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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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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 等


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30日,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

在工商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的规定,是国家为促进工商企业提高生产和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消费者,下同)利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这项规定实行以来,许多生产、经销企业认真执行,注意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工作,得到了广大用户的好评,企业的产品信誉和经济效益也大为提高。
但是,仍有一些生产、经销企业对“三包”的规定贯彻执行不严、不力。有的在出售商品时以劣充优,欺骗用户;有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有的互相推诿,不负责任;还有的对用户态度恶劣,拒不实行“三包”。这些错误做法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低劣的状况如不改变,必将破坏社会主义工商企业的信誉,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正当利益,认真搞好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都必须制订售后服务的具体规定,对售出的产品认真实行“三包”。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必要的网点,切实解决维修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对部分国产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的“三包”办法作出统一规定,望转发各生产、经销企业遵照执行。其他产品的“三包”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具体情况规定实行。

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六种国产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
第二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
第三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没有标明制造单位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
第五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生产和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消费者,下同)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六条 对已销售产品实行“三包”时,凡由生产企业自销的,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销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用户负责,不得推卸责任。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关售后技术服务的协议。生产企业一次拨出一定费用用于“三包”,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生产企业提供的包修费,是包修期内包修的待支费用,要专款专用。对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家用电器和已售出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家用电器的包修费,不能一年一结,应在包修期内连续使用。
第七条 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主要部件详见附表)。
第八条 经销企业出售商品时应开箱通电验机,为顾客当面调试。
第九条 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者,在包修期内由指定的维修服务部门实行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内修理三次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销售价退货。如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换货的包修期应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确非使用不当,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应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自行拆动产品的;
3.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4.包修单上填写的产品号和送修的产品号不符或涂改的;
5.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地方应积极增设新的维修点,并加强管理,增添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对维修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促进其不断提高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 生产或经销企业售出的每件耐用消费品必须附有“包修单”和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为了保证维修单位所需产品零部件的供应,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协议,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维修所需配件,在五年内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供应。因缺零配件在三个月内无法维修者,应按退、换处理。
第十五条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时,应首先与包修单中指定的就近维修服务部门联系修理。对大件商品做到预约上门服务,维修服务部门必须认真进行修理。由于产品质量太次或确属疑难故障,维修部门无法通过修复使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经销企业应迅速与生产企业联系,由原生产企业承接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和维修服务部门应提高维修服务质量,认真为用户排忧解难。由于维修服务部门工作不认真负责,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差而使用户不得不找生产企业修理的,其往返运费和修理费应由维修服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生产、经销企业“三包”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争议问题可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予以协调和仲裁;对违犯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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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包修期(年) | | |
|--------------| 主 要 部 件 名 称 |折旧费 | 备 注
名称 |整机 |主要 | | % |
| |部件 | | |
------------------------------------------------------------|--------|------------------
彩色电视机|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 |0.02| 折旧费按日计
| | | 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 | |算。例如:价值
黑白电视机| 1 | 3 | 同 上 |0.01|1500元的彩色电
电冰箱 | 1 | 3 |压缩机、蒸发器、过滤器、冷凝器、|0.02|视机,半年内退
| | | 毛细管、温控器 | |货,折旧费按
洗衣机 | 1 | 3 |电机、定时器、开关、电容器 |0.01|0.02%计算,即
电风扇 | 1 | 3 | 同 上 |0.01|每日收折旧费3
收录机 |0.5| 1 |磁头、马达、开关、电位器、集 |0.02|角。
| | |成电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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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6-05-17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行业与区域相结合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应以通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条 书面审查由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部分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前,将被确定抽查的用人单位名单通知有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避免重复检查。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国家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通告或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 

  第八条 书面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用人单位按照通告或书面审查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材料和表册,并如期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二)审查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 书面审查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副本; 

  (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三)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与台帐、考勤记录; 

  (四)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备案记录; 

  (五)职工工资支付台帐;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文件; 

  (八)规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自用人单位提交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事项,并在用人单位填写的《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表》(一式二份)的“审查意见”栏内签注审查意见,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查专用章。 

  经书面审查,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再对其进行重点监察。 

  第十一条 经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书面审查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工作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书面审查数据库。   

  第十四条 在书面审查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件:书面审查纪录表(一)

附件:书面审查纪录表(二)

附件:书面审查纪录表(三)

附件:书面审查纪录表(四)

附件:书面审查告知书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技术(2000)671号



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急剧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及技术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和培育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力度,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各地经贸委要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不铺新摊子,不重复设置机构,推动现有技术创新中介机构(新技术推广机构等)通过与社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向社会公益性机构过渡,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各项服务。
从2000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建立40个左右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的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核心,是整个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经贸委指导、联系和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纽带和桥梁,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服务站。其主要任务是:
(一)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媒体为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技术开发与推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地组织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技术推广活动,传播和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推动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向企业转移和扩散。
(三)新技术交易服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交易过程中的政策咨询、专利代理、合同登记、交易合同认定以及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配套服务,形成一个高效和具有良好信誉的新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四)资金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渠道筹资提供服务。
(五)组织创新政策、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及其它专业化服务等。
(六)完成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近期主要工作
从2000年起,各地经贸委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
直辖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人才、产业基础、信息等优势,建立服务功能强、区域辐射作用大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为大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以点带面,起到引导其他城市的作用;省会城市要进一步发挥对全省其他地区的辐射作用,与现有全省和省内计划单列市所属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广机构等进行整合,形成合力,防止重复建设;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联系城市要将技术创新服务与试点工作紧密结合,按照所在省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突出自己的特点,形成不同层次的服务体系。
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引导与扶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管理办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创造条件引导各种社会科技资源参与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建立评价制度,按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服务内容、用户范围、运营绩效等,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总结和通报工作经验。


20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