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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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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信息化专家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规划论证、信息化专题讨论、信息化项目论证或评审、信息化项目验收等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化专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通过自愿报名和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并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信息化专家由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下称市信息办)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于无锡的信息化工作,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有从事信息化相关领域工作的丰富经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无锡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工作,并接受无锡市信息办的监督管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凡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专家,即成为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由市信息办为其颁发《无锡市信息化专家聘书》,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信息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增减专家库成员。

  第七条 市信息办对所聘信息化专家的任职条件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信息化专家名单通过无锡市信息办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告。

  第九条 对在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信息化专家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信息办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信息化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咨询项目的知情权;

  (二)对所咨询项目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项目参与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论证或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二)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或者纪检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参加无锡市信息办组织的专家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10号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三)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四)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第二章 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作业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

第七条 订立作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名称;

(二)作业项目;

(三)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四)作业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五)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六)包装方式;

(七)识别标志;

(八)船名、航次;

(九)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作业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章 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作业委托人



第十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

因作业委托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港口经营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 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条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为笨重、长大货物:

(一)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二)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1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作业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以件运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体积与作业委托人申报的重量或者体积不符时,作业委托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费用并向港口经营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第十五条 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作业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应当在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第十六条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害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 作业委托人委托货物作业,可以办理保价作业。

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十九条 在港口经营人已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义务情况下,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货物接收人之前,作业委托人可以要求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给其他货物接收人,但应当赔偿港口经营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作业合同约定港口经营人从第三方接收货物的,作业委托人应当保证第三方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作业合同约定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第三方的,作业委托人应当保证第三方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第二十二条 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或者接收货物。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时,货物接收人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货物接收人在接收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港口经营人已经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除非货物接收人提出相反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作业委托人应当预付作业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作业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作业委托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根据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接收货物的收据。单元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式之间立即转移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地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经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检查,发现有变质、滋生病虫害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未能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损失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作业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可以拒绝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作业委托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通知港口经营人或者通知有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业委托人对港口经营人因作业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港口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且已同意作业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港口设施、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

第三十三条 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货物在港口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重量以该计量确认的数字为准;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除对计量手段另有约定外,有关单证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港口经营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应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的要求,港口经营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

第三十五条 交接集装箱空箱时,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交接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交接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况。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

第三十六条 交接时发现集装箱封志号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七条 货物接收人没有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有关费用、风险由作业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货物接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每十天催提一次,满三十天货物接收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货物接收人,港口经营人应当通知作业委托人,作业委托人在港口经营人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作业委托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时,港口经营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货物提存。

第四十条 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口经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作业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

第四十二条 货物接收人接收水路运输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核对证明货物接收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对收集的地脚货物,应当做到物归原主,不能确定货主的,应当按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元滚装运输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提供适合滚装运输单元候船待运的停泊场所、上下船舶和进出港的专用通道;保证作业场所的有关标识齐全、清晰,照明良好;配备符合规范的运输单元司乘人员及旅客的候船场所。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和进出港的通道应当分开。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四)包装不符合要求;

(五)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六)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七)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八)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第四章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港口经营人与船方在水路运输货物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交接,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七条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船方可以在现场对配、积载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十八条 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前款规定以外的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可以委托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第四十九条 船方应当向港口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货物,港口经营人与船方在船边进行交接。

第五十一条 同品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件装货物,船方与港口经营人应当商定每关货物的数量和关型,约定计数方法,逐关进行交接,成组运输货物比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船方与港口经营人交接国内水路运输货物应当编制货物交接清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78〕交水运字1914号文颁发试行)、《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补充规定》(〔79]交水运字1682号文颁发试行)以及本规则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其他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有关合同、单位推荐格式略。

关于印发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关于印发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气函〔201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现将《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

