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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3 09:3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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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78 号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20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监理、拍卖机构;

(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是中介机构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并对商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监管,并对价格认证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产评估、物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经营性测绘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律师、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八)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社区、婚姻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外运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中介、网络和保安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和国内贸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对外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七)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九)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担保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工商联负责经济类同业公会(商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条件成熟的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法成立市级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行业协会由会员民主推选理事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行业协会可依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协会开展工作和诚信评选活动开支费用。会员费收取及使用必须合法、依规、透明。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违法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条 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并建立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本系统(含县〔市〕、区、管委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诚信中介机构”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将评选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获得“诚信中介机构”称号的,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并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具体扶持规定,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实行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制度。设立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设立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中介机构在本市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按规定向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其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未实行资质(资格)管理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当书面通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中介机构,要求中介机构按规定到本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备案手续,并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非在本市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在本市执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手续或报备手续方可执业,并自愿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等垄断性资源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项目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不得强迫中介机构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化经营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在中介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中介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同业兼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合同。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业务规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需要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五)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七)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八)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九)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十)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十一)对服务或商品虚假宣传;

(十二)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和管理工作,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

(二)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诚信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优良的;

(四)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优表彰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扬的;

(六)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七)应当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及存在其他执业不诚信行为且受到下列处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在执业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整改的;

(五)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两年内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一次不良行为后果较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公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应当被记入警示名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重点警示名单。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在确定相应记录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对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和重点警示名单的,当年不得被推荐参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评定、评优表彰、诚信等级评优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或重点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融资项目在委托中介业务时,应当做好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资质(资格)的,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证照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的中介机构备案、中介执业人员培训、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所属中介机构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实现彻底脱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执业动态和执业情况,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表现突出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可以进行评优表彰。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项目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限制或者禁止对其实施财政投融资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经营,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中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中设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或者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将办理备案手续变相为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记入信用不良记录而未记入,或者依法不应当记入信用不良记录而予以记入的;

(三)依法应当将被记入的信用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而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开的;

(四)依法应当对违法执业行为及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违反处罚规定和程序处罚的;

(六)要求当事人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或者借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七)违法要求中介组织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未按规定标准付费的;

(八)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废止法规目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42&id=4



附件

废止法规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5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10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7号
4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2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 汇国函[1996]3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汇国函[1997]62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 汇发[1998]48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97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汇发[1999]216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1]7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64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01]102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汇发[2001]120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4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3]15号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26号
17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署科发[2003]206号
18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电发[2003]249号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1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6]91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8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1号
2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6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 国税函[2008]51号
28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海南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49号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汇国函[1995]195号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8]79号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97号
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汇发[1999]78号
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84号
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进出口核销工作的决定 汇发[1999]85号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提前报送时间的通知 汇发[1999]91号
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17号
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管函[1999]18号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0]413号
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所询托收项下付汇审核业务问题的复函 汇综函[2000]34号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汇发[2001]140号
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汇发[2001]186号
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1]34号
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73号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分局在东山县进行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试点的批复 汇复[2001]325号
4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
4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43号
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65号
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94号
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为买方信贷项下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07号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专项考评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2]108号
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 汇复[2002]175号
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1号
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40号
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以及上报第二批自动核销企业材料的通知 汇发[2003]63号
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79号
5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91号
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8号
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3]107号
60 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更新中国电子口岸政务IC卡数字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汇综发[2003]43号
6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汇综发[2003]122号
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内控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4]25号
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86号
6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91号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核销操作规定》的批复 汇复[2004]42号
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类新产品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274号
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4]450号
68 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增加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信函[2004]13号
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12号
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山东省等分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37号
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3号
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9号
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304号
7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推介远程核销和代转核销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5]4号
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交换数据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1号
7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83号
7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21号
7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0号
7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4号
8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46号
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56号
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73号
8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3号
8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功能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5号
8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0号
8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4号
8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57号
8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综发[2008]163号
8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0号
9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4号
9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08]176号
9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3号
9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95号
9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9]20号
9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35号
9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37号
9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43号
9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45号
9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36号
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78号
10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08号
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数据的通知 汇综发[2009]110号
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40号
1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汇发[2010]44号
1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7号
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0]61号
1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67号
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月度贸易收付汇数据提取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64号
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控风险防范指引(第一期)》的通知 汇综发[2010]96号
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30号
1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10]144号
1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和使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49号
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号
1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1]29号
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39号
1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4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索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起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算
。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
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
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一、统计范围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二、资料上报要求
统计年报以报表的方式邮寄到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定期统计报表以传真方式报到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
三、统计指标解释
1.资金到位:是指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各项资金来源在报告期内进入项目法人所在地经办行账户上的各项资金。
2.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其注册资本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发放的贷款。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
股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这些公司、企业集团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的贷款。
特别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而又需要扶持的项目直接发放的贷款。
3.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直接向项目单位发放的贷款。
4.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用于贷款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目前主要包括:港口建设费、车购费。
5.商业银行贷款:是指报告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
6.自有资金:是指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即所有者权益类。
7.本年各项应付款:是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等各项应付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额(或发生数),不是填报自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8.本年完成投资: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有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9.计划总投资:指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上报:
(1)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级批准数;
(2)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计划总投资数;
(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10.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资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
”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11.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资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投资包干节余和国内贷款利息也计入新
增固定资产价值中。
12.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
投资;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中。
四、几项具体规定
1.“贷款项目名称”一栏按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2.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在报统计年报表和统计季报表的同时报资金情况分析一份。
3.逢季报送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逢月只报送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的统计报表。
4.每年12月份定期报表上报日期不顺延,仍按原定日期上报。
5.每年定期报表上报日期逢节假日不顺延,仍按原定日期上报。
6.本报表制度中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新增生产能力保留一位小数。
五、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目录

