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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08:1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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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或出售全血、成分血”。
2、第五条修改为:“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3、删去第七条中的“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
4、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在“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1979年12月7日,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四、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晋职、升级和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根据调整工资和职工晋职、升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学校应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作出鉴定,转给原单位参考。
五、学习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职工参加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本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应当鼓励支持。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按学期发给一次性奖学金。奖学金从企业奖金中拨给。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协调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通报管委会。对拒不整改的,约谈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人。
  四、实施管理绩效考核。每年3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公积金中心上一年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管委会,并抄送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换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五、加快监管系统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金、人员、设备及时到位。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本地区业务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六、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影响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提高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参训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20%。组织开展政治素质、廉洁从政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公积金中心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资金风险、信息安全、人员违规违纪、重要社会舆情等问题,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每年组织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每半年总结本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情况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公积金中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受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工作。
  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审计、银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主动与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障专项检查和监管工作经费,确保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