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

时间:2024-07-07 15:4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李克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3月15日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合法、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重建、改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但应根据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补偿。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除转让、转租外),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前,应当公布其流转形式、拟建项目及其环境影响情况、土地使用者情况、流转收益、土地使用期限以及村民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签订合同。其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流转方式、本宗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当在出让、出租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

  (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

  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国有土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没有制定最低标准的,应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或相邻地段国有土地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有关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未作约定,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转租人应当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土地所有者。

  第十七条 转让、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集体土地所有者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九条 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农村村民转让、出租房屋或宅基地的,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可在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使用城镇范围内的土地。

  严禁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流转。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其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发展生产、偿还村集体债务等,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取得的土地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建设、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收益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改变成建设用地并进行流转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流转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81]1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所附《关于京津两市节约用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国务院召开京津用水紧急会议以后,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进行了广泛的紧急动员,各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作了大量工作。市人民政府于九月十七日批转了《市水利局关于官厅、密云水库供水分配计划的报告》,对今后几个月的供水作了初步安排。但是,从目前水情趋势看,我市水源危机的状况并未得到好转,今后的来水量,现在还难以准确估计,因此,必须作最困难的准备,大力压缩用水、节约用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对北京市节约用水的要求,克服一切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发动群众,提高对节约用水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的安排,保证按期完成各项节水任务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纪要》中提出的解决城市用水问题的一些根本性措施,如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今后工业建设和布局必须与水源条件相适应,以及全市工业污水的综合治理等问题,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加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发〔1981〕1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年六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讲到:“如遇严重枯水年份,密云和官厅水库,要首先保北京”。现根据今年蓄水情况,密云、官厅水库的水量只能供应北京,不能再向天津送水。天津市要由黄河引水来接济。这是目前解救京津用水危机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京、津两市要千方百计,认真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冀、鲁、豫三省要本着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大力支持引黄济津,教育沿途广大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保证把水送到天津。引滦工程要争取提前建成,技术问题由水利部抓紧研究解决,投资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
城市缺水问题,不仅北京、天津存在,全国不少城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个问题应普遍引起重视。各地在安排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以及整个经济发展时,都要认真考虑解决水源问题。对现有水源,一定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改变那种用水管理松弛、严重浪费的现象。
《纪要》所附《关于京、津两市节约用水的意见》,请京津两市研究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可在全国逐步推广。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

今年入春以来,华北地区持续少雨,京津用水出现严重危机。为此,国务院于八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召开了京、津用水紧急会议。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五省、市和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农委、水利部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开始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水利部部长钱正英同志《关于从京、津两市水源危机看我国城市工业的水源问题》的汇报。万里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城市用水问题,不仅关系到工业,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安定,一定要解决好。京、津、冀、鲁、豫,还有山西、辽宁,都是严重缺水地区,工农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都要从水源条件出发,做计划、办事情都要考虑水资源的问题。并指出,解决城市用水的方针是:既要开源,又要节流,既要解决当前用水问题,又要解决长远用水问题。会议结束前,万里副总理对天津市近期用水问题,全面加快潘家口水库和引滦工程建设问题,节约用水问题和解决北方地区用水长期计划问题,都作了指示。参加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的同志一致拥护万里副总理的指示,认为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密云、官厅水库来水蓄水情况
密云、官厅两水库连续两年汛期无汛。去年八月一日至今年七月底,密云、官厅水库共来水九点九五亿立米,为京、津、冀三省市供水十八点六三亿立米,超过了入库水量,包括蒸发损失,挖了一九八○年汛期以前的库存十点四二亿立米。截至八月一日为止,密云水库的蓄水量比死库容还少○点一三亿立米;官厅水库的蓄水量去掉死库容也仅有○点三三亿立米。两库合计可用水量只有○点二亿立米。天津的于桥、北大港水库也未蓄上水。现在估计今年八月至明年七月,两库来水总量可能为七到十亿立米。根据以往资料,京、津两市全年总需水量十四亿立米。其中,北京市需水约八亿立米;天津市需水约六亿立米。
二、京、津两市用水危机和供水安排
去年京、津、冀三省市用水会议以后,由于三省市的重视,团结协作,开展了节约用水工作,基本上使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用水得到了最低的保证。今年秋后至明年汛前,密云、官厅两库如来水十亿立米,只能勉强保北京市工业和菜田用水;如来水七亿,北京市的工业和菜田也难以全保。按目前情况,两库不能继续兼顾京、津。在权衡利害后,决定在密云、官厅水库蓄水情况没有根本好转前,只供北京用水,不再向天津送水。天津市水源,由河南、山东两省采取紧急临时措施,利用今年种麦后至明年春播前的时间,从黄河引水接济。在这以前的八、九、十三个月内,天津市必须按目前水源情况作出用水安排。北京和天津两市,从现在起就大力压缩用水。这次水源危机,给京、津两市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困难,势将影响农业减产,部分工业也将被迫停产,不仅影响工业产值,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出口,而且也将给全国与京、津协作的各行各业、各部门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努力减少损失。
三、必须采取的措施
会议认为,从当前京、津水源危机的现实情况出发,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大力压缩用水和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当前,城市用水管理松弛,浪费严重,节约用水潜力很大。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全民动员。
首先,对工业企业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实行计划供水,同时要挖掘工业用水潜力,提高工业用水循环使用率。要求所有单位都要装分户水表,车间水表。工业企业安装车间水表要先行一步。要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城区、工业区打机井都必须经过申请批准。现有机井和新打机井都要安装水表,统一计量,计划供水,缴纳水费。
其次,要合理地调整城市工业供水价格。由水利部尽快修订水费标准,并提出相应的水费管理办法。
第三、要调整好工农业用水矛盾。密云、官厅水库按当前情况,主要保城市,农业只能有多少水就用多少水,千方百计节约用水,促进农业发展。
(二)引黄济津
为解救天津用水危机,需要从黄河引水接济天津市。河南省通过人民胜利渠送水三亿五千万立米,于十月十五日送水。山东省通过位临运河和潘庄闸送水三亿立米,因需扩建部分工程,估计到十二月一日才能送水。为了做好引黄济津工作,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临时引黄济津指挥部,由河南、山东、河北、天津四省市和水利部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指挥沿线送水事宜。请各省做好群众工作,各地、县要派负责干部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沿途截水。
鉴于华北地区水资源贫乏,水利部应着手进行今后引黄工程的勘测和规划工作。有关省、市应该积极参加,协同做好。
(三)全面加快引滦工程建设
引滦工程包括潘家口和大黑汀水库的工程建设,是近期解决天津用水的最现实、最可靠的措施。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尽量加快进度。引滦南线、北线可争取同时进行。北线线路要作好地质勘探工作,要精心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资料要搞清,不能违反自然规律。要调集精锐的施工队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保证一九八五年通水,并争取提前。为了加强领导,确定成立引滦工程领导小组,由天津市、河北省、水利部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组成。引滦工程按天津协议办,潘家口水库的水保天津和唐山,剩下的水用于农业。引滦工程投资和材料要保证。
四、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会议认为,京、津两市当前的水源危机,是城市和工业发展与水源互不适应的必然结果。这一问题如不引起注意,矛盾将越来越尖锐。我国的水资源按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占有水量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低于世界多数国家。同时,时空分布极不平衡。京津地区所在的海滦河流域人均占有水量只有三百二十一立米,是全国最少的地区之一。水量年际分布也极不平衡,洪水年水量太多,无处存蓄,而枯水年又水量太少,无水可用。因而造成开发利用的困难。
根据上述情况,各方面都必须充分注意水资源的问题。水利、水电、水运、水产要综合利用,统一考虑,搞好流域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管理工作。建议北京、天津两市先行一步,成立水资源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把城市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城市防洪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今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必须首先考虑水源。京津两市在没有增加新的水源以前,不能再建新厂。新建厂所需水源,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五、团结协作,共渡难关
为了贯彻上述各项紧急措施,解救京津用水危机,有关省、市要做大量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明,只有采取上述各项紧急措施,千方百计节约用水,开辟水源,加强水资源管理,才能使这一地区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各方面要团结协作,共渡难关,为争取京津用水情况的好转而努力。

