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3〕643号
各保监局:
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我会制定了《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9月2日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相结合、保监局自评与保监会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保监局。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分值配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20分。
第六条 履职情况考核保监局在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80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考核岗位职责设置、制度机制建设、信息处理与风险分析、档案管理等,共20分;
(二)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考核工作计划制订、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风险排查与抽查、线索收集与证据采集、案件移送等,共20分;
(三)风险处置考核案件报告、案件调查、风险控制与化解、执法合作、维稳与舆情监测等,共25分;
(四)督促问责与整改考核问责监管、信息披露与后续管理、督促整改等,共15分。
第七条 区域风险状况考核包括,业内案件的百亿元保费发案件数、大案要案件数、案件份额变化率、发案机构占比等,配置的分值分别为6分、8分、3分、3分,共20分。
第八条 激励约束事项包含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加分事项和扣分事项,加分、扣分均以20分为限。
加分事项包括协作破获业外案件、发现破获业内案件、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等。
扣分事项包括瞒报案件、风险处置不当等。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工作由保监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监会稽查局承办。
第十条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和激励约束事项方面的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保监会稽查局。
第十一条 保监会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保监局上一年度区域风险状况的测评,以及对保监局自评情况的复评,形成考评报告提交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送会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年度考核结果由保监会向保监局反馈。
第十三条 保监会与保监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跨监管辖区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监局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平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进入人员,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公开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担任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在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二、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聘用后的人事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
3、应聘人员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考核;
6、体检;
7、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8、公示;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人事部门申报。凡需进人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和9月申报计划。招聘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编制数、空编数;
2、拟聘用岗位、人数、待遇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4、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专门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四)招聘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实施前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失业人员、企业在职人员进入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自愿通过报考调动单位的,均须实行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平凉市户籍(紧缺重点专业、高级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一般具有高中(中技)以上学历;招聘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特困失业人员,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直未就业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考核同意,人事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
3、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4、配偶因工作需要调入市直单位,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及体检
(一)考试按分类办法进行。
招聘职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面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专业知识笔试、专家组测评;招聘工勤人员的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实际技能操作测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预先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示。面试、专家组测评,一般由5至7名考官组成,考官包括相关专家学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协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须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采取审查档案、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行。
(三)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教育、卫生等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从人才市场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聘用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按笔试、测试、测评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经考核或体检符合要求的,由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和用人单位公示三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人事局统一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与单位确立人事关系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监督与违纪处罚
1、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2、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对事业单位在考试、考核、聘用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骗行为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4、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