(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强化电涌保护器的使用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电涌保护器产品应当通过符合性评定。
3.适用于本规则的产品包括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以及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二、术语
1.结构:组成电涌保护器整体的各部分搭配和电路设计。
2.单元:依据电涌保护器的试验等级、结构和接口类型等要素来划分的一系列产品集合。划分在同一单元的产品应包括在同一型式试验报告中,并可以在部分试验项目上进行覆盖。
3.规格:表征电涌保护器性能及特征的各类参数,一般包括电气性能参数、机械性能参数、几何尺寸参数和组合方式等。同一种规格的电涌保护器应具有相同的参数。
4.型号:制造商用于识别电涌保护器的代码。
5.检测机构: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从事电涌保护器测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6.申请人:申请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的组织,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是型式试验报告的持有人。
7.制造商:控制电涌保护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存储,且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负责的法人组织。
8.生产厂:对电涌保护器产品进行最终装配的工厂。
三、符合性评定模式
1.符合性评定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1:产品型式试验+后续的监督测试;
模式2: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后续的监督检查。
2.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以上两种模式之一进行符合性评定。
3.产品通过符合性评定是指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接受后续监督并满足要求,未按本规则要求取得后续的相关合格报告的产品,其符合性评定结论自动终止。即,符合性评定结论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开始,通过后续的监督予以保持。
四、申请
1.单元划分
1.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的单元划分
按产品的不同试验等级和结构来划分单元。不同的试验等级,如I级、II级和III级,应分别划作不同的单元;具有同一试验等级的电涌保护器,如都是I级,但脱离器工作模式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不同申请人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同一申请人由不同制造商或者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
划分在同一单元的产品可以在部分试验项目上进行覆盖,具体见表1。
1.2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的单元划分
按产品的结构以及信号物理接口类型(平衡型或非平衡型)来划分单元。不同的结构,如只有限压元件没有限流元件和同时有限压元件及限流元件的电涌保护器,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具有同一结构,如都只有限压元件,但信号物理接口不同的电涌保护器,应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不同申请人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同一申请人由不同制造商或者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单元来对待。
划分在同一单元的产品可以在部分试验项目上进行覆盖,具体见表2。
2.需要提交的材料
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b.产品描述(见附表1、附表2);
c.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适用于模式2,见附表3);
d.产品生产或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b.申请人为销售商或者进口商时,除提供注册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销售商或者进口商与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其他需要的文件;
2.3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说明书;
b.必要的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等。
五、型式试验
1.样品
1.1送样要求
申请人负责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申请人对送样样品与其实际销售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检测机构根据表1和表2的规定以及试验覆盖情况,对送样样品进行试验。
1.2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检测机构保存每个型号1只新样品及其他有关资料,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领回。
2.型式试验
2.1依据标准
—— GB 18802.1-2002/IEC 61643-1:1998《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GB/T 18802.21-2004/IEC 61643-21:2000《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以上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2.2试验项目及要求
试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同一单元中有部分型号具有改善保护效果的辅助电路,检测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对相关样品附加测试部分相关试验。

表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试验项目、试验情况补充说明及样品数量
试验
系列 试验项目 试验情况补充说明 样品数量
1 标识和标志
接线端子和连接
防直接接触试验(对易触及)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只
2 测量限制电压 对Iimp、In、Uoc、Uc或Up中有任一参数不同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3*2 动作负载试验
待机功耗和残流 T1(Ⅰ级试验) T2(Ⅱ级试验) T3(Ⅲ级试验)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对每一Iimp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Imax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Uoc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4*2 耐温(带有热保护功能的脱离器)
热稳定(带有热保护功能的脱离器) 同一型号有三相和单相产品时,可仅测试单相产品 每种规格3只
5*2 耐短路电流(如果有) 对每一种SPD脱离器(内置或外置)和相应预期短路电流的组合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6*2 TOV试验 T1(Ⅰ级试验) T2(Ⅱ级试验) T3(Ⅲ级试验)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对每一Iimp或Imax中Uc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Imax中Uc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对每一Uoc中Uc最小的产品进行测试

7 机械强度
耐热试验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绝缘电阻
介电试验
环境试验
软电缆(对移动式)
阻燃
耐漏电起痕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试验需选取限压元件体积最大的产品或者对测试结果最不利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3只
8*2 二端口及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的附加试验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只
*1: 当同一Iimp、Imax或Uoc下,Uc的档数大于等于5时,应增加中间规格试验。
*2: 当制造商指定了电涌保护器的外部脱离器时,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满足要求的外部脱离器。



