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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1:2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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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驻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答复事项和报批事项。

第三条 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事项是指依法需要现场勘验或研究论证等,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经批准延长期限办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中心管理办。

第五条 联办事项是指依法需经同级政府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主要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

(二)窗口工作人员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审批事项,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到主要责任单位窗口申请;

(三)联办事项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统筹办理,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会签等工作。审批事项简单的,主要责任单位可直接通过会签方式,协调有关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结;审批事项复杂的,主要责任单位可向中心管理办提出申请,由中心管理办牵头组织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中心管理办负责协调的,由其召集和主持,主要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积极配合、影响审批事项办结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相关审批单位批准的事项,主要责任单位在承诺的时限内统一送达行政审批证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答复事项是指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能当场认定为答复事项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于审批事项复杂,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答复的,按承诺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

(二)申请人对答复事项有异议的,可向进驻单位窗口提出复核。

第七条 报批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级办理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受理单位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专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少且业务量小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综合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收到属于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应按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报批事项和答复事项的程序办理;

(二)综合窗口值班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不属于本单位受理事项的,应立即告知实施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由其派出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负责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九条 对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凭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发现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其派驻单位或中心管理办投诉。

第十条 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9号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体艺〔2003〕5号


  自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以来,东北三省教育、农业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做了大量而具体的组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漏洞,尤其是各省试点方案以外的个别地方或学校,自行决定开展“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导致管理失控,发生多起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例如,今年4月辽宁省鞍山市所辖海城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事件就是鞍山市政府自行确定的“学生豆奶工程”所造成的。鞍山市政府自行确定实施“学生豆奶工程”,没有得到该省学生豆奶计划联席会议的认可,其豆奶企业的认定由鞍山市政府自行认定(市规范教育市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未经该省学生豆奶计划联席会议组织审核认定。这是违反《教育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三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企业资格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错误做法,特对该事件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引以为戒,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为使国家“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顺利、健康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以对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教育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三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督查,确保“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健康、有序进行。

  二、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范围,“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的试点范围必须由省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确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市)、县(区),如要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必须报省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批准。

  三、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的地(市)、县(区)必须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共同加强对“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管理。

  四、“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必须由省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组织认定,通过认定的“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同时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动态监督。任何其他单位都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只能选用省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的豆奶产品,不得选用其他任何豆奶产品。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生豆奶计划”事故报告制度。凡因“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发生食物中毒或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必须及时上报“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及上级主管部门,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按照教育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或擅自开展“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并造成食物中毒或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以及发生食物中毒或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后,未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坚决对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未经认定生产、供应学生豆奶的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规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