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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11: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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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执法职责,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自贡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分局)作为市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审批权与处罚权、管理权与监督权适
当分离的原则。凡已经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一律由市执法局行使。已集中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来的执法部门再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有关人员,按照《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应当由市执法局直接查处:
(一) 重大行政案件;
(二) 跨区的行政案件;
(三) 市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案件;
(四) 违反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城市规划方面的案件;
(五)市执法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行政案件。
第六条 市执法局、区执法分局(以下统称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的监督,及时协调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一节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
第九条 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
响市容物品的;
(二)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的;
(三) 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
(四)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
(三)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在沿街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
(五)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六)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
(八)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第十二条 进入城区的交通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对观赏犬不从严管理的,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的;
(二)未经批准,拆除、损坏、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四)车辆清洗站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的。
第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责令纠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在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经营餐饮、文化娱乐等的各类船舶,不按规定处理其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将其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倒入或者排入水面的,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城市规划执法
第十八条 市执法局行使在建成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后,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拆除、交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法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第二十条 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市园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责令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坏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下同)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又不向产权人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向产权人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每株树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每株树木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市政道路执法

第二十七条 执法局行使市政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市政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一)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五节 环境保护执法

第二十九条 执法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及油烟、煤烟污染扰民的行政处罚权,依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的;
(二)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第六节 工商及卫生执法

第三十六条 执法局行使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工商、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收缴经营者的物资、物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工具,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饮食摊点(不包括店面),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公安交通执法
第三十九条 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暂扣驾驶证或应当给予交通违章记分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口头警告;拒绝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上不按照规定停放的,责令改正。
第三章 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制服,并出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或检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涉及本人的亲属或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清单,并在清单上注明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编码和扣押时间。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 执法局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同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条 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按《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贡市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形成,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1年8月)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按照"十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导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十五"期间,建设国家工程中心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突出国家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方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二)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配合和支撑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通过优化重组、系统集成、军民结合,促进产、学、研多种方式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国家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家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总体安排,按照国家工程中心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的集散地、工程技术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关重点领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优化一批国家工程中心。
要继续抓好国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强社会公益类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继续在相关优先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国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开发,突出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方面关键技术的工程化转化,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单位新建或联合共建国家工程中心。
要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调整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继续支持和加强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以及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家工程中心,促进其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效应;选择优化技术领域、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国家工程中心的宏观布局调整;鼓励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实现联合,提倡国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发挥国家工程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要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思路,继续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模要求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新途径,促进国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家工程中心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四、立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附件一)。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受理项目建议书,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开展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关专业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组建建议。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三)。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其中,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国家工程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国家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六、国家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国家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建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组建期间,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应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依托单位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国家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决定由依托单位做出,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是独立实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科技部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组建项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
(二)国家工程中心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
投入运行的国家工程中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国家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向企业辐射、转移和扩散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科技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附件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

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

(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

(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

(六)年度计划内容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地方):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一、组建"中心"的背景及意义
(说明: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建成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说明: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国内同行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比较等)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说明: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成果、专利、获奖情况;人员队伍状况;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中心"的主要任务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拟进行的为产业化生产提供的成熟、配套工艺、技术及装备;推出的新产品(包括软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2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成果推广;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
五、"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1"中心"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包括与依托单位的关系)

2人员配备

〖〗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客座)
合计〖〗高级〖〗中级〖〗初级〖〗合计〖〗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
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
设计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合计


3配套基建

〖〗面积(m2)〖〗经费(万元)〖〗用途改建新建
4设备添置
设备名称〖〗型号〖〗用途〖〗
添置方式国外
订购〖〗国内
订购〖〗自己研制〖〗经 费 概 算(万元)(RMB、US$)

六、经费预算
1经费总额
来源〖〗预算金额(万元)〖〗占总经费的比例( %)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社会…)
合计
2年度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合计〖〗国拨〖〗贷款〖〗自筹〖〗其它
200年
200年
200年