表2信号和电信网络的电涌保护器试验项目、试验情况补充说明及样品数量
试验
系列 试验项目 试验情况补充说明 样品数量
1 一般检查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1只
电容
插入损耗
回波损耗
纵向平衡
误码率(BER)
近端串扰(NEXT) 根据制造商的声称值,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环境试验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在“一般检查”项目中使用过的样品中选取,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接线端子和连接器
机械强度
防止固体和水分的有害进入
防止触电(户外型SPD要求CTI 175V)
防火 对每一种接线端子和连接器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2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绝缘电阻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冲击复位时间
交流耐受试验
冲击限制电压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试验类别、Uoc、Uc或Up不同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冲击耐受试验
盲点试验 对每一电路结构中Uc最大和最小*1的产品进行测试 按试验情况补充说明栏中的规格,每种规格1只
过载故障模式
3 限流试验 无补充说明 每种规格3个
*1: 当同一电路结构中Uc的档数大于等于5时,应增加中间规格试验。

2.3试验方法
对于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按GB 18802.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对于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按GB/T 18802.2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2.4试验时限
从收到样品和办理完毕检测委托手续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因试验项目不合格,申请人整改以及重新进行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5试验结果判定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应符合GB 18802.1的要求。
如果一个单元中的所有产品都通过了相应试验,那么该单元的电涌保护器的设计是合格的。如果一个单元中某个规格的产品中有一个样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应用三个新的样品进行重复测试,但这一次不允许有任何失败。如果一个规格的产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而需整改,整改完成后该试验项目所属试验系列中的另外几项试验项目,或者其他系列中可能受该试验项目影响的试验项目,应全部重新测试。同时,如果申请人同意,同一个样品可以用于多个试验系列中的试验项目的试验。
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应符合GB/T 18802.21的要求。
如果一个单元中的所有产品都通过了相应试验,那么该单元的电涌保护器的设计是合格的。如果一个单元中某个规格的产品中有一个样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应用一个新的样品进行重复测试,但这一次不允许有任何失败。如果一个规格的产品没有通过某一项试验而需整改,整改完成后该试验项目所属试验顺序号中的前面几项试验项目,或者其他系列中可能受该试验项目影响的试验项目,应全部重新测试。同时,如果申请人同意,同一个样品可以用于多个试验顺序号中的试验项目的试验。
2.6型式试验报告及要求
检测机构为每个单元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内容应满足规定要求(见附表4、附表5)。
每个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应具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完整的、独立的检测项目,不同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应相互引用数据和结果。
3.对安全件的要求
当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不限于一个制造商、一个型号以及一套技术参数时,应当重复测试所有相关项目。
为确保电涌保护器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的制造商、型号、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检测机构测试确认后方可在相关产品中使用。
六、监督测试(仅适用于模式1)
监督测试是对申请符合性评定的单元中的所有型号产品实施关键试验项目的测试,试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本规则第五部分。监督测试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每24个月进行一次。
检测机构根据被监督单元中的产品的技术参数、结构特性和历年监督测试情况抽选项目进行测试。除必测项目外,不同年度的监督测试应尽可能选取不同抽测项目进行测试(测试项目见表3)。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达为该单元产品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对于开展首次监督测试的单元,应在型式试验报告签发后24个月内送样;对于开展后续监督测试的单元,应在上一次监督测试报告签发后24个月内送样。送样样品数量为20只。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保存每种规格的送样型号1只新样品,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领回。
如果测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不合格规格的产品进行一次整改后重新测试;若重新测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规格产品监督测试不合格,并在监督测试报告中予以注明。
监督测试报告应注明下一次监督测试时间,该时间以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为基准,每24个月为一个周期,不随产品送样时间或者整改后重新测试合格的时间而调整。

