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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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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洪府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南昌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南昌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推动我市现代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给予优惠,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奖励

  1、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入驻, 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 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市外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分行)入驻,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新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入驻, 且在本市所辖证券营业部有5家(含5家)以上,每家营业部人员在20人(含20人)、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入驻,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各类交易所入驻,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私募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入驻,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在红谷滩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财税奖励

  7、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8、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9、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红谷滩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三、项目建设奖励

  10、金融机构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金融保险小类评估,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

  11、金融机构在全省金融商务区新建办公大楼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12、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3、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当地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自租赁之日起3年每年按照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四、高管人员奖励

  14、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内新购置住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15、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五、其他政策

  16、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在红谷滩新区内规划建设定向微利商品房,用于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就近居住。

  17、协助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以优惠价格获得大通量、高可靠性的互联网服务;协调中国电信等电信营运商向全省金融商务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提供高可靠性专线连接;申请通信专线,将免收一次性安装费用,并享受专线月租费和通话费用的最优惠政策。

  18、人事、公安部门为全省金融商务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正式员工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人事、外事、公安部门为全省金融商务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人员因公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六、附则

  19、本优惠政策适用时效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底。

  20、本优惠政策所指全省金融商务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面积3.89平方公里。

  21、本优惠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参照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执行。

  22、本优惠政策所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3、本优惠政策与市政府原已经出台的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且已经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在兑现本政策时予以扣除。

  24、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

  25、本优惠政策兑现统一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归口负责,及时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

财会[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规定,现对适当简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相关申请材料通知如下:

  一、港澳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非注册会计师人员,无需再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境内相关机构的确认书,改由该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上述修订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

  2012年9月4日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船大队、远洋船舶:
现将《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为保障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结合我局远洋科学考察船单独执行任务、航线海区不固定、登船人员、协作单位多等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远洋科学考察船全体出海人员(含船员和登船调查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纪律性、法制观念、保密观念、敌情观念。不允许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件发生。
第二条 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把好海上防线,防止劫船、爆炸、纵火、外逃等政治事故发生。全体出海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推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远洋科学考察的安全。
第三条 远洋科学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考察任务的组成部分,在党委(支部)的领导下,保卫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每次重大远洋考察应视情派保卫干部随船出海,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出海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人员审查。全体出海人员都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委(支部)严格审查。审查工作根据国海干(1988)206号文件《关于加强出国船员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安全、纪律、保密、外事、爱国教育。全体出海人员集中后,根据执行的任务和远洋海域及国家、地区的军、政、敌情、治安和风俗人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纪律、保密、外事、爱国教育。由主管单位领导组织实施,向全体出海人员提出要求,讲明注意事项,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安全检查。严格登船制度,做好登船人员的检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除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派员协助船领导做好登船人员的检查工作(一律凭保卫部门发的“登船登岸证”上下船)。保卫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登船检查安全防范情况。船只启航前都必须按照《船舶离港检查实施方案》对船舶各个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每次重大远洋科学考察,保卫部门应积极参加局有关部门组织的出航检查。保卫部门检查的重点是: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消防设施、防劫船实施方案等,并及时了解掌握全体出海人员现实思想情况。查出的问题,必须在启航前解决。
第七条 安全保卫组织。每次重大远洋科学考察,应建立临时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政委、副政委、大副、科学考察队领导和保卫干部等组成。在船党委(支部)领导下,与船上安全领导小组既有合理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八条 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平时枪、弹分开,专舱(柜)存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控制,钥匙分别由政委和水手长保管,远洋出海时,船长、政委佩置的枪弹应存放在专门配置的保险柜内。出海回单位后枪弹交回集中保存。政委和水手长应经常组织进行枪弹检查和枪支擦拭工作。
枪弹舱的钥匙要妥善保管,绝不允许与其它钥匙混放一起,不允许委托他人开启枪弹舱门锁,舱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以保证枪弹存放,稳妥可靠,万无一失。
第九条 严格消防制度。船员必须严格执行船舶防火规定,熟悉船上消防器材的性能,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保卫部门在远洋出海前应对船上的消防设备、消防制度,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格保密制度。全体出海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国内未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不得带出国外。如因工作需要携带文件、资料等,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船上的秘密文件、图纸、电传电报、重要资料、标本等,要有专人保管,专簿登记。遇到外国专家随船进行科学考察,其住舱应远离我电报房、机要室等保密舱室。安全保领导小组应布置力量做好监控工作,防止窃密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在航行和考察中,全体出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航行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船只通过重要海峡、复杂海区以及重点港口时,遇到不友好船舶、飞机对我船进行跟踪侦察以及恶劣天气进行调查作业航行时,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每个成员经常地与支部保卫委员、治保会成员、各部门安全保卫积极分子互通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掌握不同条件下的各类人员思想情况,利用一切机会向全体出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劫船、爆炸、纵火、外逃等重大政治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值班、巡逻、警戒的人员要确实做以尽职尽责。尤其要做好重点部位(枪支弹药库、电报房、驾驶台、机舱、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巡视、检查工作,注意测点考察作业中的检查;注意监督、制止在禁烟区内吸烟。发现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劫船事件时,按照1987年6月7日国海保471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加强防劫船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织实施。
当发生侵犯我船敌对行为时,及时请示上级,全船同志应在船领导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海上情况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船只停靠外港前,要向全体出海人员宣布注意事项和要求,做好登岸前的安全、纪律、外事等教育。做好文电资料、标本等的清理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停靠外港时,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梯口更昼夜值班。防止未经允许的外籍和非船上人员登船。
第十八条 停靠外港时,严格登岸手续,建立登岸登记制度,登岸人员要向梯口值班员交“登船登岸证”,并在登记本上按登记项目填写清楚。回船后取回“登船登岸证”,并在登记本上注明回船时间,超过时间要向值班员说明理由。
登岸人员实行三人以上编组同行,指定专人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严禁单独离船行动。情况特殊者,未经领导批准,梯口值班人员不予放行。在登岸进行集体活动时,严格纪律,听从指挥,领队除亲自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指定一、二人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全体出海人员必须遵守国发(1981)156号文件关于(国务院转发《涉外人员守则》的通知)和国海察字(1990)267号文件《关于加强对船员和出海出国人员进行法纪教育的通知》以及国函(1989)5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订《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批复),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外籍和非船上的人员参观、留宿。组织上出面邀请外籍人、华侨等登船时,要有领导、有组织、有专人接待,值班人员注意安全。

第五章 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远洋考察工作结束后,在总结远洋考察工作的同时,安全保卫工作也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出海中如发生案件,应由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会同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在远洋考察中,凡是在安全保卫、保密、纪律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船党委应将其先进事迹报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远洋考察中,对于不重视安全或明知故犯,玩忽职守,使国家或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主管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除第四章“停靠外港和登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其余条款原则上适用中、近海海域考察作业和海上执法的公务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船舶条例》相抵触的地方,按《船舶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