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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03 02:5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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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

深府[199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产和地产;物业估价是指对房地产价值、价格与租金的评估和确定。

  第三条 开展物业估价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据法律,符合政策,公正平等,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合理计价。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局是物业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估价所)是物业估价的职能机构,其业务同时接受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的指导。该所出具的物业价格核定书、物业估价报告书、物业价格调解书、物业价格纠纷裁决书,是确定有关物业价值的依据。

  第五条 特区内允许设立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开展物业价值评估服务。其设立按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市物业估价所

  第六条 市估价所的职责:

  1.开展各类物业转让、租赁、抵押等的市值评估和确定。

  2.办理有关房地产管理规范规定的估价事宜、出具物业价格或租金核定书。

  3.接受委托、对涉及征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物业进行评估,出具物业估价报告书。

  4.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测、市场物价变化与物业价格关系的研究、发布物业估价指数、租金指数、建筑成本指数、指导其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的工作。

  5.调解和仲裁各类物业价格和租金纠纷事宜。出具物业价格调解书、物业价格纠纷裁决书。

  6.负责对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7.提供其他物业估价服务。

  第七条 市估价所工作人员在办理物业估价业务中,有权查阅建筑物或构筑物预算书和决算书、合同书、施工图纸、银行贷款协议书;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勘业务现场和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予协助。

  第八条 市估价所及经市估价所审核、确认的其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所评估确定的物业价格和租金标准,作为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征税、收取有关行政规费的依据;根据本暂行办法调解认可的或仲裁裁定的物业价格和租金,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市估价所出具的有关物业估价文件,由该所所长签署。

  第三章 物业估价服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开办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章程;

  2.物业估价专业人员三人以上;

  3.固定的服务场所;

  4.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

  5.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地址;

  2.宗旨;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姓名;

  7.分配方法。

  第十二条 物业估价的专业人员,应是具备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资格证书的,具有两年以上物业估价工作经验的,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物业估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三条 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的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由主管部门根据其技术力量予以核定,其工作接受市估价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物业估价文件,由持有物业估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签署,报经市估价所审核、确认后,对外才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估价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市估价所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进行物业估价,当事人应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标的物、估价内容、费用及报酬等。

  第十六条 委托人按市估价所或物业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图纸或证明材料。如委托人委托估价的物业为非本人所有的物业时,委托人应提交经业主同意进行估价的证明。

  第十七条 市估价所或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的约定对标的物进行估价,向委托人出具物业价格核定书或物业估价报告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人认为物业估价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物业估价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委托人对市估价所的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核定或报告之日起五天内提出意见,市估价所应根据委托人的意见重新审核估价。

  第五章 物业估价纠纷调解和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向市估价所申请物业价格(含租金)纠纷调解或仲裁,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2.被诉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3.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4.权属证明资料及有关工程图纸,预、决算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市估价所收到申请后,五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市估价所应在受理后五天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七天内提出答辩书。

  第二十二条 调解人员到现场勘察时,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应注明时间、地点、勘察结论由勘察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市估价所处理物业价格纠纷案件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了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纠纷的主要事实和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等情况。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市估价所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市估价所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本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有关仲裁的回避由市估价所所长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仲裁前,应当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会议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事由和适用的法律;

  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裁决书生效的时间。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市估价所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若对市估价所的裁决不服,可以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物业估价工作守则

  第三十条 物业估价人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合法、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物业估价证明书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物业估价人员在执行业务中所取得和了解到的资料,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物业估价人员不得从所经办的物业估价业务中取得该物业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物业估价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有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作不实或不当证明时,应予拒绝。

  第三十四条 估价人员违反工作守则造成不良后果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如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章 估价业务规费

  第三十五条 物业估价应收取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评估确定的物业价值金额确定,物业价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按千分之一收取,一百万元到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按万分之五收取,一千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三收取。但最多为一万元,最低为一百元,由申请人支付。

  第三十六条 物业价格纠纷调解和仲裁收取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物业价值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收取万分之五,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部分收取万分之三。一千万元以上的部分收取万分之一。最高为一万元,最低为一百元。

  当事人来自港澳或国外的,应收取外币。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 调解或仲裁管理费由申请人预交,处理终结由败诉人承担,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一方当事人交纳管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减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人感染猪流感的临床诊疗和救治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在参考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人感染猪流感防控资料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

  猪流感(Swine Influenza) 是甲型(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猪或人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这种病在猪中经常发生,很少导致猪的死亡(猪的病死率为1-4%)。人类很少感染猪流感病毒,但也发现一些人类感染猪流感的病例,大多数是与病猪有过直接接触的人。2009年3月,墨西哥和美国等先后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A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毒株,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断,是一种新型猪流感病毒,可以人传染人。人感染猪流感后的临床早期症状与流感类似,有发烧、咳嗽、疲劳、食欲不振等,还可以出现腹泻或呕吐等症状。病情可迅速进展,突然高热、肺炎,重者可以出现呼吸衰竭、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一、病原学

  猪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 。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 nm~120 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 和M2蛋白。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 呈螺旋状对称, 直径为10nm。猪流感病毒为单股负链RNA 病毒,基因组约为13.6 kb,由大小不等的8 个独立片段组成。尽管不同亚型之间可以组成很多种流感病毒血清型,但是可造成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的血清型主要有H1N1、H1N2 和H3N2。

