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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20:2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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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3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已于1997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行业的,应当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内河水域船舶客运、城镇私房出租的,应当取得治安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由从事特种行业、内河水域船舶客运、城镇私房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派员核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的,应当简化手续,为申领人提供方便。
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除依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年审年检。
第五条 从事特种行业、内河水域船舶客运、城镇私房出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公安机关并可根据情节暂扣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
暂扣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暂扣期间,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者作出相应处理;吊销治安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责令被吊销治安许可证者停止内河水域船舶客运、城镇私房出租。
第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或暂扣、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内河水域船舶客运、城镇私房出租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3日

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办字〔2004〕70号

关于做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去年年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部分行业经济过热、投资需求过旺、 信贷投放过快等问 题,强调要加强宏观调控,分别在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调整部分行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等 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 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抓好宏观调控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

  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受调控行业、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序、稳 定的生产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别要防止宏观调控行业、 企业放松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宏观调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 题,从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

  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清理整顿的行业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的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的项目,以及不符 合电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低水平重复建设 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从严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

  三、建立宏观调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制。一是强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宏观调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 理工作。二是要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 由于人心涣散、管理松懈,放松对隐患的监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做好关停企业安全生产善后处理工作 

  对关闭、转产、搬迁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加强对仓库、厂房、设备设施、原材料的安全管 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应予废弃、销毁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 善处理,特别是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堆放、遗弃,防止留下事故隐患。对危险物品和装置的 处置,应制订严格的处置方案和程序,并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 备案;对于应拆除的在建工程和生产装置,在拆除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涉及特种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物品和装置的处置情 况进行及时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

  对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装置,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对达不到专项整治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和装置,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凡国 家宏观调控和清理整顿的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 行查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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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