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2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量化标准见附表1、附表2)。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告、简报、报纸等形式予以通报批评。

市人民政府对考评不合格或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考评对象应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复查,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评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9161922410.doc
  附表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9161922560.doc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 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 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5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农业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和冬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元旦、春节期间也是寒潮、大风等海上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有关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针对近期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态势,要继续抓好渔船防碰撞工作,加强与海事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共同开展商渔船警示教育和海上执法检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信畅通,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港口监管,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教育渔民不要在节前突击冒险出海作业。对渔船安全装备不齐全、船员配备不合格、超航区超风浪等级出航及非法载客等行为要按规定处罚并严禁离港。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有序停泊。针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特别重视渔船和港区防火工作,确保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四、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紧急出航准备,以便配合专业搜救力量及时展开搜救活动。要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