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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2 17:3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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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份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份案由
  笫四部分 适用将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份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份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份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份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份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井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约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份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9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赂偿纠纷
  206.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黯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份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撒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诸撒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撒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撒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撒销件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柙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内字〔2010〕12号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9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项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项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是州政府办公室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建立和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将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科室、中心和直属部门工作人员更加用心服务、细心服务、精心服务、责任心服务,切实履行好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工作职能,做到为领导服务,让领导满意;为基层服务,让基层满意;为部门服务,让部门满意;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服务对象来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来信、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的,接收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文电办理流程中,上一环节为下一环节的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本科室(直属办)工作流程和业务,了解其他科室(直属办)工作职责。

  (二)服务对象上门办事或来电咨询的,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做到用语文明,待人礼貌,特别要注意使用文明礼貌10字用语即“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文明忌语。首问责任人要认真了解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各科室(直属办)要建立来电、来信、来访记录制度。

  (三)来访事项如属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主动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所需资料和办结时间。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办理并回复。来电询问事项属于本科室(直属办)承办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解答。

  (四)来访事项如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的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来信(含来函、电子邮件)咨询或联系、协调事项不属本科室(直属办)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转交相关科室(直属办)负责办理。来电询问事项不属于本科室(直属办)负责承办的,要将相关科室(直属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来电人。

  (五)来访、来信、来电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告之其承办部门及该部门的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办文程序和办文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每一件公文。各类文件办理过程中,综合科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综合科收文后,按拟办意见转交各科室(直属办),各科室(直属办)承办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承担公文拟办、催办和拟稿、核稿及公文办理运行过程中的跟踪落实。首办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承办公文的办理运行情况,做到随时可答、件件可查,全过程跟踪,直至办理终结。

  (一)公文收文办理过程中,首办责任人应根据文件轻重缓急,做到及时拟办,主动与有关领导、部门联系办理,及时催办、催询,及时处理、答复直到文件办理完归档。

  (二)公文发文办理过程中要做到及时拟稿送批,跟踪催询,直至领导审签完毕、文件印发。

第三章 限时办结制

   第六条 公文、会议及其他各类事项均应实行限时办理。

   第七条 公文处理时限要求

  (一)公文办结时限的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遵照领导指示办理;文中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其他一般性文电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要在收文后15天内办理完结;发文办理最长时限为10天。同时,各科室(直属办)要实行缺位代办制,以保证限时办结。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需要印发的公文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一周内发出。

   (二)文电送批送阅时限。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特提电报、特急电报、特急件做到即收即送;加急电报、平急电报、急件原则上当日内报送;领导要求加快办理的文电遵其指示办理;其他文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送批送阅。文电紧急时要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手段,保证文电办理时限。

   (三)领导批示传办时限。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应及时传送到承办科室(直属办),需制发领导批示的要及时制发领导批示。

   (四)公文拟稿、复核时限。一般公文拟稿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文件和大型会议、综合性文稿以及需要协调和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文稿适当延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五)公文印发时限。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电报和特急件应在4小时内发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 会务服务时限要求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限。会议通知经领导签发后及时发出,紧急会议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

  (二)会议资料准备时限。会议资料原则上提前1天准备完毕。

  (三)会场布置时限。会场原则上提前1小时布置完毕,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九条 其他工作办理时限要求

  (一)调查研究时限。领导对调查研究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无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工作时间表明确完成时限。

  (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时限。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州政府应急办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和对口副秘书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州长报告。领导作出指示后,州政府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传达指示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明确要求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办理时限。如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关承办科室(直属办)视情况予以明确并及时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科室(直属办)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生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该科室(直属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级,并可对科室(直属办)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或撤职。

  (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语言粗暴,甚至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不认真对待或者答复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对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服务请求、投诉举报不如实记录并转交相关单位的;

  (五)对不按规定及时接收、登记、分办、交办、传批、传阅公文,不按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公室规定登陆网络收取、运转文件2次(含2次),或对受理的公文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被省政府办公厅、州委办催办2次(含2次)以上的;制作文件不仔细,被受文单位退文2次(含2次)以上的;

  (六)对承办的会议,未按规定准备,影响会议正常举行或影响会议质量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表示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由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负责,监察室牵头,人事科等科室(直属办)配合,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04年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和《2004年全市各县、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2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宿政明电〔2003〕69号)精神,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委、人事局、编办、教育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人行宿州中心支行、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考核内容
  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务输出、再就业资金投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免费再就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主辅分离与辅业改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免税企业认定、税费减免、政策性补贴、创业补助等。
  三、考核形式和步骤
  考核采取县区、部门自查和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季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中和年终分别对照全年目标任务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应数据或证明材料。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基础台帐,按季向再就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年终,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岗责办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依据核查结果并结合年中抽查、平时督查情况进行评分,得出年度综合考评最后得分。
  四、奖惩
  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居前2位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从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奖励。对当年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责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按《安徽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提供虚假统计数据,虚报谎报成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比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办法自二○○四年元月一日执行。
  2004年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

  一、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3000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00人,其中“4050”人员2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计委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00个。
  市工商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500个。
  市劳动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500个。
  市总工会负责300名特困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团市委负责200名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市妇联负责200名下岗失业女工实现再就业。
  协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5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0人。
  市劳动局负责免费职业介绍44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3000人。
  市总工会负责免费职业介绍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人。
  团市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妇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财政部门负责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三、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0万元,为28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人行宿州中心支行牵头,协调指导商业银行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
  协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贷款担保机构、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70%的富余人员。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安置“4050”持证人员。
  市人事局负责清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500个。
  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公益性岗位500个,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局。
  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减免3500人,税收减免3000人,服务型(商贸型)等7种企业享受减免税140户。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和服务型企业等7种企业税收减免。
  市财政局负责被服务型(商贸型)等企业吸纳的持证人员社保补贴的支付。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卫生局、公安局、烟草、民政等涉及行政性收费的部门。
  七、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市劳动局负责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协同责任单位:市农委、扶贫办、妇联、共青团、教育局。
  八、新建再就业园(区、街)18个。
  市城管局负责落实再就业园(区、街)场地。
  协同责任单位:市建委。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进场地安排。
  协同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城管局。
  九、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开设再就业、劳务输出宣传专栏,宣传再就业和劳务输出政策、工作动态、先进典型。
  十、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清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