,由人为弹性监察变为智能刚性监察。

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牵头,政务大厅协办。

(六)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政务服务

坚持改革、发展的思路,积极创新政务服务、政务管理工作。对同一部门涉及审批事项的各科室进行职能整合、机构归并,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进行论证;拓宽政务服务领域,探索在政务服务场所内设立行政复议、调解、仲裁服务机构,鼓励非营利性中介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便民服务功能,乡镇、街道健全完善基层政务服务点。

此项工作由监察局牵头,编办、法制办、政务大厅协办。

四、实施步骤

(一)全方位清权确权(4月10日—5月10日)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目前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他行政权力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新的办事流程和审批流程图。审改办(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办负责审核部门职能和整合内部审批机构,法制办、编办、政务大厅负责联审,逐部门、逐项目、逐依据进行审查认定,政务大厅负责压缩审批时限和流程优化。

(二)固化审批项目流程(5月10日—5月25日)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详细目录,列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经市、县政府审核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审批流程确定后,政务服务中心内部要向群众公布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建立电子监察系统(4 月10日—6月20日)

建立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三大业务平台(行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监控,切实保障行政权力的阳光规范运行。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5月25日—6月20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的要求,制定完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包括:规范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行为方面的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方面的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制度;电子监察、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此项工作由政务大厅、监察局、审改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转型跨越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抽调业务精、熟悉行政法规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强化工作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时间进度要求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于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督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真正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落实推进等情况,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