表3 监督测试的测试项目和样品数量
监督单元 测试型号 必测项目 抽测项目 测试样品数量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三相产品又有单相产品的,可仅抽取三相产品。 GB 18802.1标准中的7.5 GB 1880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 7.6、7.7.2、7.7.3、7.7.4、7.7.6 每种规格6只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电信和信号网络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多线保护产品又有单线保护产品的,可仅抽取保护线最多的产品。 GB/T 18802.21标准中的6.2.1.3(电压限制型产品)或者6.2.2.6(电流限制型产品) GB/T 18802.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6.2.3.1、6.2.3.2、6.2.3.3、6.2.3.4、6.2.3.5、6.2.3.6、6.3.1 每种规格2只
七、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2)
1.检查机构和人员
开展电涌保护器工厂检查的机构应经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厂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在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备案。
2.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初始工厂检查不合格的,应在初始工厂检查报告中予以注明。
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a.职责和资源;
b.文件和记录;
c.采购和进货检验;
d.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e.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f.检验测试仪器设备;
g.不合格品的控制;
h.内部质量审核;
i.包装、搬运和储存。
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产品的标识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标明的信息一致;
b.产品的结构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信息一致;
c.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产品描述信息一致;
d.若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每个单元的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对于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现场应进行标识和标志试验、介电试验、标称压敏电压试验(限制元件为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的产品)、冲击击穿电压试验(限压元件为气体放电管或放电间隙的产品)。
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符合性评定的所有型号的产品及其生产厂。
3.检查时间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产品应在产。
4.检查人•日数
初始工厂检查应派两名以上(含)工厂检查员参加,具体人•日数根据工厂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来确定(见表4)。如果申请的单元数量或者单元内的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表4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及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日数 2 3 4

八、监督检查(仅适用于模式2)
1.年度工厂检查
1.1检查内容
年度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与初始工厂检查一致。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不合格的,应在年度工厂检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年度工厂检查时,工厂检查员视情况抽取抽样测试样品。
1.2检查时间及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一年内应安排年度工厂检查,且后续年度工厂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工厂检查频次: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2)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工厂检查机构有足够理由对产品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到产品的一致性或符合性评定结论时。
1.3检查人•日数
年度工厂检查应派两名以上(含)工厂检查员参加,具体人•日数根据工厂生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来确定(见表5)。如果申请的单元数量或者单元内的型号较多,可增加0.5-1人•日。

表5年度监督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及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日数 2 3 4

2.抽样测试
抽样测试是对申请符合性评定的单元中的所有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测试,测试依据、方法及判定同本规则第五部分。样品可在生产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按照国家标准GB/T 10111-2008随机抽取,且每个生产厂都应抽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厂检查员抽取并封存的样品送达检测机构。抽样测试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每24个月进行一次。
检测机构根据被监督单元中的产品的技术参数、结构特性和历年抽样测试情况抽选项目进行测试,且不同年度的抽样测试应尽可能抽选不同项目进行测试(测试项目和抽样样品数量见表6)。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保存每种规格的抽样型号1只新样品,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领回。
如果抽样测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不合格规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后,由工厂检查机构重新抽样,并送原检测机构重新测试。若测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规格产品抽样测试不合格,并在抽样测试报告中予以注明。

表6 抽样测试的测试项目和抽样样品数量
监督单元 测试型号 测试项目 抽样样品数量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三相产品又有单相产品的,可仅抽取三相产品。 GB 1880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 7.5、7.6、7.7.2、7.7.3、7.7.4、7.7.6 每种规格4只
申请符合性评定的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单元 单元中的所有型号。对于同一性能参数既有多线保护又有单线保护的,可仅抽取保护线最多的产品。 GB/T 18802.21标准中的以下试验之一:6.2.1.3(电压限制型产品)、6.2.2.6(电流限制型产品)、6.2.3.1、6.2.3.2、6.2.3.3、6.2.3.4、6.2.3.5、6.2.3.6 每种规格2只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十、附表
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产品描述表
2.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产品描述表
3.工厂检查调查表
4.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报告
5.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附表1: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
产品描述
申请人
地址
制造商
地址
生产厂
地址
产品名称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型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人自我声明1

本次申请中,我单位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供的型号为   
的 (产品名称)是由    
(生产厂名称)于                           
(生产厂地址)完成最终装配和出厂检验。日后用于销售的产品和此次检测产品完全一致。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情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盖章:





申请人自我声明2

申请人名称:

申请评定产品名称、型号:

注册商标:

上述申请符合性评定的产品所使用的型号和商标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乱用、冒用其他企业产品的型号和商标导致侵权行为,我单位将对其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与符合性评定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我单位申请评定的产品有所变更,将及时提交产品变更报告。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情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盖章: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产品描述填写说明:对于不适用的项目请用“/”表示
1. 产品构成及结构特点
结构概要说明:
                                     