3经费支出单位:万元
〖〗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合计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七、"中心"组建年度计划进度
八、"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2开放服务能力
3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4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九、"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情况
1"中心"组建领导小组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 作 单 位
组长成员〖〗
2"中心"负责人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特长〖〗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
主任
副主任〖〗
"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简介
十、依托单位意见
(对"中心"组建相关的组织条件及后勤保障的保证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二、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签章):年月日
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签名
十三、国家科技部批复意见
1专业司审查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三
项目编号
项目密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计划任务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编写说明
1《计划任务书》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立项并实施的基本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2《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并以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评审且修改完善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其主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下同)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
3填报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中各栏目要求填写,一般不应留有空缺栏目。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在必要情况下可加附页说明或另附文字资料。
一、立项背景与意义
二、主要任务
1"中心"的总体设计、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责)、运行方式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内容
3开放服务内容
三、组建项目完成后的考核目标(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心"的组建任务提出量化的或明确的考核指标: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的考核;2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的考核;3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的考核;4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的考核;5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进度
1实施方案概述
2年度工作进度年度〖〗主 要 工 作 内 容
3组建项目阶段检查计划阶段检查时间〖〗检查要点
4组建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职称/职务〖〗责任范围
五、经费预算和使用1投资总额来 源〖〗预算金额(万元)〖〗比例(%)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捐赠、社会赞助…)
合计
2分年度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总额〖〗
其中科技部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
备注
3分年度贷款
单位:(万元)
年度〖〗贷款额〖〗来源 (银行类)
4资金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备注
5新增仪器设备经费概算
单位:万元(万美元)
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主要用途〖〗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外汇额度〖〗人民币
经费合计〖〗〖〗〖〗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七、组建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中心(筹)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名:依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国家科技部审批意见
1归口业务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施工企业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我市建筑业,提高基本建设的经济效益,加快特区建设步伐,参照省政府《关于搞活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对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工作归口由市建委管理。市建委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统一编制和管理工程予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统一管理施工队伍和建筑劳力。
二、改革现行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办法,对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项目),全面推行招标投标责任制;对于一些小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概算包干、施工图予算包干、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和小区综合造价包干等承包责任制。招标投标办法按市政府批转的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执行。施工图予算包干和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可参照省建委闽建施(82)21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施工图予算包干和住宅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暂行办法》执行。
不论是采用招标或投资大包干方式,施工单位都应包工、包工期、包费用,并逐步做到包料。包料中的三材和特殊材料予算价格可按市场情况实行浮动,一次包死。除设计有较大变更外,承包造价就是结算。
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港澳地区和国外施工企业),都可以通过投标或承包方式承揽工程任务。在厦门承揽工程任务的一切施工企业都应经市建委审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市建委上缴建筑企业管理费。
三、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制度。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厦府(1984)综220号文执行。
实行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制度。优质、提前工期有奖,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期罚款。优质、提前工期奖主要用于企业创优、提前工期的措施费和参加施工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该项奖金由企业自行分配,不属产值工资含量控制范围。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或质量不符
合要求,则应按章赔偿,其赔偿费不得列入成本,应由企业留利或承包工程的职工共同负责支付。质量、工期奖罚办法另行颁发。
四、在厦门市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国家予算内和省、市财政拨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设银行开户外,其他的也可以在贷款银行开户。
对完成纳税和上交各种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企业有权统一调剂使用,也有权选择银行存取。允许市属建筑企业自筹资金或贷款,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房出售。企业有权转让、出租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
五、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民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招收合同制工人,招工计划和招工简章,须经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和市建委备案,在本地区待业人员中实行公开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企业需要使
用临时工、季节工,可以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县(郊)农村闲置劳力中自行招雇和辞退。使用外地劳力必须严格遵守厦府(1984)35号文件的规定,事先报市建委审核。
六、建设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在确认工程总包单位的条件下,允许工程分包、联营,但不允许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让,转包渔利。施工企业搞联营合营,按厦府(1984)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包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根据特区外汇管理规定,可将收取的外汇用于进口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也可以使用自备外汇申请进口建筑材料和设备。
八、企业内部本着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或单位工程经济包干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打破“大锅饭”,职工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九、当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装备落后,为了从经济上进行扶持,以适应特区高速度建设的需要,在建筑业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放宽。市属施工企业可用技措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折旧基金和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市属城乡集体施工企业自1984年起暂免征工商税
。所得税率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一至六级,即原按七、八级税率征税的,均按六级计征。当年比上年新增的计税所得额部分,减征收所得税百分之七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合同制工人中,待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五的,可减征所得税百分之十;超过百分之五
的,每增百分之一,可再减征百分之二的所得税,减征期两年。亏损的企业对上一年度的亏损额可用下一年度的盈利抵亏后交纳所得税,但抵亏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十、建筑施工企业的经理(厂长)由主管区、局(公司)任免。副经理(副厂长)和中层干部由经理(厂长)提名,征求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经理(厂长)任免。有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后,经理(厂长)也可实行民主选举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报主管区、局(公司)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经理(厂长)有权从“职工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的基金(一般不超过10%),对于完成任务好的职工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晋级或浮动升级。晋级面每年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其工资可计入成本开支;浮动升级的工资从奖励基金中开支。对不称职或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换工种、降职、降级,直至除名。但应报主管区、局(公司)和劳动局备案。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改革措施和制订具体贯彻意见,以保证本规定的执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日



198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