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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西安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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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西安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西安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212号 2008年10月9日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送的《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口计生委 2008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了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支持、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审核和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项目计划的审定;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第五条 根据中省、市有关财政投入政策规定,市财政对当年承担的专项资金应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市本级财政当年拟安排的专项资金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细化到具体项目,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预算的安排,应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对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当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制订规划、项目管理、突出基层、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本着有利于实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当年重点工作的项目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支出,主要包括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三结合”项目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补助、计生户参加新合疗补助和计划生育其它优惠政策等;
(二)支持县(区)、乡(镇)、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主要包括对县(区)及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改建、扩建、新建和维修,县(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机构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等补助;
(三)支持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免费节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和出生缺陷干预等;
(四)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经常性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流动人口服务、性别比治理和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村(居)民自治、抽样调查及目标考评等;
(五)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开展全市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所列项目内容严格执行。
对市人口计生委申请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工作进度和事业发展计划,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支出标准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及时下达市人口计生委。
第十一条 补助县(区)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的确立。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状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投入规划并下发各县(区)。
各县(区)要根据市上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合理、可行、效益的原则,筛选配套资金到位、实施方案可行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凡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县(区),由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三)项目的筛选。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当年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备选项目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级项目库,实现项目滚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标准确定项目补助资金。
对需评审的项目,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资金下达。对确定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区)。
需县(区)落实配套资金的,应当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按程序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拨付市人口计生委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对补助县(区)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年终进行结算。为确保市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及时向县(区)调度资金。
第十五条 对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对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对补助乡镇的专项资金,实行“县级统管,乡镇报账”的办法,专项资金集中在县(区)级管理,各县(区)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策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任务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按市财发〔2007〕7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市人口计生委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需调拨下属单位或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由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向设备使用单位调拨资产的相关手续。设备使用单位根据资产调拨文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高效。
第十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并及时登记入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资产管理职责、权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决算编制和效益反馈。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各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报决算,并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每年2月底前,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相关项目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9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青海省西宁市计划委员会:
十一月五日来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做如下答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中所说的劳动计划,指用人计划。中外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专项纳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劳动计划,相应增加用人指标,无需经过批准。
二、合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职工。职工调入合营企业后,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1985年12月10日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

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发展的决定,为积极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互利共赢,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业园利益分配机制,现制定汕尾市工业园利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益分配的指导思想:市政府对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有关税收等利益收入,按照“谁引进,谁收益”和确保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内所办企业既得利益的原则,规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三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工业园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及资产实行集中经营管理,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资源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工业园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投入、统一供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分配的分配项目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利益分配主体为市政府以及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的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工业园所在镇与海丰县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由海丰县政府自行确定。

(一)税收收入及带征的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分配。根据《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机制》(深府办函〔2009〕77号)关于“2009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全部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纳入园区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2010年—2013年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参照《关于由市牵头在县(市、区)所办企业有关税收征管分配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8号)的精神,从2014年起,工业园区内所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及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等收益在市级与相关县(市、区)之间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 市级与海丰县的分配比例为55 ∶ 45。

  2. 市级与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为45 ∶ 55。

  3. 市级在与其他县(市、区)的分配比例45%所取得的收益当中,再按55 ∶ 45的分配比例与海丰县进行分配。

(二)非税收入包括园区内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如城市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排污费等,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县(市、区)不参与分配。

  第五条 税收征管办法:

  除海丰县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引进的企业(项目)视同该县(市、区)所属企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包括基建项目等建筑业、劳务所产生的税收)由该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市级和海丰县引进的企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前期工程产生的税收收入由海丰县国、地税部门征管,有关税收收入地方库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库。具体征管办法由市国、地税部门统一协调。

  各县(市、区)所引进入驻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其区域归属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界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招商入驻工业园的企业执行汕尾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作相应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