                                          
范例:该产品为一体式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不包括任何可更换元件。其限压功能元件由两片TVA 34681型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并联组成。每片压敏电阻器上都有一个独立脱离器,脱离器的工作原理为热脱扣,该功能通过低温焊接点熔化后脱离器金属杆利用自身弹力动作来实现。当脱离器动作后,电涌保护器正面的透明视窗内将显示红色指示。
1) 产品型号及名称:         
(例如:SPD-ABC-1P,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2) SPD的分类:
a) SPD的端口数: 一端口; 二端口
b) SPD的设计类型: 电压限制型; 电压开关型; 复合型
c) SPD的试验类别: I级试验; II级试验; III级试验
d) SPD的使用地点: 户内; 户外
e) SPD的易触及性: 易触及的; 不易触及的
f) SPD的安装方式: 固定的; 移动的
g) SPD的过电流保护: 有; 无
3) 产品的主要组成部件
a) 接线端子: 螺钉型; 无螺钉型; 绝缘穿刺; 螺母、插头、插座
可夹紧导线类型及其最小和最大截面积:            
如是螺钉型,其标称螺纹直径:         
b) 壳体和基座
外壳材料名称及牌号:
  
基座材料名称及牌号:
  
c) 限压元件:           
d) 电极:    
e) 脱离器中易熔金属:         
f) 脱离杆:          
4) 图纸编号
a) 总装配图编号:
b) 电气原理图编号:            (图中包括元件明细表)
2. 技术参数
2.1 分项目参数
1) 额定工作电压U0:          (例如:220V 50Hz)
2)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                 (例如:L-N:385V 50Hz)
(每种保护模式有一个电压值)
3) 每种保护模式的试验类别和放电参数:
 I级试验(T1)Iimp:   
 II级试验(T2)Imax: (例如:L-N:40kA)
 III级试验(T3)Uoc:
4) I级和II级的标称放电电流In:                 (例如:L-N:40kA)
(每种保护模式有一个电流值)
5) 电压保护水平Up:            (例如:L-N:2kV)
(每种保护模式有一个电压值)
6) 短路电流耐受能力:               (例如:300A)
7) 电流类型:   (例如:交流)
8) 相数:         (例如:三相)
9) IP防护等级:      (例如:IP20))
10) 额定断开续流值:              (仅适用于电压开关元件,例如:100A)
11) 额定负载电流:      (仅适用于二端口和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SPD,例如:50A)
12) 负载侧电涌耐受能力:           (仅适用于二端口和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SPD,例如:8/20;10kA)
13) 电压降:                  (仅适用于二端口和输入/输出分开的一端口SPD,例如:1%)
14) 使用模式:       (例如:SPD连接至TN系统L-PE)
15) 暂态过电压(TOV)特性:
 TOV故障模式;  TOV耐受特性
16) 温度范围:     
17) 脱离动作指示(如果有的话):     
18) 外部SPD脱离器的技术要求:     
2.2 主要参数附表(请同时使用表格形式表示,多余表格删除)
I级试验(T1):
型号 保护模式 Iimp(kA) In(kA) Uc(k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4P或3P+N
II级试验(T2):
型号 保护模式 Imax(kA) In(kA) Uc(k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4P或3P+N
III级试验(T3):
型号 保护模式 Uoc(kV) Uc(kV) Up(kV) 组合方式
例如:4P或3P+N































3. 型号解释

例如:ABC-DEF
ABC:代表***
DEF:代表***











4. 特殊结构说明(如有需要)









5. 产品认证情况




6. 安全件一览表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名称 型号
1 外壳
2 接线端子
3 限压元件
4 热熔断器
5 脱离器中易熔金属
6 脱离杆
注:当安全件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材料不限于一个制造商、一个型号以及一套技术参数时,应当重复测试所有相关项目。
7. 产品外形照片
1)外形


















2)铭牌


















附表2: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
产品描述
申请人
地址
制造商
地址
生产厂
地址
产品名称 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
型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人自我声明1

本次申请中,我单位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供的型号为     
的    (产品名称)是由
(生产厂名称)于         
(生产厂地址)完成最终装配和出厂检验。日后用于销售的产品和此次检测产品完全一致。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情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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