  猪流感病毒为有囊膜病毒,故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200 mL/ L乙醚4℃过夜,病毒感染力被破坏;对氧化剂、卤素化合物、重金属、乙醇和甲醛也均敏感,10 g/ L 高锰酸钾、1 mL/ L 升汞处理3min,750 mL/ L 乙醇5min,1 mL/ L碘酊5min,1 mL/ L 盐酸3min和1mL/ L甲醛30min,均可灭活猪流感病毒。猪流感病毒对热敏感,56 ℃条件下,30min可灭活;对紫外线敏感,但用紫外线灭活猪流感病毒能引起病毒的多重复活。

  二、流行病学

  在1976 年美国发生所谓的“新泽西事件”中, 大约500 人感染了猪流感H1N1亚型病毒, 该病毒与当时从猪体内分离的病毒相同,首次证实了在自然条件下, 猪流感病毒可从猪传播给人。1999年10月,香港1名10月龄女婴感染了猪流感病毒H3N2,现已完全康复。这些年来,世界各地都有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不同病毒株的报道,但并没有大规模流行。近日墨西哥及美国等部分地区暴发了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墨西哥和美国感染的病例属于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的一个相同毒株。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猪和携带病毒的猪,感染猪流感病毒的人也被证实可以传播病毒。感染这种病毒的动物均可传播。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接触感染的猪或其粪便、周围污染的环境或气溶胶等途径传播。某些毒株如H1N1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其传染途径与流感类似,通常是通过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等。

  (三)易感人群。

  普遍易感。患者多数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目前报道以青壮年为主,应注意老人和儿童。

  (四)高危人群。

  从事养猪业者、在发病前1周内去过养猪、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以及接触猪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

  人感染猪流感常发生在冬春季节,猪感染猪流感一般发生在夏秋季节。

  三、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1至7天左右,较流感、禽流感潜伏期长。

  (一)临床症状。

  人感染猪流感后的早期症状与普通人流感相似,包括发热、咳嗽、喉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有些还会出现腹泻或呕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发红等。

  部分患者病情可迅速进展,来势凶猛、突然高热、体温超过39℃,甚至继发严重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及Reye综合征、呼吸衰竭及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二)体征。

  肺部体征常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湿罗音或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三)预后。

  人感染猪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1N1者预后较差,病死率约为6%。

  (四)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血清学诊断:可使用间接ELISA、抗原捕捉ELISA、荧光免疫法等;

  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由于PCR技术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特异性强等特点,已用于猪流感病毒基因的检测和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等;

  4.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吸出物、痰或肺组织)分离猪流感病毒。常用的方法有鸡胚接种法和细胞培养法。现有的诊断方法中,病毒分离法是较敏感的,但需要2-3周时间。

  (五)胸部影像学。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影像。严重病例片状影像范围广泛。

  四、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等,临床上早发现、早诊断是治疗的关键。

  (一)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猪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试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猪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人感染猪流感。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见附件 (二)人感染猪流感的鉴别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应注意与流感、禽流感、上感、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军团菌肺炎、衣原体、支原体肺炎等鉴别。

  五、治疗

  (一)对症支持。

  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应进行就地隔离治疗,强调早期治疗。

  对人感染猪流感目前主要是综合对症支持治疗。注意休息、多饮水、注意营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病初48小时是最佳治疗期,对高热、临床症状明显者,应拍胸片,查血气。

  (二)药物治疗。

  1.抗病毒治疗:应及早应用抗病毒药物,可试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达菲是一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猪流感病毒可能有抑制作用,剂量75mg/d, 疗程5天,儿童慎用。从美国最近的猪流感病毒感染者中分离出的病毒对奥司他韦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是敏感的,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2.抗生素:如出现细菌感染可使用抗生素。

  (三)中医辨证治疗。

  1.毒袭肺卫。

  症状: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生石膏、柴胡、黄芩、牛蒡子、羌活、生甘草。
  常用中成药:莲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双黄连口服制剂。

  2.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身、肌肉酸痛。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参考方药:葛根、黄芩、黄连、苍术、藿香、姜半夏、苏叶、厚朴。
  常用中成药:葛根芩连微丸、藿香正气制剂等。

  3.毒壅气营。

  症状:高热、咳嗽、胸闷憋气、喘促气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
  治法:清气凉营。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瓜蒌、生大黄、生石膏、赤芍、水牛角。
  必要时可选用安宫牛黄丸以及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六、预防

  (一)控制传染源。

  开展人间和猪类流感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猪类或其它动物感染猪流感病毒,应按照《动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隔离。

  (二)切断传播途经。

  对发现有病猪的养殖场、曾销售病猪肉的摊档、患者所在单位、家庭等进行消毒,对病死猪等废弃物应立即就地销毁或深埋;收治病人的门诊和病房按禽流感、SARS标准做好隔离消毒;标本按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求进行运送和处理。

  (三)保护健康人群。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充足睡眠、勤于锻炼、减少压力、足够营养;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如在境外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立即就医(就医时应戴口罩),并向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部门说明。

  (四)加强院感控制措施。

  对于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进行隔离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对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加强室内通风。
  猪流感疫苗:目前只有用于猪的猪流感疫苗,还没有专门用于人类的。就目前情况看,普通的流感疫苗对预防人类猪流感没有明显效果。

  附件: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4270.doc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易 纲  外汇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