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5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1年元旦、春节将近,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现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把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作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理解文件赋予工商机关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做到监管到位,不缺位、不越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早部署、抓落实、讲实效,促进市场消费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切实规范经营主体。各地要严把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登记准入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大巡查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突出巡查重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执法合力。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部门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公安、质检、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如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联系电话:(010)88650301(总局值班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刍议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对策

胡秀娟 陈汉高


  控告部门是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是检察机关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窗口”,也是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检察机关的“窗口”。做好新形势下控告检察业务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基层检察院,控告业务的发展与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存在一些不相协调的现象,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信访工作实际试从它的机构设置和职能,人员结构及配备,工作制度和方法,经费和装备等各方面探讨当前制约和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障碍及促进控告检察业务的发展的方法和对策。

一、制约和影响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突出因素

  1、队伍建设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控告检察业务。在基层检察院,控告(举报)部门有着“养老部门”的称号,信访人员大多年龄偏大,老弱病的同志居多,年轻的同志少;缺乏复合型、懂心理学等综合素质较高的控告干警;在人员定编上,信访部门人员多的3-4人,少的1-2人,接访力量严重不足。
  2、控告部门职能发挥不到位。群众控告反映的问题原因复杂,牵涉面广,对案件的查处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控告部门受自身人员“老弱病”的制约,往往不能够正常发挥自身职能,只简单地接收转办,变成普通的“收发室”和“接待室”,影响了群众控告、举报的积极性。
  3、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技术侦查装备落后。由于山区基层县财政困难,基层检察院连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不能保障,办案业务经费更是严重不足,控告部门开展初查工作比较少,技术侦查装备落后,导致了控告检察业务办案工作难于开展。

二、加强控告工作的对策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促进控告检察业务的创新发展,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策略来解决。

1、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控告干警的综合素质

  控告信访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它必须要有一支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队伍,信访干警在工作上既要有热情、耐心,过硬的专业知识,又要有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的精神,通过改善控告干警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来适应新形势下的控告检察业务工作。因此应当培养懂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心理学等复合型和专业型的综合素质较高的控告信访干警,来促进控告检察业务的发展。把部分年轻、优秀的干警充实到控告信访部门,注入新鲜的血液,让控告部门充满活力,不再是“养老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做出优异成绩的干警,要优先提拔使用,以此提高信访干警的积极性。借鉴党委部门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的做法,建立青年干警挂职锻炼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警,可安排到信访部门挂职工作1—2年,让这样的干警在检察信访一线经受摔打,接受考验,这对提高驾驭复杂问题局面的能力是有效的锻炼和考察。

2、领导重视,是促进控告检察业务发展的重要前提

  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控告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软胁”,它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渠道,具有与其它检察业务同等重要的作用;要对控告工作在人力与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强控告部门办案力量,改善控告部门办公和办案条件,支持鼓励支持干警多办案、办“特案”,排除其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和困难,使控告部门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不再是“收发室”和“接待室”。

3、构筑检察“大信访”网络,大力解决群众诉求

  控告部门每年受理大量控告(举报)案件,群众反映的问题原因复杂,牵涉面广,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解决,我们需要改变控告部门“单兵作战”的方式,把“单兵作战”转变为“团队作战”,构筑检察“大信访”网络,成立检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控申举报、侦查、公诉、侦监、渎检、民行等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控告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上下左右联动信访工作网络机制。赋予控告信访部门协调、督办、调查取证的权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检察业务哪个科室就由哪个科室配合控告部门接待解决;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件由信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到其他单位的信访件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由信访领导小组出面协调解决;这种检察"大信访"网络明确了职责,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利于解决问题,满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4、建议给予山区基层院的信访干警设立专项信访补贴

  在基层县院,信访工作量大,接访任务繁重,信访干警由于长期处在工作的第一线,精神压力大,身体往往吃不消,许多干警都是长期坚持带病工作。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信访干警普遍都有信访补贴。因此,建议给予山区基层检察院的信访干警设立专项信访补贴。




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建设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生产建设和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盐业生产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
(三)按国家计划组织全省盐业生产、分配、调拨运输和销售;
(四)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综合平衡和审查盐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六)其他盐业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 市 (地、州)、县盐业生产、建设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盐业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督促制盐企业执行国家和省盐业生产计划;
(三)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查盐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查处违反资源开发、盐厂 (矿)保护、生产管理规定的案件;
(五)其他盐业生产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地、州盐政市场稽查处负责盐业市场行政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盐业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查处违反盐业运销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
(三)其他盐业市场行政管理职责。 盐政市场稽查处设在市、地、州盐业分公司,未设盐业分公司的甘孜州、阿坝州可设在州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增加编制,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双重领导,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盐政市场稽查处可
向县盐业支公司或者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盐政市稽查员,执行盐业市场稽查任务。

第三章 资源开发
第七条 盐资源开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国家需要有计划地开发。
第八条 盐资源的勘探由制盐企业或承担盐资源勘探单位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批。
盐资源勘探属于普查和部分详查的,应纳入国家盐卤地质勘探风险投资计划。延伸勘探实行对口勘探。
勘探由有证单位承担,勘探成果实行有偿转让。
第九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矿区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十条 制盐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盐业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制盐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须及时补办。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盐企业确需转产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注销盐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盐矿企业可将采区以外一定区域划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开采盐资源或非法从事有损盐矿企业的活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在保护区开采盐资源的,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和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节能降耗,增加效益。
第十四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区盐业分、支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盐产品。
四川省井矿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并对盐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禁止新建平锅制盐。现有平锅制盐必须严格按计划控制生产,逐步淘汰。
第十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使用品种和剂量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为满足地方病区治病防病的需要,制盐企业必须按国家计划和规定标准生产加碘、加硒、加海群生盐,其包装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盐土、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的除外。

第五章 运销管理
第十九条 食用盐 (含食品加工用盐)、国家储备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和一般工业用盐、农牧盐 (含饲料工业用盐等),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调拨。制盐企业 (含盐业集团公司)完成产品调拨计划后,对省外新销区食盐、工业盐、出口盐和?
∧诹郊罟ひ笛危稍谑⊙我敌姓鞴懿棵胖傅枷伦孕邢邸?
第二十条 盐产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
盐的批发业务,由省盐业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分、支公司的,由县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统一经营。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盐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一条 食用盐的零售,由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经营。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代销食用盐的,由县级商业或供销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等低税工业用盐,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保证专盐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食用盐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及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禁止作为食用盐销售。
第二十四条 必须供应疗效盐的地方病区,非疗效盐不得进入食用盐市场。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盐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管理盐税、盐价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减免税盐用途和盐价。
第二十六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点运输物资保证运输。盐的运输须持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放运证明或加盖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专用章的运单;从产区外运的,还须待税务机关的《盐准运证》,运输部门方能承运。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盐业、地质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赔偿损失或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非法侵占盐企业使用土地的,擅自进入保护区开采盐资源的,擅自改变减免税盐用途偷税漏税的,擅自定价销售盐产品的,分别由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盐业、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破坏、侵占、盗窃、哄抢盐业企业财产、设施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盐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制止,必要时封存、扣押盐产品,没收非
法所得,可并处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盐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徇私枉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