附件:


关于京、津两市节约用水的意见

在国务院召开的京津用水紧急会议上,研究了京津两市当前用水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搞好节约用水工作的如下意见。
一、节水措施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京、津两市人民了解水源危机情况,提高对节约用水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风尚,做到户户节约用水,人人节约用水。
2、取消生活用水的“包费制”,彻底解决喝“大锅水”的问题。要求在一、二年内全部实现水表到户,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
今后凡新建设城市住房,必须从设计到施工都要按户装设水表,所需投资从建房费中开支。
3、所有工矿企业,都要制定生产用水定额,压缩工业用水。要求在今年内安装完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的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今后凡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用水定额,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安装生活和车间水表所需费用、材料,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0)城发公字220号《关于节约用水的通知》的规定解决。
4、工业用水占城市用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是节约用水的关键。两市首先要抓重点户节约用水,抓紧完成北京高井、一热、二热和天津第一、第三等几个大发电厂的循环水工程。同时抓紧完成月耗水量过万吨工厂的节水工程。要求在二、三年内把可以使用循环水的工矿企业全部改为循环用水。所需经费,应分别列入本企业的技措或基建费用。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和妥善安排。
5、工业废水是污染河道和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两市城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工业部门,提出一个工业污水的分期治理规划,力争在五年内把大的污染源基本上处理好。处理工业废水的资金应列入部门或地方的技措或基建计划。
6、要相应地调整农业结构。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作物种植面积,没有地下水源的地方不许种水稻。推广省水的喷灌、渗灌、滴灌等先进技术,搞好渠道防渗。积极推行责任制,管好用好现有水利设施,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二、合理调整工业供水价格
目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过低,不仅影响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而且也是造成水量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工矿企业用水不计成本,浪费十分惊人,加剧了水源不足的矛盾。为促进节约用水,水利部正在修订水价标准,并拟提出新的水费管理办法。在新的水费方案颁布前,请京津两市先按暂行办法执行。
三、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1、京、津两市要尽快成立水资源委员会。该委员会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协调工农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矛盾。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的主任,由有关部、委、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水利部门可以改组为水资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京、津两市要按照中央对北京市的四点要求,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今后工业建设和布局,必须首先考虑水源条件,没有水源保证,不得再建新工厂。新建工厂所需水源,必须经过市水资源委员会审批。
3、京、津两市要制定节水和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与奖惩制度。对于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扬。对于违反制度,造成水源浪费和水质污染以及拒交水费的,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水或经济与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