---------------------------------------------------
| 表 号 |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 计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 |
|-------|--------|----|---------|---------|-------|
|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 各省(区、市) | |
|国开代统01表| |年 报|款计划的基本建设和| | 年后1月底前|
| |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 |
|-------|--------|----|---------|---------|-------|
|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 | | |
|国开代统02表| |年 报|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 |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 | | |
|-------|--------|----|---------|---------|-------|
| | |季 报| 同 上 | | |
|国开代统03表|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季后10日前 |
| | | |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 同 上 | |
| |贷款项目统计报表|月 报| | |月后8日前 |
| | | |额以上项目 | | |
---------------------------------------------------

附件: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年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本年实际 | |自开始|其中: |
|实际|投产时间 |计划|建设至|--------|
贷款项目名称 |开工|-----|总 |本年底|累计新|未完工程|
|时间|单项|全部|投资|累计完|增固定|累计完成|
| |投产|投产| |成投资|资产 | 投资 |
--------|--|--|--|--|---|---|----|
甲 |1 |2 |3 |4 | 5 | 6 | 7 |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计算关系:5栏≥6栏+7栏;
…… | 8栏=9栏+10栏+11栏;
| 13栏≥14栏。
小型项目|
…… |
…… |
----------------------------------

--------------------------------
| | 按 构 成 分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本年|---------|--------------|本年
|完成|建筑|设备 | | | |全部|累计|本年|各项
|投资|安装|工器具|其他|名称|计量|建设|新增|新增|应付
| |工程|购置 |费用| |单位|规模|能力|能力|款
|--|--|---|--|--|--|--|--|--|---
|8 |9 |10 |11|乙 |丙 |12|13|14|15
|-------------------------------








--------------------------------

续表
----------------------------------
| |本年实际 | |自开始|其中: |
|实际|投产时间 |计划|建设至|--------|
贷款项目名称 |开工|-----|总 |本年底|累计新|未完工程|
|时间|单项|全部|投资|累计完|增固定|累计完成|
| |投产|投产| |成投资|资产 | 投资 |
--------|--|--|--|--|---|---|----|
甲 |1 |2 |3 |4 | 5 | 6 | 7 |
--------|-------------------------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
| | 按 构 成 分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本年|---------|--------------|本年
|完成|建筑|设备 | | | |全部|累计|本年|各项
|投资|安装|工器具|其他|名称|计量|建设|新增|新增|应付
| |工程|购置 |费用| |单位|规模|能力|能力|款
|--|--|---|--|--|--|--|--|--|---
|8 |9 |10 |11|乙 |丙 |12|13|14|15
|-------------------------------







--------------------------------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年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本年|本年资|----------------|----------------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金到位| | | | |专项| | | 其中:
| | |计划|到位|软贷款|硬贷款| |计划|到位|----------
| | | | | | |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甲 |1 | 2 |3 |4 | 5 | 6 |7 |8 |9 | 10 | 11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计算关系:1栏=3栏+8栏;
…… | 2栏=4栏+9栏;
| 4栏=5栏+6栏+7栏;
| 9栏=10栏+11栏。
小型项目|
…… |
…… |
-------------------------------------------------

续表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本年|本年资|----------------|----------------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金到位| | | | |专项| | | 其中:
| | |计划|到位|软贷款|硬贷款| |计划|到位|----------
| | | | | | |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甲 |1 | 2 |3 |4 | 5 | 6 |7 |8 |9 | 10 | 11
--------|----------------------------------------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年 月(季)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 | 本年新增 |
|本年|本年|--------------|---------------|本年| 生产能力 |本年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资金| | |软 |硬 |专项| | | 其中: |投资|--------|各项
| |到位|计划|到位| | | |计划|到位|---------|完成|名称|计量|本年|应付
| | | | |贷款|贷款|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单位|新增|款
--------|--|--|--|--|--|--|--|--|--|----|----|--|--|--|--|--
甲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12|乙 |丙 |13|14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为1997年统计月报和统计季报的通用表式,逢季时表中所有指标必须填报,其他月份
…… |基建小型和技改限下项目以及表中乙栏、丙栏、第13栏、第14栏指标可免报。
|本表计算关系:1栏=3栏+8栏;
小型项目 | 2栏=4栏+9栏;
…… | 4栏=5栏+6栏+7栏;
------------------------------------------------------------

续表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 | 本年新增 |
|本年|本年|--------------|---------------|本年| 生产能力 |本年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资金| | |软 |硬 |专项| | | 其中: |投资|--------|各项
| |到位|计划|到位| | | |计划|到位|---------|完成|名称|计量|本年|应付
| | | | |贷款|贷款|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单位|新增|款
--------|--|--|--|--|--|--|--|--|--|----|----|--|--|--|--|--
甲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12|乙 |丙 |13|14
--------|---------------------------------------------------
…… | 9栏=10栏+11栏。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